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
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
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二)事实
?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请求、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
的事实及证据。
?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
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先写, 原
告 ××× 诉称,……”,再写, 被告 ××× 辩称,……”
以及, 第三人 ××× 述称,……”,集中反映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争执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纠纷的焦
点,以与后文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
前后呼应。
? 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三)理由
?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
据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
(四)判决结果
?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
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
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
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五)尾部
? 尾部应根据格式要求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包
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
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决定日期等。
格式
××××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 × 民初字第 ××
原告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
…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
了 审理。 ……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 诉称,…… (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 ××× 辩称,…… (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 述称,……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 ……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 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年 ×× 月 ×× 日
(院印)
书记员
×× 省 ×× 市 ××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1993) ×× 民初字第 18号
原告:金 ××, 女, 1970年 4月 2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 ×× 市 ×× 区 × 镇 × 村 。
委托代理人:杜 ××, ×× 市 ×× 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 男, 1969年 7月 19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 ×× 市 ×× 区 ×× 镇 × 村 。
委托代理人:张 ××, ×× 市 ×× 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金 ×× 诉被告王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原告金 ×× 及其委托代理人杜 ××,
被告王 ×× 及其委托代理人张 ×× 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金 ×× 诉称, 要解除与被告王 ×× 的非法同居关系, 并分割共同财产 。
被告王 ×× 辩称, 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 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 原告起诉无理 。
经审理查明, 1987年 3月原告, 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 即非法同居 。 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 。 1988年 12月底, 原, 被告回到 ××
村在原告家中居住 。 1991年 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 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 。 在此期间, 原, 被告于 1989年 3月买潍坊产 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 。 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 800元, 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 ××, 卖价 5000元, 关 ×× 除付部分款外, 尚欠原, 被告 1700元 。 1991年春, 原, 被告建北屋 8间, 厕所,
厨房, 大门各一间, 原, 被告投资 4000元 。 建房后, 原, 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 原告回到娘家居住 。 后经协商, 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 现金
2500元, 原告收下后, 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 故诉至本院 。 原, 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 。 同居后共同购置了 250型摩托车一辆, 方桌一
张, 椅子两把, 石英钟一个, 双人床一张, 凳子两个, 黑白电视机一台, 单铧犁一个, 被子两床 。
本院认为, 原, 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 其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 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原, 被告所建房
屋, 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 被告应适当多得 。 原, 被告投资的 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 。 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金 ×× 与被告王 ×× 的非法同居关系 。
二, 原, 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 5500元 ( 包括已付给原告
的 2500元 ), 剩余 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一次付清 。
案件受理费 50元, 原, 被告各负担 25元 。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 省 ××
审判长 齐 ××
代理审判员 姜 ××
人民陪审员 李 ××
×××× 年 ×× 月 ××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实战演习
? 对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请根据起诉与答辩情况,制作
一份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原告:刘翠 女 土家族 31岁 贵州省贵阳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81号 务农
委托代理人 张军 男 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 男 汉族 33岁 湖北省孝感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81号 务农 邮编,432000
委托代理人 冯丽 女 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审理。 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到 庭参加了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翠,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 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
不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
不同寻常,我与被告 以 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
工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
出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
时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 。(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 1995年 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
子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妹相称,但经查明关系 却 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
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有关规定 ( 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 。 (注:表述不正确)
二,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 ( 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
三、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 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 18岁。
四、财产平均分配 。(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判长:张 三
审判员:李 四
审判员:王 五
2006年 6月 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