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教学目的】掌握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制作方法。
【教学重点】事实与理由的写法。
【学 时】2学时
【教学方法】格式讲解、范文欣赏、病文剖析
一、概念
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或自诉的刑事案件,按法定程序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构成何种罪,判处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64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结论;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执行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抗诉的根据;同时为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审理案件打下了基础。
一审刑事判决书具体有五种: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适用单位犯罪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适用普通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是在案件审理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二者都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案件经过材料组织和文字加工后形成的文书,在内容上有密切的联系。但审理报告是司法行政内部文书,判决书是公开的审判文书,在格式、性质、作用上都有明显的不同。
本节主要介绍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二、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年度)×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判决书和案件审理报告在制作方法上都要开门见山,突出主旨;布局紧凑,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判决书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是结论性文书,结构布局及语言运用上以简洁为贵,强调严谨缜密,准确无误,绝不能有遗漏和含混之处,更不能穿插附会;审理报告强调的是一个“实”字,既要真实又要充实,使阅者看后了然于心,以充分发挥内部文书的监督作用。
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大板块组成。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分两行居正中写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其中法院的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国名。文书名称无需标明审判程序和起诉主体的性质。 2、文书编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即为“(年度)×刑初字第×号”。
其中案件的顺序号,指按照受理案件的时间顺序编号。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司法文书时,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号。在一个案件中,可能制发数种裁定书、通知书的,均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仍用原号写,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5)济历刑初字第1—1号”。委托中级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执行情况报告时,应编原案件顺序号。
3、公诉机关的称谓。写明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全称,如格式所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院内的某一个人,故须写“公诉机关”而不应称“公诉人”。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列明如下项目:姓名(括号注明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和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何处。
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又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内逃跑等,或者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凡被拘留、逮捕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不能只写被逮捕的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犯、从犯的顺序列项书写。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上述各项之间可用逗号隔开,如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句号等等。
5、辩护人的基本情况。该项因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不同而写法有别。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例“辩护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由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或者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是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的,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
同案被告二人以上各有辩护人的,分别列在各被告人下一行。
(二)正文
1、案件的由来、审理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是一段固定化的表述文字。
这段文字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案件由来即是公诉日期,是组成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
公诉案件要写明起诉日期,即法院签收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这关系到审理期限的计算。
出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不仅要写控方人员,而且还要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情况,意味着更加郑重地承认了辩护人在法庭上应有的地位,是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得到保障的反映。
公诉案件中如果对象明显、受害严重的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密切,又是最了解案情的证人,开庭时应当依法通知到庭,写入出庭人员之内。
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又起诉的,原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在案件审判经过段“××××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一句前,增写“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
2、事实。是判决书的基础部分,包括两大层次内容。
首先要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该段文字旨在加强刑事判决的透明度,突出争讼的焦点,有利于法院在认定事实和列举证据及阐述判决理由的时候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在下文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表态。但是在归纳双方意见时,应简炼概括,忌文字冗长,以免与后文有明显重复。
其次,详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该段文字由“经审理查明,……”一语领起,将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详细写明。它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叙述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情节、证据,应当作重点分析论定。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
(1)要素性。叙述案情时,要写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并以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特别是主罪中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的重要情节更应详写。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不能认定。
(2)真实性。写入文书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用作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可靠,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之间若有矛盾,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列举证据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流于形式。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格式化的写法,以增强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可信性。
(3)层次性。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一人犯数罪时,主罪详写,没有因果关系的数罪,应按罪行主次的顺序进行叙述,一般共同犯罪的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
(4)选择性。叙述犯罪事实要真实、全面,但也是有选择的,如涉及国家机密及侦查技术手段的事实不能写入;有关阴私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检举人的姓名、被害妇女和幼女的姓名等不要写入;要概括地点明反动言论的主要内容和性质,不要重述原话;证据不力没有把握或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宜写入。
有关认定事实的证据,制作时必须做到如下方面: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止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另外,叙述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以上几点是叙事举证时应坚持的原则,另外,在写作方法上可参考检察文书中起诉书部分,叙事可采用时序法、突出法、综合归纳法、总分法,举证可采用一事一证法、夹叙夹证法和全罪一证法,因情而定,灵活运用。
以上控、辩、事实、证据分四个自然段书写。
3、理由。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依法对前面事实的分析论证,这一部分内所提出的每一个理由都必须在前面的事实部分内找到根据。主要包括犯罪性质的认定、罪责的确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说明、法律条款的引用等内容,为下文的判决结果奠定基础。具体表述依次如下:
(1)对案件事实分析认定。主要是围绕定罪量刑两方面事实展开论证。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与犯罪构成理论,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了什么罪名;分析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具有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的一种或数种的,应当分别予以肯定或者综合论定,以明确对被告人的处理原则。
在确定罪名时,应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按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不是同类客体)为基础,使罪名准确合法;除了法律有专门规定以外,不能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罪名,因为情节只影响量刑,不影响犯罪性质,如不能以“过失投毒致死罪”、“故意伤害致死罪”等为罪名。对教唆犯罪的,应按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如“教唆盗窃罪”、“教唆强奸妇女罪”等,不能笼统定为“教唆罪”;对于刑法分则中某些条文中的排列式罪名,就单独确定罪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等;刑法分则有些条文,还规定了行为选择和对象选择性罪名,由于犯罪行为或对象的性质相同,故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或者侵害了一种特定对象,就可以构成犯罪,并应根据实施的具体行为或侵害的具体对象,相应确定具体罪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若行为人只是伪造车票犯罪,则应定为伪造车票罪;法律条款中没有规定的罪名,一般按刑法分则中最相近的条款确定罪名。一人犯数罪时,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从犯的罪名,做到理由和事实的密切呼应。
该部分还要针对事实中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即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罪名不当,应有理有据的分析评定;对于辩护、辩解的主要理由,应当表明予以采纳或据理反驳,使控、辩、判三方意见密切联系,力避脱节现象。
例如沈太福贪污、行贿和孙继红贪污案刑事判决书,理由中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写得比较好:
“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工商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北京长城公司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证据有效。沈太福、孙继红身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者单独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沈太福为北京长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应以行贿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太福的刑事责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指控沈太福犯上述贪污罪、行贿罪;指控孙继红犯贪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但起诉书指控沈太福、孙继红共同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117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沈太福、孙继红及其辩护人关于沈太福、孙继红及其辩护人关于沈太福、孙继红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孙继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案发前,主动交回其参与共同贪污的全部赃款等情节,对孙继红依法比照主犯减轻处罚。”
例中有罪名的认定、有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分析论证、有量刑情节的阐述、有对主、从犯罪责的区别,层次清楚,论析透辟,事理结合,很有说服力。
(2)引述法律条文。在定性量刑之后便要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充分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引述法律条文时一定要坚持准确、完整、具体、针对性和有序的原则。
所谓准确,就是所引法条与判决结果相吻合。引用法律条文越准确,判决书质量越高。一定要避免部分引错甚至完全引错的情况出现,例如抢夺罪引用抢劫罪条款,包庇罪引用窝赃、销赃罪条款等等的出现,会极大地损害审判机关的形象。
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量刑的法律规定全部引出,绝不能出现缺项漏项等不严密的情况。例如数罪并罚案件,除对每个罪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都要引用外,还要引用刑法第64条或者第65条、第66条,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对于刑法分则中有些定罪量刑条款不是同一的,就既要引用定罪条款,又要引用量刑条款。对于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除了引用主刑条款,还要引用刑法第53条。有的不仅要引用实体法,还要引用程序法。
具体,指所引条文外延最小,内容明确,绝不空泛笼统。例如刑法分则条文中凡条下分款、项的一定要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只分项不分款的则写明第几条第几项。这样才能使刑与法一一对应,避免无所适从的情况出现。
针对性,是指同一份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互相排斥。例如,既引用从重条文又引用从轻条文,且没有分析论证,使判决结论处于被推测的状态,令人生疑。因而讲究针对性是避免对所引条文产生歧义的重要手段。
所谓有序,是指所引法律条文排列有序,有条理性,而非随心所欲。一般规范为:
先主刑后附加刑;先分则后总则;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定罪量刑后引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应当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条文;适用以他罪论处的条文时,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之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一人犯数罪时,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一般共同犯罪的,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司法解释。
准确、完整、具体、有序和针对性是辩证统一的,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引述法律条文规范化的必备要素。
4、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根据事实和理由所作出的定性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画龙点睛部分。一定要和事实、理由相一致,和法律条文相吻合,作到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明确具体。选词用语应推敲斟酌,精炼妥贴。
公诉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由上可见判决结果有定罪判刑、定罪免刑和宣告无罪三种情况。制作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罪名要准确,和理由部分保持一致,不能漏写或前后矛盾。如“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二年”的写法既不符合格式用语要求,又缺少罪名,是很不规范的。而应依序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刑种、刑量。
(2)刑种、刑量要清楚、明白、准确,表述要规范。有如下几种表述方式:
第一,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量和主刑的折抵办法及刑期的起止时间。
判处结果适用缓刑的,应当写成“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年(月),缓刑×年(月)”而不能写成“被告人×××犯××罪,判处缓刑×年”,因为这样写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适用死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能写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样不符合刑法规定,而且从程序上看,任何一个死刑判决,都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负有核准死刑权的法院院长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才能执行。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依刑法规定,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如系判处管制的,表述中“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变更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其余同格式。
第三,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不能“估堆”量刑。例如:“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被告人死亡的三类特殊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六)(七)(九)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也应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无罪”。
(4)对于因证据不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将“××××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该作为判决主文。判决主文上仍只写“被告人×××无罪”。
(5)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财物,应写明其名称、数额。如果财物多、种类复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例如:“被告人刘××受贿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收缴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
(6)一案多名被告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所判刑罚的重轻为顺序,分项定罪判处。
(三)尾部
尾部包括上诉事项、签署、时间等内容。表述文字基本固定,如格式。
1、交代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
如果适用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代上诉权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署名。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如格式所示。其中有些问题须加注意:
合议庭成员中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是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与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一样,均署名为“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应担任审判长的,亦应署名为“审判长×××”。
3、日期。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或者签发判决书的日期。
年月日上加盖院印,应骑年盖月端正地加在年月日中央。
在时间下方由书记员署名。判决书正本制成后,书记员应将正本与原本进行核对,确认无异后,在日期左下方与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核对章,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四、范文欣赏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 记 员:×××
五、病文剖析(见课件)
六、作业(见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