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教学目的】掌握民事裁定书的格式与制作方法。
【教学重点】事实与理由的写法。
【学 时】2学时
【教学方法】格式讲解、范文欣赏、病文剖析
一、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它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而且裁定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中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以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作出裁定;一个案件可以作出若干个裁定,从不同的方面解决不同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裁定书比判决书具有更强的时间性。内容上比判决书要简单。
二、类别
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可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破产还债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七种。
本节择要予以介绍。
三、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第一审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11项,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失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针对这11种情况可以制作出不同内容的第一审民事裁定书,每一种情况都有相应的格式,这里难以一一列举,只能采用综述的方式比较说明。
(二)格式、内容和制作方法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1、标题:分两行写出制作机关(“××××人民法院”)和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2、编号:位于标题右下方一行处写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为经济案件则将编号中的“民”字改写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的情况:所涉项目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只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的称谓应做相应变化。如,不予受理起诉的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称“原告”而称“起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正文一般包括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由于民事裁定书只是就民事诉讼中程序上的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而不象判决书那样是针对全案实体问题所得出的总结性决定,因而裁定书的正文在内容上比较简单。下面择要说明。
1、起诉不予受理的,正文的第一段写明起诉的事由,第二段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第三段写明裁定结果。格式如下: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写为:
“本院受理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下一段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驳回起诉的,写为:
“原告×××诉被告×××(姓名)××(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其中驳回起诉的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写明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虽属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或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原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或者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并应注意针对原告的请求充分说明道理。
4、诉前财产保全的,写为: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和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结果应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及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内容。
5、诉讼财产保全的,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其中“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应写明对被申请人在何地的何种财产采取保全方法。如“本院在审理×××工业总厂诉×××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业总厂于199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存放在×××经贸公司仓库内的大豆2200吨予以查封,并提供为其所有的大豆油800吨担保。”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写明客观存在的足以影响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根据和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林×、乔××房屋纠纷一案中,被告林×、乔××所出卖的丁字巷十号房屋一栋,原告范×对此房产权有争议。”然后另起一段“本院为了便于本案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该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其裁定结果应具体写明作为保全标的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以及保全的方法,如“对丁字巷十号房屋立即予以查封。”
6、解除财产保全的,写为: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不论是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实行,在予以解除时,都采用如上写法。例如:
“本院于1992年3月19日作出(1992)×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了协议,本院于6月13日向双方送达了(1992)×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在当天就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各自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丁字巷十号房屋的查封。”
7、先予执行的,写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例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胡××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199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从被告的财产中先予执行给原告大米50公斤,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被告胡××不负担原告苏×的赡养费是事实,为解决原告苏××生活急需,应当批准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项和第9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从被告的财产中先予执行给原告大米50公斤,人民币50元。”
8、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或者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对于不准撤诉的,一般可用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必要时也可使用书面裁定。裁定书中不准撤诉的理由,应当写明撤诉请求为什么不合法,或者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等;准予撤诉的,可写得概括一些。例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田××离婚一案,原告张×云×于199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和好,且原告张×云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第140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
9、补正判决中失误的,写为:
“原告×××诉被告×××(姓名)××(案由)一案,本院以(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审结。现发现……(具体写明判决书中的失误),应予更正。”
10、中止或终结诉讼的,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当一审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因遇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或第137条所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况,需作出暂时停止诉讼或者结束诉讼的决定时,应使用本裁定书。其中应写明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或已发生的某种致使诉讼中断或者不能继续进行的事实。例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尹×离婚一案中,被告尹×突然发病住院,经诊断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被告尹×的法定代理人一时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尾部。一审民事裁定书因内容不同而有所变化。其中驳回起诉、终结诉讼和准许(不准)撤诉的裁定,在裁定结果之后另起一段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起诉和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书,要交代上诉权;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在裁定结果之后另起一段分别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后是署名和时间以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戳、加盖院印。
四、范文欣赏(不准撤诉的)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4)×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省××市人,系×××歌舞团演员,住××市××区××街10号楼315号
被告王××,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省××市人,系×××歌舞团演员,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系××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一案中,原告于199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离婚起诉,主要是企图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况且被告王××又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原告刘××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
五、病文剖析(见课件)
六、作业(见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