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 一,相关知识点
? 二,如何制作民事调解书
一、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
件,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自愿、合法
地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书。
一、相关知识点
(二)相关法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 〉 第 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一
般应制作调解书。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
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
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
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
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
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立则必
须制作调解书。因为这关系到第一审民事判决是否发生法律
效力的问题。
一、相关知识点
(三)种类
1、一审民事调解书
2、二审民事调解书
3、再审民事调解书。
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一)首部
1、标题
2、编号
3、诉讼参加人
4、案由
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二)正文
依次写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协议内容、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采用, 原告诉
称 ……” 和, 被告辩称,……”,第三人述
称,……” 的方法分别叙述,也可以采用综合叙
述的方法将各方的请求写明。
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三)尾部
签署和时间如格式所示。合议调解的
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独任审判的由审
判员签名。时间写书记员核对正本时的日
本节主要介绍了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制
作方法。
××××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 ) × 民初字第 ××
原告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案由,…… ……
…… (写明协议的内
容)。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年 ×× 月 ×× 日
(院印)
书记员 ×××
×× 省 ×× 市 ×× 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1993) × 民初字第 59×
原告马 ××,男,生于 1968年 6月 3日,汉族,农民,住 ×× 市 ×× 区 ×× 镇 ×× 村。
被告于 ××,女,生于 1969年 8月 20日,汉族,农民,住 ×× 市 ×× 区 ×× 镇 ×× 村。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我在 ×× 水库养鱼,不能经常在家,希望被告能照顾好家庭和孩子,但被告常常终日在 ×× 市与人
被告辩称:我在 ×× 市做生意,是为了家庭,但我与被告感情已不存在,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 1988年自由恋爱,于 1990年 12月 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马 ××,现年 3岁。婚前双方
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诉讼期间
被告已将婚前财产组合音响、洗衣机、缝纫机、电扇等全部带走。
一、原告马 ×× 与被告于 ×× 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马 ×× 归被告于 ×× 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每月 30元,共计 5580元,分别于
1993年 12月底付 3000元,1994年 12月底付 1000元,1995年 12月付 1580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欠陈 ×,王 ×,李 ××,江 ×× 共计 45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所欠孟 ××,
余 ××,胡 ××,孟 ×× 计款 93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婚后财产折价后,原告给付被告 400元,于 1995年 12月底付清,借给刘 × 白鹤牌自行车一辆及现
金 150
五、案件受理费 50
审判员 ×××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实战演习
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
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请你代表法院制作一份调解书,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调 解 书
( 2006) 孝调字第 6号
原告人,刘翠 31岁 苗族 贵州 现住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
被告人,杨兵 33岁 汉族 孝感 现住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
案由:离婚
原告刘翠称,婚后被告在外打工,但从未向家打过一分钱,家里儿子、婆婆均由我一人照顾,在门口开
一小店维持生活。被告回家后性情大变,经常打骂于我,(造成二级伤残),后又听说与临村的林某有
不正常关系,生活无法在过下去。 ( 注:当事人陈述应有事实依据,不能用不确定的词语 )
被告杨兵称:婚后,为求养家在外打工,但工钱一直未发,回家后没带一分钱老婆就大吵大骂几个月,
无奈我于临村(干妹)林某谈心,原告却骂我有外愚,希望法院能句承情事实真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 1990年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从被告出外打工后,音训全无,对家庭极不
负责任,回家后对原告非打即骂,有家庭暴力倾向。且被告与邻村林某有不正当关系。 原告所诉属实,
被告的辩解实属胡搅蛮缠 。(注意措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翠与杨兵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儿子杨思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 400元至儿子 18岁 ;( 注:要明确列出孩子其他的费用 )
三,夫妻财产平均分配 。( 注:财产数额含糊笼统,易发生纠纷 。)
(注: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未提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 新
审判员:赵 亮,吴 玉
2006年 3月 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 蕾
本章内容结束
下次课再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