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一,概念
? 二,相关法律知识
?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一、概念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终结,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决
定时制作的文书。
二、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二审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
力。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 (一) 首部
? (二) 事实
? (三) 理由
? (四) 判决结果
? (五) 尾部
(一)首部
?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
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
性。标题中的文书种类,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维持原判、予
以改判,均使用,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由年度和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
件的顺序号组成。除审判程序外,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事判
决书相似,前者用, 终, 表示,后者用, 初, 表示,如山东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3年受理的第 40号二审民事案件的案号应写为
,( 1993)济民终字第 40号。,
?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称谓,一般应写为, 上诉人,,
,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中有
第三人的,提出上诉的应写为, 上诉人,,未提出上诉的仍写
,第三人, 。双方当事人、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可并列为, 上
诉人,,并依原审中的顺序排列。
(二)事实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包括以下
三方面内容,
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此段文字应简明概括,既要客观、真实地
反映一审判决的情况,使一、二审程序相互衔
接,为二审判决打下基础,又要掌握为二审判
决服务这个方向,不能喧宾夺主。
(二)事实
2、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的观点。
这一层次也要简洁明了,力避文字冗长。上诉
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原
因,应抓住要点加以概括,被上诉人的答辩以
及第三人的意见也要加以说明,以全面反映诉
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
(二)事实
3、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如离婚
案件中,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仅对财产分割有意见,且经二审审查一审
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那么二审事实的认定就可以简要叙述,而将
二审对财产分割问题放在理由部分重点阐述。
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认定的事
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例如离婚案件
中如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调解情
况等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外所欠债务是否成
立、是否属于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
也对此提出了异议,那么前者可以简叙,后者则应详述。
(二)事实
3、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③原判认定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例如
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中对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
同时的违约责任客观地加以叙述,但却忽略了另一方
当事人自身的责任,那么二审判决书中,对这些所遗
漏的事实就应补充叙述。
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了
异议,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针对性地列
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三)理由
? 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尤其强调有针对性和说服力,防止照抄原判理由,或
者公式化的套话。要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评论。根据案情在
判决理由部分采取不同的方法表述:①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明确指出上诉理由
不当的原因和原判正确的理由;②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不正确的
具体内容,上诉请求和理由符合什么法律、政策的规定,改判的理由是什么;③原
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的,要分别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意见哪部分正确,
哪部分不正确,理由何在,应当怎样正确判处,等等。理由部分内容较多的,可以
?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具体。凡是特别法中有明文
规定的,应当援引特别法,无需再援引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援引普通法;
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避免缺漏现象,在遇到适用多
个法律情况时,援引法律必须完整,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
?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须引用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第
153条第 1款第 1项;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首先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四)判决结果
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
的终审结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对原审判决明确表态是维持还是撤销,
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二是对改判或加判的内容,
要区别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等不同情况,作
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决定,但不必冠以, 改判,,, 加
判, 的字样。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无
错误,二审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只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
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可不采取先撤销再改判的写法,
而直接写:, 变更 ×××× 人民法院( ×××× ) × 民
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第 × 项的 …… 为 ……” 即可。
(五)尾部
二审判决书尾部应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其
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写明二审诉
讼费用由上诉人或是被上诉人负担;如二审改判除了要
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要写明对一审诉讼费用
的负担是否进行变更或调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是由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决定的。
格式
××××
民事判决书
( ×××× ) × 民终字第 ×× 号
上诉人 (原审 ×× 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 (原审 ×× 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 ××× 因 ……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 人民法院( ×××× ) × 民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
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 ……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 一、撤销 ×××× 人民法院( ×××× ) × 民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
二,…… (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一、维持 ×××× 人民法院( ×××× ) × 民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的第 × 项,即 ……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 人民法院( ×××× ) × 民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的第 × 项,即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一、维持 ×××× 人民法院( ×××× ) × 民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
二,…… (写明加判的内容)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年 ×× 月 ×× 日
(院印)
书记员 ×××
×× 省 ××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1993) × 民终字第 40号
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王 ××, 男, 生于 1969年 7月 19日, 汉族, 农民, 住 ×× 市 ×× 区 ×× 镇 ×× 村 。
委托代理人冯 ××, 张 ××, ×× 市 ×× 区 ×× 街法律服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金 ××, 女, 1970月 4月 2日出生, 农民, 住 ×× 市 ×× 区 ×× 镇 ×× 村 。
委托代理人杜 ××, ×× 市 ×× 区 ×× 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王 ×× 因解除非法同居一案, 不服 ×× 区人民法院 ( 1992) ×× 民初字第 18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上诉人王 ×× 及其委托代理人冯 ××, 张 ××, 被上诉人金 ×× 及其委托代理人杜 ×× 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认定, 上诉人王 ×× 与被上诉人金 ×× 于 1987年 3月经人介绍即非法同居, 1991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 金 ×× 回娘家居住至今, 后经协商, 上
诉人王 ×× 给被上诉人金 ×× 自行车一辆, 现金 2500元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金 ×× 以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 1992年
12月 14日予以判决,① 解除原告金 ×× 与被告王 ×× 的非法同居关系 。 ② 原, 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 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 。
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 5500元 ( 包括已付给原告的 2500元 ), 剩余 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一次付清 。 ③ 案件受理费 50元, 原, 被告各
负担 25元 。 王 ×× 的上诉理由是:非法同居期间所盖房屋系父母所盖, 原审法院认定房屋是共同财产不公 。 被上诉人金 ×× 辩称,1991年春建房北屋 8间, 厕
所, 大门, 厨房各一间, 我们俩人投资 4000元, 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
经审理查明, 上列双方于 1987年 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 同居后在 ×× 市做蔬菜买卖生意, 1988年 12月双方回到被上诉人金 ×× 家中居住, 1991年 3月
又搬到上诉人王 ×× 家中居住, 期间与王 ×× 父母分居生活 。 1989年 3月购买维坊产 12马力拖拉机一台搞运输, 期间外欠运输费 800元 。 1991年 8月, 将该拖拉
机以 5000元卖给上诉人王 ×× 之姐夫关 ××, 关 ×× 尚欠 1700元的拖拉机价款未还 。 1991年春, 王 ×× 在其父母宅院南侧新建北屋 8间, 厕所, 厨房, 大门各
一间 。 上诉人王 ×× 称建房时我与金 ×× 共投资 700元买砖款, 其余均系父母投资建房;被上诉人金 ×× 称建房时投资 4000元 。 上诉人之父王 × 合则称:此房
系自己为儿子结婚所建, 属于我自己的财产 。 1992年 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金 ×× 便回娘家居住至今 。 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 同居期间双方购置 250
型摩托车一辆, 方桌一张, 椅子两把, 石英钟一个, 汽化炉一个, 蜂窝炉一个, 双人床一张, 凳子两个, 黑白电视机一台, 单铧犁一架, 被子两床 。
本院认为, 上列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 应予解除;非法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系双方共同财产, 理应合理分割 。 1991年所建房屋部分属上诉人王 ×× 父母投资,
原审法院在上诉人王 ×× 父母不能参加的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中将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欠当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53条第 1款第 2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维持 ×× 市 ×× 区人民法院 ( 1993) × 民初字第 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 即解除上诉人王 ×× 与被上诉人金 ×× 的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受理费 50元,原, 被告各负担 25元 。
二, 撤销 ×× 市 ×× 区人民法院 ( 1993) × 民初字第 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三, 上诉人王 ×× 给付被上诉人金 ×× 共同财产折款 3000元, 所建房屋由一审法院另案处理 。 50元, 双方各承担 25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1993年 8月 6日
(院印)
书记员 ×××
实战演习
刘翠离婚一案,杨兵不服上诉,请你根
据上诉情况,作为二审法院制作一份二审判
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