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绪 论 【教学目的】了解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掌握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 【教学重点】熟悉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掌握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学 时】8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 ?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或法律意义的文件、公文的总称。其制作主体相当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包括非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1.内容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两方面。做到内容的合法性有两点: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法定手续。大量的法律文书要解决实体问题,因而在制作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叙述事实、论证理由、得出结论都应坚持与实体法相适应的原则,如刑事案件要“罪罚相当”,绝不可出现畸轻畸重量刑等失误。另外制作法律文书都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依诉讼法而行,尤其是某些重要的法律文书更离不开程序法的规定。例如重要的公安文书、检察文书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这些文书既要反映诉讼活动的程序,又是进行各项诉讼活动的文字凭证,所以在每个重要的诉讼环节应制作什么样的检察、公安文书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检察机关对于确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而提起公诉就必须制作起诉书,只有起诉书才是具体体现提起公诉职能的法定文书。制作该文书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有关履行法定手续,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手续有的是在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是法律机关内部规定的。前者如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是有关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法定手续的规定。 尽管各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的步骤应包括拟稿、签发、印制、用印、送达等几个阶段。 另外,为了保证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有效地实施法律,诉讼法中还对某些重要文书的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就要求各级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第二天起,到检察机关办结案件向法院发出起诉书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内容的合法性这一特点。 所谓内容的规范性,指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每部分都有明确的规范,只有准确、完整地写清各项要素,才符合各种文书的法定要求,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其中因文种的不同,内容事项也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能任意增减或颠倒顺序。比如审判文书中公诉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事实部分,首先应概述控辩双方的意见,然后详写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这就构成了该文书的内容要素,而这只是大的构成要素,在制作时还有更具体的要素组成这两部分内容。这些要素都不是随意组合的,都必须依序严格排列,只有写明这些要素,才能判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罪名及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序,为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又如检察院制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事实部分的写法与前例便有所不同。它除了要叙述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实,以说明其行为确已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外,还要说明不需要起诉的法定或酌定情节,这样才完善了依法不起诉的事实依据。 法律文书的内容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遵循要素规则,才能极大地保证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这是每个制作者都应严格对待的。 2.形式的程式化。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结构布局的固定性方面,针对这个特性我国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文书样式。例如自1979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陆续拟定了本部门的文书格式。特别值得一提的如公安部1989年2月印发的《预审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9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稿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用)》等。 上述文书格式体例简明,用途单一,要求明确,通俗易懂,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在反复实践、认真推敲的情况下拟定而成,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实用性,为司法工作的顺利运转提供了方便条件。 综观法律文书的结构布局,大部分都可以划分为首部、正文(主体)、尾部三大板块,每一板块又包含着不同的固定构件。除了结构上的固定布置,最能体现法律文书程式化的外在特征是部分用语的成文化,不论是公安文书还是检察文书、审判文书,都有这种精炼至极、不可增删一字的固定语句。比如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中有一段文字“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姓名)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比较准确、简炼地概括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这类语言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成为不可移易的程式化表述文字。又如,文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写,如“原告、被告”(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人、被告人”(第一审刑事案件)等等,都是相应固定、有法可依的,绝不能混淆代替。 3.效力的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一经宣布,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变更或撤销的。一旦生效,便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实施、报告国家法律、法令的形式,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实施、适用,同时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更是考察法律人员工作能力的一面镜子,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反复琢磨,精益求精,以保证法的尊严和威慑力,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打击犯罪,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可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文书加以分类,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划分方法: 1.依制作主体分类。主要包括公安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狱政文书等。 2.按文体分类。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专用公文,其下属文体类别有:报告类文书、起诉类文书、意见书类、决定书类、判决书类、裁定书类、调解书类、通知书类、文告类、命令类、笔录类等。 3.依案件性质分类。主要有刑事类、民事类(含经济)、行政类法律文书。 4.依文书形式分类。包括书写式、填充式、笔录式三大类。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制作  一、主旨与选材 ?(一)主旨 1、法律文书主旨的内涵 所谓主旨是指一篇文书的制作目的和它的中心观点。 (1)制作目的:就是写作文书的依据,回答为什么要写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为了哪一类法律事务而写作,解决何种法律问题。 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为什么要写起诉书呢?就是为了指控某某被告人构成某种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它的目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是依法裁决处理某个具体案件涉案当事人,为此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中心观点:就是制作人对处理该法律事务的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旦明确是要照此执行的。 如在民事起诉状中,就是原告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明确的诉讼请求。 而在民事判决书中就是法院对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判定理由及裁决意见。 2、关于法律文书主旨的写作要求 (1)客观性 种类繁多、作用不一的法律文书,不论是公开的,还是内部使用的;不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虽然它们所反映的案情千差万别,适用法律各不相同,但其主旨的确立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客观、真实,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这一点与文学创作有着截然反差。文学创作的主旨除了具有客观性外,还允许主观性的存在,即作者的思想、人生观等对于主题的提炼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同一事物,相同材料,不同作者所得出的主题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法律文书的主旨是绝对排斥主观意识的。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首先接触案件事实材料,从真实情况出发,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精心研究,并依据有关法律,形成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识。绝不能凭主观臆测夸大或缩小案情,如果是这样,即使适用法律再准确,语言表述再精彩,也难以对案件形成正确处理,只能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由此可见,案情事实(材料)是第一性的,主旨是第二性的,只有从全部材料出发,深入细致分析研究,才能揭示本质,否则,我们司法机关的形象将会受到极大损害。   (2)正确性法律文书是法律的运用和具体化,因而其主旨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法的观念、法的精神和法的意志,体现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使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法理水平。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主旨一般比较容易确立,这主旨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争执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益(诉讼标的)。而刑事案件的主旨,就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但是,这种罪名的确立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基本特征,对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才能得到正确认定。因此确立刑事案件的主旨,就必须分析研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和手段、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等等。 可见,司法文书的主旨的确立,不仅要求制作主体对案件事实的特点了如指掌,而且还要求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以及法学理论运用得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    (3)鲜明性法律文书主旨必须明确、突出、集中,一目了然,绝不能隐晦、含糊或让人产生歧义和误解。一部文学作品的主题有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产生争议,然而法律文书却极力避免这种情况。制作主体对案件的性质持何种观点,是与非、罪与非罪、肯定与否定都应清清楚楚鲜明地予以表达。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才能促使当事人明白如何遵纪守法,才能不断地加深公民的法律意识。例如一起因赌博离婚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且男方(被告)对自己赌博的恶习表示彻底悔改,在制作调解书时,出现了“以不离为宜”的商榷性用语,这是不恰当的,离或不离应明确肯定,绝不能让略带犹豫的语言出现在文书中。 ? (二)选 材 ?(1)法律文书材料的内涵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也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情的事实材料,是在叙述案情部分时使用。二是指论证案件性质、分辨是非正误的法律条款材料,是在阐述理由部分使用。 (2)法律文书使用材料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围绕主旨选材 这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要求,也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反映了写作的一般规律。 主旨与材料,到底谁是第一位的,我们要看是处在写作的哪一个阶段。如果处在准备阶段,主旨尚未形成和确定,那么材料是第一位的。这就要求文书的制作者首先要接触大量的事实材料,并且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加工处理,也就是要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工作,要分析材料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用法律条款加以衡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主旨,而后在制作文书时,则应以主旨为指导,选用足以说明主旨的材料。 孙志刚案起诉书中写道: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 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实叙述结束后,还要加上这样的结语:“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制作有关民事诉讼的文书时,亦应选择那些能够说明纠纷性质的材料,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等。 2、注重事实材料的客观性与法律条款的针对性 我们前面讲到,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是由案情的事实材料和用来论证案件性质、分辨是非正误的法律条款材料。那么,在使用这两个方面材料时就要注意事实材料的客观性和法律条款的针对性,这是法律文书对选用材料的根本要求。 在使用法律条款时,则应该加强针对性,这主要是为了说明文书制作者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对是非正误的分辨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只有有针对性的引证法律条款材料时,才能更充分地论证清楚案件的性质,更有说服力地分辨清是非正误。 仍然以孙志刚案件为例,起诉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3、使用材料要避免两个极端 法律文书制作中,有两种情况要避免。 一是过于简单。 如有的作者写到事实材料时,仅仅将事实的结果一一列举,缺乏过程、情节和手段等必要内容。这样就不能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恶性及罪行的严重程度。 例如:某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写道: “被告人王某某,于XXXX年以来,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南城区盗窃作案30余起,共窃得人民币3500余元,收录机3台,其它衣物30余件。” 二是照搬原始材料,不经处理加工,过于详细或者拉杂。 例如: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他说我对他老人不好,我不爱说话,叫妈少些,今后多叫几句妈就是。我对他有感情,每天做好了饭菜等着他,晚上也等着他,他的衣服都是我洗,孩子都是我管。3个孩子吃穿都一样……” 二、结 构 ? 结构,即谋篇布局。它的任务是把各个部分、各种因素连结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使内容的表现达到真实而鲜明的效果。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严肃性、完整性和实用性,司法机关对文书的结构形态做了明确规定,因而法律文书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特点——程式化。法律文书的谋篇布局绝不能象文学创作那样追求灵活多变、异彩纷呈的表现形式。但这并非说法律文书千篇一律、万古不变。我国古代的法律文书就有了一定的结构形式,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才形成了现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文书格式,而古今相较差异迥然。所谓程式化,是指法律文书结构形态的类型化,同一种文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比如同是起诉书,它可以针对张三的抢劫案,也可以适用李四的盗窃案,案情不同,但起诉书的结构布局没有变。但是同为法律文书,起诉书和判决书等其他文书又有着明显不同,结构方式也有变化,因而结构的程式化并不等于僵化、脸谱化,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结构程式将日趋科学。除了程式化这一基本特点,进一步地对现行法律文书的结构形态从整体上考察,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严谨性 即结构布局精细严密,堪称无懈可击。这里以拟制式文书为例,这类文书在脉络、层次和段落、过渡与照应、开头和结尾等成分上都强调了严谨性。 脉络,即文书中事理发展、推进所显现出来的轨迹。脉络把构成文书的材料有机地连接起来,使人们清晰地把握材料与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拟制式文书在固定的结构形态下流动着显豁而突出的脉络——法律的箝制力,即以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为轨迹,再现诉讼过程的是与非。这一脉络从首至尾贯穿全文,反映了制作主体的观点和看法,没有了它,所有的案情都不过一盘散沙。 层次和段落。法律文书的层次、段落的划分都是非常明确的。层次是针对文书内容的切割、划分,段落是根据文字表达上的停顿而形成的。从整体上看,法律文书的层次大都呈并列式,即各个层次之间呈现为并列关系。但是,具体到每一大的层次其包含的小层次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可能是并列关系,也可能是递进关系,或者是总分关系等等,这里就体现了拟制式文书因案情不同制作方法上的差异。 例如,判决书的主体部分由事实、理由、结果三大层次组成,在结构上三者表现为平列关系,其中理由这一部分又有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两个下属层次,这两个小层次之间亦属并列关系,即从事实、法律两方面论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然而,主体中第一大层次即事实叙述,在划分下属层次时可能出现不同关系,如有依时序安排层次的,也有依空间变换顺序安排的,还有以罪责性质的不同安排层次的,等等,应根据案情安排事实的层次。 层次,是内容表现的顺序,体现着制作主体对全局和局部、总体与部分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只有使每个层次之间契合有序、贯联严密,才能更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段落,在文章的结构布局中也是很重要的,它能逻辑地表现思维进程中的每一转折、间歇,清晰地反映文章的内在层次和节奏。法律文书的段落在格式中基本固定,和层次之间保持大体一致的关系。它强调表意的单一性和完整性,即一个段落集中讲完一个意思。另外法律文书的段落呈现为板块形状,而非条块形,这样从整体外观上给人一种严谨、整齐、庄重感,而没有零散琐细的印象,这也是与文书的司法特性保持一致的体现。因而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如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叙事说理一定要注意认真思考、充分把握,以免出现段落过于繁复、杂乱的情况,力求以板块的形式布局。 过渡与照应,指上下文之间衔接、转换,前后内容上关照、呼应的结构手段,有了这些手段才能让文章的脉络气势充分贯通。法律文书的段落层次虽然强调板块性,但每个段落层次间的意思表达都非常注意内在联系。 文章写作中常见的过渡手段有两种:语接和意接。语接,是上下文之间借助一定的文字搭桥接榫,又可分为“过渡段”、“过渡句”、“过渡词语”三种情况。意接,上下文之间没有具体的过渡文字,而是依逻辑轨迹衔接照应。为了明确表意,便于人们理解,法律文书多采用语接的过渡方式,这些在文书格式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例如,刑事判决书中在诉讼参与人、公诉机关和事实之间有一段文字“××××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这便是一个过渡段落,介绍了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结构上起到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使公诉机关、诉讼参与人和案情紧密联系为一体。其中最后一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又是一个简洁的过渡语句,将案件由来、审判经过与下文的事实、理由等紧密贯通。在事实和理由之间起过渡作用的又是“本院认为”这样的过渡词语。仅从上列实例我们便可以发现法律文书的结构布局是非常注意衔接过渡的,它以精当的过渡文字由一层意思转换为另一起意思,交接斗折,轻妙得体,使整个文书形成一个天衣无缝的逻辑体系。 至于内容上的呼应,在法律文书中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事实和理由相呼应,结论与事实相呼应,结论与理由相呼应。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就需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论证是与非、罪与非罪等,否则就损坏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结论是建立在事实和理由基础之上的,三者之间必须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相互矛盾、含糊不清的现象。比如,一份起诉意见书在叙述完较轻微的盗窃罪事实后,又写道“犯罪嫌疑人于5月15日自首,并主动将赃物退还失主”,这一情节说明犯罪嫌疑人已具备不起诉的条件,而文书中却得出了起诉意见这一结论,显然结论与事实间相矛盾。 开头和结尾,是文章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文书的首尾自有其程式化特点,一般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三项,尾部包括:签署、日期、用印以及附项等项目。由于格式中对开头和结尾均已严格固定,所以在制作具体文书时只要依格式制作即可,表述上要干净、利落、条理分明。在此我们不多加介绍。 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布局从首至尾都体现了严谨的特点,以求周详严密地实施法律。   2、完整性指结构布局匀称饱满、首尾圆合,形式和谐、浑然一体,没有虎头蛇尾、前后割裂之感。综观诸种法律文书的结构格式,大体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除了表格类、笔录类中个别文书外,每一部分一般又包括如下构件: 首部: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尾部:签署、日期、用印附项(其它事项)   正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项来源(案由案件来源)事实和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结论   以上构件可能因具体文种的变化而有增删,但必须在明确规定下变动,绝不能随意去留,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统一性。严谨与完整是密不可分的,二者共同服务于法律的严肃性。 ? 三、表达方式 ? 写作学中的表达方式一般有叙述、议论、说明、抒情、描写五种。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文体关系密切,如在文学作品中抒情、描写运用的比较多。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对表达方式的选择,即以叙述、议论、说明为主,不用抒情,少用描写。 1、叙述 在制作事实部分时采用叙述方式。由于案件的类别、性质不同,事实的叙述有繁有简,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一)时序法即通常所说的“顺叙”记叙法。以时间为线索,按着案件的发展顺序加以记述。这是一种最常用、最基本的记叙方式,有广泛的适用性。其特点是文章的层次和案件发展的过程基本上一致,因此,首尾分明,脉络清楚,能比较详尽地反映案件全过程,符合读者的接受心理。但是,时序法的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平铺直叙,难以突出重点。 民事案件一般采用此法叙述案情,以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纠纷事实,当然,叙述时亦应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在叙述凶杀、抢劫、强奸等一次作案的始末时,叙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多次犯性质相同的罪行时,叙述重大责任事故案或伤害案时多采用时序法。因为一次作案依时间线索叙述,条理清晰;数次触犯相同罪名时依时序陈述,能够让人清楚地把握每次作案的时、地、过程、后果、程度,以免混淆;重大责任事故案或伤害案均与时间密切关联,尤其适用时序法。 (二)突出法在叙述案情时,依突出其中主要矛盾、主要情节、主要人物的方法进行,将案件的重点人、事叙述清楚,并予以强调。这种叙述方法的特点是主次分明,以主带次,详略得当,宜于突出案件的本质特点。突出法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有关文书的制作,具体表现为:  第一,突出主罪法,即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次重轻顺序来记叙,把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大的罪行放在第一位详细叙述;将性质、危害、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事实放在后面叙述。这样叙述主次罪责分明,可避免定罪失据,量刑畸轻畸重等弊端,适于记叙数罪并罚的案件。下面一例则违背了突出主罪的方法。 刘××,长期好逸恶劳,不务正业。19××年秋,刘××投拜巫婆黄××为师,在家安位烧香,自称“刘大仙”。自19××年秋,刘××采取装神弄鬼、拿妖捉怪等各种欺骗手段,先后流窜到大岭、马路口、狮子岗等地进行迷信欺骗活动30余次,欺骗100余人,给6人安了“神位”,共骗得现金1200余元,鸡蛋240余斤,香烟50余包,以及鞋子、猪肉、鸡鸭、布料等物,还发展一名学徒。更为严重的是刘××利用搞迷信活动之机,采取了各种卑劣手段,先后于2月3日、2月13日,奸污了×××村妇女罗××和××村妇女吴××、未婚女青年曹××(吴、曹是母女)。奸污后,还多次拐带吴××、罗××、曹××三人一同外出,四人同宿一床,轮流奸污她们,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这段事实出自某县公安局的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其缺陷是主次不清,详略失当。应将强奸罪放在首位,详细叙述实施该罪的时间(原文只有月、日,未写年度)、地点、手段、后果等要素,以突出主罪;而后可用综合归纳法简叙刘××所犯诈骗罪,原文中部分文字可删略(如加着重点者),这样便可避免喧宾夺主、冲淡主罪的弊病,收到较好效果。 第二,突出主犯法。适用于记叙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的案件。以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线索,依先主犯后从犯的顺序叙述犯罪事实。其特点是罪责分明,便于定罪量刑,使复杂的案情条理清楚。例如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 19××年4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杨××、熊××、李××、卢××以及张×法在××县服务楼旁闲谈中,杨××提出抢劫旅社。27日晚,杨、熊、李、卢四人又聚集在××私人在××县城开办的交通旅社里,当杨××又提出抢劫旅社时,熊××发现在该旅社的旅客已睡,熊××说:“上那屋看看。”接着熊、杨先后到该旅社旅客胡××、关××夫妇住的房间外,熊从窗户处将门弄开,并入室把胡的提包拿到犯罪嫌疑人住的房间后又返回,后四犯罪嫌疑人相继入室,杨持三棱刀相逼,李××拿斧头相威胁,抢走胡的现金人民币27元,李××顺手拿了一付眼镜。 这份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围绕主犯杨××、熊××的组织、实施等犯罪活动安排层次,并结合叙述其他从犯的罪行,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罪责清清楚楚。 (三)总分法适于记叙触犯多种罪名的共同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叙述时要点面结合,既不能疏漏残缺,又不能平行罗列,所以难度较大。总分法的特点是:先把该案的犯罪事实提纲挈领地总括叙述,然后再依犯罪嫌疑人主从顺序或罪行重轻顺序分别叙述,以区分罪责,严谨结构。例如李××等持枪抢劫和盗窃犯罪一案的起诉意见书,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较多,共有十名,所犯罪名也较多,故该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先总述“19××年以来,李××个人或以李××为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逢××、李×财、付××、王贵×、陈××、穆××、张××、孟××、王×海等人在本市内、西郊区、静海县大肆进行持枪拦路抢劫和盗窃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地危害了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然后再分列叙述抢劫罪、盗窃罪两部分事实,各位犯罪嫌疑人的主从地位、作用和罪责随之明确。 (四)归纳法 即用概括的文字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加以综合归纳适合记叙多次犯有同类罪行的案件。其优点是:语言简练,文字节省,便于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罪行。但归纳法易冲淡重点部分,运用时应注意既全面又能突出主罪。 但是,不论哪种叙述方式运用于任何性质的案件,都应注意将构成案件事实的有关要素交代清楚。刑事案件应从犯罪的预备写起,包括犯罪的已遂和未遂,以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抓住犯罪构成要件,写出不同罪行的不同特征,写明反映具体罪行特征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事后的态度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 民事案件应反映下列要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纠纷的原因,纠纷的过程、情节、后果,因果关系等等。总之,要叙述清楚每个具体案件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 2、议论 亦即“说理”,是制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及逻辑推理来明辨是非、阐发道理、表明见解和主张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之一,通常运用于理由部分。 理由,是依法对事实所作的分析、论证。从文章的结构布局角度来讲,理由是事实和结论之间的过渡桥梁,具有承上启下的联接作用。一篇好的法律文书,仅有充分的论据(事实、法律)、正确的论点(结论)尚不够,还必须具备严密有序的推理论证过程,以使最后的决定或结论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材料和论点达到完美、有机的结合。 可见,法律文书中事实是基础,理由是灵魂。因此,理由部分对制作者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它不仅要制作者对本次事实的特点了如指掌,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以及所涉法学理论运用得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应具备分析判断的能力,熟练掌握推理论证的写作方法,以使法律文书收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的效果。 如果对理由部分加以分析,从内容、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 (1)事实论证 首先采用概括记述的表达方法,对犯罪事实或民事纠纷等事实以及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概括。要求简洁有力,概括而不疏漏、简约而不空洞。它是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用来反映案件个性的文字。 其次针对事件性质进行论证。比如,刑事案件,在概括写明认定的犯罪事实之后,运用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罪责、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性;而民事纠纷则主要对争议的性质、焦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分析,并提出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则要论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无违约行为,分清是非、责任,明确处理纠纷的目的。注意必须把有关事实、情节,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以体现文书整体结构的有机性,体现法律的公正、无私,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2)法律论证即援引法律条文以充分论证事件性质。在引证法律依据时应坚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这一原则。所谓准确就是指引用的律文应与事实相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恰恰适用该条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则所引用的法律必须能够准确定罪定性,即不能用刑法分则中的类罪罪名代替案中具体罪名,如不能将“抢劫罪”定为“侵犯财产罪”;也不能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行为代替所指控的罪名,如不能写成“杀人预备罪”或“抢劫未遂罪”等。所谓具体,即所引律文必须与事实有直接关系,不能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又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主犯、从犯,犯一罪、犯数罪以及成年、未成年的,因情况不一,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分别对待,而不能采取“一揽子”的引法,令人无法分清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 另外所引法律条文要完整、有序。完整,就是将所要援引的律文全部引出,不能只引一部分,使所得结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凡是律条之下有款、项、目者,均应引到所适用的条款项目,不能只引到某条;有的既要引用实体法条文,还应引用程序法,既要引用分则,还要引用总则的律文,缺一不可,该援引的全引到,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所谓引律有序,是指在援引的法律条文较多时,排列顺序要合理、科学,体现出一种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不能随心所欲、罗列堆砌。比如刑事判决书援引律文的先后次序为: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附加刑的条文;适用以他罪论处的条文时,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等等。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关于成克杰案刑事判决书,其理由论证充实透彻,节选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于严惩。虽然成克杰受贿的赃款已被追缴,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成克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另外,在论证的具体方法上,可采用正论与驳论两种。 正论,又叫立论,是以充分论据正面证明自己论点的议论方式。以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论据,经过分析、推理,证明制作主体对案件结论所持的观点。一般适用于非辩论文书,如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大量文书采用此法。 驳论,以有力论据反驳对方论点,从而以破为立的一种议论方式。立论是正面的、直接的证明,驳论是反面的、间接的证明,目的是一样的。根据反驳的直接着眼点不同,驳论又可具体分为:反驳论据法和反驳论点法、反驳论证法。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前面已经讲到法律文书的论据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事实论据,一类是法理论据。如果这些证据被驳倒了,无异于釜底抽薪,论据之上的论点便无立足之地。 论点是议论的中心,论点错误就会导致整个文章的失败。案件当事人有时为了寻找 理由逃避责任,常常会出现错误观点,针对这种情况就应从事实、法律上加以反驳。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辩解说,自己因被自诉人欺骗才伤害自诉人的,故不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反驳“自诉人侯××同时与两人恋爱,确属不当。但有过错的人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提出伤害有过错的人则不负任何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反驳得令人心服口服。 论证的任务在于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它是运用论据去证明论点的过程。反驳论证就是要抓住观点与材料之间的矛盾、推理不合逻辑之处予以驳斥,斩断了论点与论据间的内在联系,那么对方的观点自然变得苍白无力。例如,一份上诉状的理由部分针对原判结论反驳道:“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结婚,虽由双方父母作主,但订婚后,不断约见,彼此印象都很好。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有亲友可证。这怎么能认定无感情基础呢?父母作主,必然无情,这是不能成立的。我们结婚12年,生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只是由于近几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判也作此认定。因琐事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这段文字从三个层次反驳原判论证的错误:①婚前双方印象均好,有感情基础;②由父母作主,推出必然无情是错误的;③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一一指明原判中存在的推理错误。 正论和反论可以交叉运用,反论中的三种形式也可因情而定,或单用,或共用,或众法兼济,不拘一格,只是论析必须深透,从事理、法理以至情理上说服人。 3、说明 说明是对事物形状、性质、特征、成因、功用,或有关人员的经历、特点,以及事理的概念、意义等的解释和介绍。制作法律文书,说明是极重要的表达方式,并得到广泛运用。比如笔录类文书中的现场勘查笔录,要借助说明来介绍地理位置、现场遗留物等;填充类文书诸多项目要运用简洁的说明文字;拟制类文书除了事实和理由两大部分,其余均为说明性文字。由此可见,说明在法律文书中的重要性。 说明的方法主要有概括说明、定义说明、数字说明、引用说明。 概括说明,将有关事情进行概括性介绍,给人留下一个总体轮廓。比如文书中有关案由案件来源段便采用了此种说明方法,线条性地列述办案的法定程序,以示制作文书的合法性。 定义说明,通过下定义明确事物的内涵与外延,指出事物的性质特点,使它与别的事物严格区别开来,是一种比较严密、比较科学的说明方法。在法律文书中往往用来说明法律上的概念。例如一份公诉词在论证过程中穿插了说明:“……姚××和董××断绝恋爱关系,是不是要和他人结婚?审判长、审判员,在这里我特别要说明一点,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第3条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人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姚××出于与董××的恋爱关系本来就不巩固这样的情况而中断与董××的恋爱关系,这完全是姚××的权利,谁要加以强迫和干涉都是非法的。被告人董××由于姚××断绝与他的恋爱关系,就报复杀人,这是国法所不容的。”明确了何谓婚姻自由这一概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昭然若揭。 数字说明,有些案件只用文字难以说清,需要借助数字,与文字配合起来,才能收到明确、清晰的效果。法律文书中的勘查笔录常用此法说明地理位置、现场遗存物件;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证等也要用说明方法讲清。例如,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陈泽武等故意杀人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借助了数字说明法列述事实,其中一段文字如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抢夺罪。其参与抢劫犯罪活动十三次,抢得人民币33万余元、港币36000元、摩托车3辆、移动电话3部、金饰物5件、照相机1部、手表110块,数额巨大;其中12次持枪抢劫,四次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非法买卖手枪1支、子弹5发,五次持枪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手枪4支,多次用于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其参与抢夺犯罪活动一次,抢得人民币3000元、移动电话二部,数额较大,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泽武在犯罪后逃避追捕,两次向执行追捕任务的公安人员开枪射击,虽未致人伤亡,属杀人未遂,但情节恶劣,犯罪气焰极为嚣张,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这一系列的数字,充分说明了本次作案性质的严重性。 引用说明,即引用能够说明案情的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文字来增强说服力的一种手段。可以引用当事人的话,也可引用律文以及名言警句。例如一份著作权纠纷的判决书理由部分有这样一段文字:“1991年8月,上影厂开始与池×联系商谈将该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的有关事宜,同年12月12日,池×与上影厂签订了《〈太阳出世〉文学作品改编合同书》。合同约定‘池×同意上影厂在1991年12月12日至1993年12月12日的二年期间内,对小说《太阳出世》享有专有影视改编权。在此期间内,上影厂若要将该专有影视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池×的书面同意。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受害方承担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或需变更、解除,均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另签书面合同’。……”引用合同中的原文来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与整体议论融为一体增强了论证的深透性。 另外,还有举例说明、对比说明等具体方式,皆可因案情与文种的不同加以选用。不论哪种说明方式,都应注意说明的层次性(顺序性)、简洁性、客观性。说明的语言简炼平实,内容客观真实,不能掺杂主观感情色彩和推理判断。 ? 四、 法律文书的言语交际规范 ? 法律文书作为实用性很强的一种公文,有其独特的交际领域、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从语言的运用、表达方式到结构布局等诸方面形成了自身鲜明的文体特点。本章主要介绍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规范问题。 ? (一)语汇的专业化 ? 语言文字运用到法律领域,具体化为法制的载体,它记载与认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因此,在语言运用上法律文书体现出高度专业化色彩,这一点尤其明显地表现在语汇选用方面。 1、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比较而言,法律文书可以说是使用专业语汇最严格、术语气氛最浓厚的。 我们可以把营造这种法律专业氛围的语汇分为三类: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 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确、语义单一的语汇。它们构成了法律文书的骨干词汇成分。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称谓及身份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诉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都有准确的外延与内涵,均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比如“疑案”一词,本指真相不明、证据不足、一时难以判决的案件,原是法律上的术语,后来在一般语言里也用于泛指情况了解不够、无法确定的事件或情节。又如“法度”原属法律上适用的专门用语,而今一般语言交际中也用来说明行为的准则,不再局限于法律交际范畴。这类术语可以说是由标准法律术语转化而来,仍然以法律交际领域为主要适用对象。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色彩的语汇。这类语汇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领域。 由上可知,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例如: 例一,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仲××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证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 以供认。 例二,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  被告人王××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不起诉。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无视国法,仅仅因为生活琐事竟动刀伤人,且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1条之规定,被告人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例一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共包括两个句子,却运用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4次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用法言法语详细列举了具体证据,证明力较强,合乎法律规范。例二是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其中出现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均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经常出现的语义单纯的词汇,集中运用到不起诉的理由部分,强化了论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使文书的表意科学化、严谨化。例三除了运用标准法律术语“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之外,还出现了“无视国法”、“动刀伤人”、“严重后果”、“依法惩处”等限选性语汇,它们以法律术语为核心,为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起到烘托、渲染等辅助作用,也正是它们的出现才足以说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但这些限选性一般语汇又不仅限于法律交际领域使用,在其他语言环境中亦可适用,所以它们是有条件的被收进法律文书中的,丰富、补充了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色彩。 2、应严格区分近义词汇的界限 法律文书写作中常常会碰到“阴私”与“隐私”、“检察”与“检查”这类语汇,它们在一般言语交际中表意相近,甚至可以混用,然而在法律文书中却要严格区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绝对不能替换。注意辨析它们的不同,是保证法律文书词汇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辨析时可以从词义的性质和范围上来进行,具体包括语义的轻重程度、范围大小、褒贬色彩、适应对象以及具体和概括之不同。例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审判——判决,诉讼——起诉,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等,这几组词语意义上有相近之处,但又互相区别,“(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是文书理由部分在论证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时常用到的,但二者是有着语义轻重程度的差别。“严重”指行为的罪恶程度深,或社会危害性严重,相应的处刑也较重;“恶劣”偏重于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思想品质很坏,起点刑期相对不高,因而在刑事诉讼文书中这两个词语的运用应与案情相符。 “审判”和“判决”在语意上虽均指法院的司法职能,但前者所表范围较后者要广泛,既包括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处理又包括判决,“审判”则更具概括性,“判决”一词具体化含义明显。“诉讼”和“起诉”与此相同,可从范围大小、具体与概括角度划分。“隐私”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但不一定是坏事或违法的事,多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中性词语;“阴私”则指不可告人的坏事,多指男女关系或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用于刑事诉讼中,带有贬义色彩。可见“隐私”与“阴私”在适用对象和感情色彩上均有区别。“询问”与“讯问”在适用对象上各异,“讯问”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询问”则适用于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态度和缓。“被告”与“被告人”的区别也在于适用对象之不同,前者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被提起诉讼的人,后者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的称谓,不能互相替代。 以上所举是法律文书中比较典型的几组近义词,实际上这类近义词现象还有很多,通过这些词汇之间细微的差别,体现了法律术语界限的分明和适用的单纯性,因此也才能够在言语表达中避免信息误差的出现,确保法律震慑犯罪,排解纠纷的权威性、庄重性。 语汇的专业化,可谓制作法律文书的第一规范,一旦偏离则将丧失法律文书的文体特点。 ? (二)语言的理性化 ? 法律文书语言的专业化即法言法语,为文书整体语言风格奠定了一种色彩鲜明的基调,它直接制约着语言运用的其他方面,文书语言的理性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所谓语言的理性化,指制作者依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 由于文书以记叙和认定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为目的,追求语言表达的精确、明白,所以侧重于运用消极修辞手法即所用的语言,就要求是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而非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以保持高度的客观性,体现其制作主体——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而非某一个人的作品或建议,它绝对排斥制作人员主观情感的渗透。如果说文学作品中提倡作者个人风格争奇斗艳,那么法律文书这一实用性文体恰恰相反,可以说法律文书是最限制个性发挥的文体。试看下面两例。 例一,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 例二,原告:程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济南市××计算中心干部,住本市×××小区南区A楼301室。 例一引自一篇法制报告文学《残酷的爱》。文中讲述了一个因恋爱不成,行凶杀人的案件,语言表述上具有较浓厚的文学形象性。文章开篇便对女主人公(被害人)做了形象性描绘,其中运用了三处比喻修辞手法,以及“亭亭玉立”、“白里透红”、“甜美的笑靥”等修饰性成分较多的文学语句,塑造出一个充满青春气息的美丽女子形象,流露出作者的褒爱之情,也为下文“她”的不幸遭遇起到反衬作用。例二引自一份民事判决书首部,介绍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同样是在写人,它则侧重于说明而非形象塑造,语言简明、朴实而理智,没有任何感人的修饰、描绘性语句,而更多的是限制性成分,更没有融入制作者的主观意向。一个是形象的文学语言,一个是客观冷静的公文性语言,显然风格迥异。 文学作品依形象思维运用语言,进行创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依循,思路如行云流水,无拘无束。为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目的,借助大量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法律文书要求依逻辑思维按一定的格式去制作,思路受固定结构的制约,力求语言精确明白,为此还常常用到大量的数字,以增强准确度。如有关赃物的数量、地理位置的描述,被害人的伤害情况鉴定等。而文学作品中是较少使用这类说明性数字的,以防造成抽象、枯燥的印象,破坏所描绘的艺术气氛。试看下面两例: 例三,现场位于308国道35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5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25米处是兰花饭店。 例四,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色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 例三,是某公安局制作的有关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一段,例四引自老舍的散文《济南的冬天》。这两段文字虽然都是描写环境,但在选词、用句以及修辞方式等方面却有极大差别。前者运用了数量词、方位词以及表示并列关系的句子,从大范围渐趋具体地交代清楚发案地点,以为进一步的侦破工作提供线索。后者运用了描写性状、色彩的词语以及祈使语气的句子和比喻修辞手法,有形有色促人联想,借景抒情,情景交融,极富感染力。 另外,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例如一份抗诉书中对原判决情况进行评析时写到: “我们认为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  其中“失当”、“欠妥”等语虽合语法要求,但不切实际情况,不合法律规定。因为需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失当”、“欠妥”之类的判决或裁定,可列入总结经验教训范围,勿需提起抗诉,所以应将“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改为“原判定性量刑均有错误”,语气庄重、肯定,态度明确,以示抗诉的合法合理。  又如一份解除养父子关系的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节录)的写法也犯了类似错误: “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  这段文字用了“何乐而不为?”“岂非美事!”这类带有商榷口气的问句、感叹句,有失语言的明确性,冲淡了判决书语言的理性色彩。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以论证的方式阐述清楚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谁不应承担;承担的应承担多少,纠纷如何解决,分析应切中要害,以理服人,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而该例既然判决双方解除养父子关系,就应围绕该结论分析论证原、被告是非责任,如再以商榷之语劝导双方挽回裂痕,显然脱离该文书的宗旨,拖泥带水有失庄重。    (三)语言的书面化 ? 语言的风格类型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语风格,另一种是书面语风格,前者特点是言语表达的强烈针对性、灵活性、多变性表现得极为突出,语句简短、松散,含有不准确、不规范或者多余的成分。随意性、对语境的依赖性较强,如公安机关的预审语言。后者因(制)作者单方进行,可以从容遣词造句,具有言语表达的严密完整性和系统连贯性,因而书卷气较重,用词注重规范,句式严密完整,强调表意的逻辑性。 法律文书除了笔录类文书中(如讯问笔录)有口语风格存在,其余如叙议类、表格类文书均保持书面语风格。 1、语汇的书面化 语汇是建构文章的基础材料,前面已从语义角度谈了文书中语汇的专业化色彩,这里就语汇的规范性看文书语言的书面化特点。 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语词汇,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方言、土语、俚俗语等在文学作品中可以帮助塑造人物形象,描绘典型环境,比如《红楼梦》中就巧妙地穿插了大量方言俗语,表现出作者驾驭民族语言的超凡能力。然而,俚俗语、方言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却会破坏文书的准确性、庄重性。如: 例一,王、张二人又在双港食品加工厂和双港农机站盗窃食油30余斤,以及废铅等物,由张、王二人亻表分。 例二,张、赵出来,在新工一村岩坎下土坡处玩耍,摆谈中两人发生争执,当赵再次坚持不与张交朋友时,张即起杀人恶念。 以上两例分别出自两份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例一中的“亻表分”意为“按份儿或按人分发”,例二中的“摆谈”与“交谈”同义,“玩耍”一词用来写成年人也多出现在方言中。这三个方言词夹杂在上下文中,与整体的书面语风格极不协调,有损文书的庄重格调。可将其分别改为“平分”、“交谈”和“散步”。 法律文书在排斥方言俗语的同时,却适当吸收了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例中运用了“并、已、本、但、及”五个单音节虚词,这些虚词本身并没有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当它们与上下文结合起来时,便可以表达丰富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其改换为双音节词“并且、已经、本来、但是、以及”,意义没有变,但缺乏单音节词的精炼、简洁,降低了语句层层推近的紧凑程度。另外,例中还出现了古文句式“在……之际”和双音节文言词语“鉴于、尚未、予以”和单音节的“其”等,简炼明确,周密严详,表现出一种庄重的严谨的风格。古汉语是一种高度精练的语言,用最少的信息载体传送最丰富的信息,恰当选用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表意。 例四,综上所述,张××,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触犯了……,特将本案移请审查,依法起诉。 这段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部分,连续用了七处四字格结构(由四个音节组成)短语,音节整齐匀称,读来富有音乐性,表意言简意赅,节奏上铿锵有力,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2、句式的选择 言语交际中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来表达,但表达效果不同,那么可依表达需要选择结构形式。 汉语中可供选择的同义句式丰富多彩,如语序的常与变,形体的长与短,组织的松与紧,结构的整与散,语气的抑与扬等等,它们在表达重点、语意轻重、语气态度、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出同一结构不同的表达效果。 法律文书侧重于运用陈述句,目的在于严谨、客观地叙说案情;较少使用祈使句,排斥感叹句。 从句式的结构上来看,法律文书侧重于使用散句,即那类结构上比较自由,不求相同或相似,没有特意安排的相同词语的一组组句子。散句长短不一,适应性较强,可用于表述各种内容。而整句由于结构上必须相同或相似,形式上求整齐匀称、长短划一,虽然有声音和谐,气势贯通之妙,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语意表达,多用在诗歌、散文中抒发强烈情感,因而法律文书中较少使用,只是在具有演说性质的公诉词中偶尔出现,以控诉犯罪,警醒世人。 从句式的长短上看,法律文书中常是长、短句并用。请看一份判决书的案由、案件来源部分。 例五,自诉人王××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侯××、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证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例由四个句子构成,前三句均为长句,第一句中“以……为由”这个介词结构做了长状语;第二句谓语“审理”之前也是个长状语;第三句主语为并列式结构。这些句子尽管形体较长,但是句中停顿较多,整体上长中有短,结构上疏密有致,读起来并不拗口,最后以短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收尾,简洁有力。一般来讲,长句这一组合形式形体较长,联合成分、修饰限制性词语较多,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表达上具有精确、明晰、周详的优势,便于郑重、庄严地表明主张、气势畅达。法律文书在交待案由、案件来源,议论说理,列举证据时多用长句。但长句较多时易形成沉闷、呆板的气氛,而短句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相对而言,短句形体小、词数少,结构简单,表达上生动活泼,明快有力,因此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多用短句。长短句交错出现,优势互补,极大地丰富了语言的表现力。 总之,不论是何种句式的选用,都应符合法律文书的文体特性,力求表意完整、严密周详、不生歧义。 上述规范源于法律实践,反之,又制约着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一旦偏离这些语用规范,法律文书便难于同其他文体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