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
【教学目的】了解法庭审理的程序,练习速记能力。
【学 时】2学时
【教学方法】速记
一、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由书记员当庭记下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文字记录,即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庭审笔录、开庭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因此庭审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笔录。
二、格式
?
法庭审理笔录
(第 次)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记录如下: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即“法庭审理笔录”并括注第几次审理,如“(第一次)”。
2、笔录头。依次填写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和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姓名、书记员姓名、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记录如下等项目。
(二)正文
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要如实记载。下面主要介绍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正文的各项内容。
该部分内容完全是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展开的。依次应记明如下内容:
1、宣布开庭。开庭之前,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情况。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成员审问被告人,应抓住审问重点即查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依次记明。然后是询问证人、被害人,当事人供述、陈述和辩解,诉讼参与人的讯问与发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当庭出示的物证,当事人的请求等情况的记录。
3、法庭辩论情况。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责轻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阐明各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互相辩论。笔录中应记明公诉词的要点,辩护的论点和论据,相互辩论的焦点及其依据,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等内容。
4、当事人最后陈述情况。这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记明当事人未曾陈述过的新情况。
5、合议庭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对案
件进行评议,该程序应记录,但评议具体情况应另制合议庭评议笔录。
6、法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将判决结果内容逐一记明;定期宣判的,应另制宣判笔录。当庭宣判的,对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现、态度等应记入笔录。
(三)尾部法庭审理笔录记完后,应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校阅;对没有校阅能力的,可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要求补充和改正,如属实,应予补充和改正,但要在补充和改正处,加盖书记员名章。
本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的,应记明情况附卷。
最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四、练习(见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