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学目的】掌握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制作方法。 【教学重点】事实与理由的写法。 【学 时】2学时 【教学方法】格式讲解、范文欣赏、病文剖析 一、概念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按法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民事判决书。 二、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 审判员 ×××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第一审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标题中的文书种类,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维持原判、予以改判,均使用“民事判决书”。 案号由年度和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除审判程序外,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似,前者用“终”表示,后者用“初”表示,如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受理的第40号二审民事案件的案号应写为“(1993)济民终字第40号。”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一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调解书,同时注意,应当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列为当事人,不要把死亡人列为当事人,共同诉讼的案件,不要遗漏了共同诉讼人,不要把不符合第三人条件的错列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特别程序一般也施行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普通程序则实行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 (二)事实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先写“原告×××诉称:……”,再写“被告×××辩称:……”以及“第三人×××述称:……”,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争执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纠纷的焦点,以与后文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呼应。叙述时可以直接摘引各方当事人的原话,以示判决的公正可信,语句要简炼精当,内容须概括明确,要善于对双方当事人的诉称和答辩进行适当的选择和提炼,力戒罗嗦重复、抓不住重点的弊病。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 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叙述方法上一般采用顺叙法,即依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过程可以概述,但应突出焦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这样在叙述双方争执要点的基础上,写出法院查证的事实,不仅讲清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要点,而且将法院查证的事实与之相对照,使判决的事实部分,条理清晰,责任分明,使人一看就明白双方的是非所在,为下文论证判决理由奠定了基础。 (三)理由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法与刑事判决书有原则的区别。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采用揭露和批判的方法,而民事判决理由部分则采用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的方法,文字语气要平和,是说服而非压服。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和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责任。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应当严肃指明,必要时给予批驳,做到以理服人。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具体。凡是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援引特别法,无需再援引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援引普通法;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避免缺漏现象,在遇到适用多个法律情况时,援引法律必须完整,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下面举一实例说明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的制作方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池×诉上海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案民事判决书,其理由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池×与上影厂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将池×所著小说《太阳出世》由上影厂改编摄制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合同,合法、有效。池×与上影厂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上影厂在合同生效后,仅根据池×提出的意向性建议,即推断池×已经允许将小说《太阳出世》的摄制电影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单方面将自己依合同所取得的权利转让给北影厂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其与池×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上影厂若要将该专有影视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池×的书面同意’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池×与上影厂签订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池×许可上影厂使用的是对作品的专有影视改编权。依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权利的内涵仅指上影厂可将池×的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尽管在将小说摄制成电影的创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电影文学剧本这一作品形式,但由于在合同中池×未就上影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一节单独授权,双方也未再作具体的补充协议,所以应当认为上影厂将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的行为,只是其将小说摄制成电影的整个改编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不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其转让剧本的行为亦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影厂对由于其违约行为给池×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影厂明知上影厂与池×订有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在尚没有清楚了解池×是否已经允许上影厂可以将其作品专有使用权向第三方转让的情况下,即与上影厂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其内容违法,本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北影厂没有合法根据地使用池×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侵犯了池×依法享有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北影厂对其侵权行为给池×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池×与上影厂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支付违约金问题作出约定,故对池×要求上影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上影厂与北影厂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第(6)项,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判决理由写得内容充实,针对性强,有个性。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即对作品使用权的转让应如何理解,因此,理由部分着重就被告自认为有权转让电影文学剧本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析,明确其含义,指明被告违约、侵权责任,是非责任分明。 (四)判决结果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书写。表述语言应规范准确、清楚无误。 (五)尾部 尾部应根据格式要求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决定日期等。其中诉讼费用一项,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故不列入判决结果的内容之中,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定;尾部署名时,组成合议庭的,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独任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署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人民陪审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四、范文欣赏 ××省××市××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齐×× 代理审判员 姜×× 人民陪审员 李××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五、病文剖析(见课件) 六、作业(见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