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02年 12月 4日)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
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从人类政治演变的角度而言,
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古代政治文明向近现代政治文明转变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类漫长的政治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1789年 7月 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英国宪法 (宪政之母 )
,权利法案,
(the bill of right)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法国宪法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以
,人权宣言,作为序言。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美国宪法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800- 1880年间,受美法影响,各国纷纷制定成文宪法(除英、匈),沙俄无宪法。均为美国式民主共和制宪法和英国式君主立宪制宪法。共同之处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对君主权力严格限制。
20世纪 20年代起,资产阶级民主政权遭到破坏,陷入民主宪政危机。
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稳定发展,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结构变化较少,但在宪法民主制度内容上发生变化:扩大公民权利范围,强调对人权的保障;行政权力加强;违宪立法审查制度发展;宪法与国际法结合。
资产阶级宪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及发展
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
1936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
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
前苏联宪法旧中国的宪法
清政府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规定臣民义务,限制权利。本身不为宪法,目的是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至上合法化。
1911年,武昌起义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仿英国君主宪章,规定皇帝总揽统治大权,扩大国会权力,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规定主权在民,领土划分、人民享有权利和义务,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严格修改程序,后被撕毁。
北洋军阀时期。 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
年,中华民国约法,,1924年,中华民国宪法,,均反映封建军阀专制独裁的基本特征。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实际上确认国民党在全国统治权及蒋介石最高独裁者地位。
新中国的宪法
1 2 3 4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宪法包括 4章 106条,包括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总任务的规定,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
总任务: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经济制度: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 ——全民、
集体、个体、资本家所有。
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是社会政治、经济处于过渡时期的产物。
1954年宪法
文革第 9年通过,总条文 30条,较 54
年少 76条,甚至用毛泽东语录为条文。肯定了一些原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存在严重错误。
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确认文革中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打乱了国家机关间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
缩小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左倾色彩浓厚,内容简单,规范疏漏,文词含糊,很不完善,是一部有严重错误的宪法。
1975年宪法
包括 4章 60条,恢复 54年宪法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总任务,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原范和具体措施,恢复检察机关设臵,扩大公民享有权利。
总任务:本世纪内把我国建成农业、
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
粉碎***后颁布,左的遗毒未清,
未能纠正文革的错误理论、政策、口号,有明显缺陷的宪法,条文也不够完备严谨。
1978年宪法
1978年 3月 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
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
首都四章,共 138条。
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
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宪法代表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在宪法中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删去了对出租土地限制的规定,
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1988年 4月 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九三年修宪:为“富强”奋斗
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改变: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
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
,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市场经济,一词入宪,,计划经济,一词淡出: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1993年 3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九九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依法治国,入宪: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9年 3月 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二零零四年修宪:五个新的角度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上,此次修改是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
第一次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
2004年 3月 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二、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宪法的特征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对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有特别规定。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贾桂花肖像权案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00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Marbury v,Madison)
1800年 11月,联邦党 (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 3月 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 (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
(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 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Ellsworth辞职,亚当斯便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仍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
其中一部即,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 42名治安法官,任期 5年。
美国最高法院
( Supreme Court)
1801年 3月 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 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 3月 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
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由于时间仓促,有一些人的任命状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本案的当事人威廉 ·马伯里 (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
1801年 3月 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 (Jefferson)
正式出任美国第 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 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 (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 1789年的,司法法,
第 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美国最高法院
( Supreme Court)
判决要旨
判词主要围绕着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而展开。
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 美国最高法院法庭
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阻碍马伯里的接受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判词论述到: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必须对他提供救济。
第三个问题。判词则作出否定的结论,
理由是:,司法法,第 13条确实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对类似本案这样的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权,而在本案中,马伯里也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而直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然而,该条却与联邦宪法第 3条第
2款第 2项的规定相抵触;而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下,从成文宪法的性质来说,它自然处于优越的地位,为此违宪的法律自当可视为无效。
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 ·马歇尔
( John Marshall)
判决要旨
,司法法,第 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惯例所认可的情形下,有权对在合众国的权限下所设臵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书。
联邦宪法第 3条第 2款第 2项:联邦最高法院仅仅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具有第一审的管辖权。
本案判决的意义本判决乃是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名宪法判例,其重要地位在于为美国开创了 违宪审查制度 的先河,并在美国 ——也在世界 ——奠定了法院作为成文宪法的最高阐释者和守护人的地位。
孙志刚案从孙志刚事件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2003年 5月,俞江、腾彪、许志永 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事件,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
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
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还不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
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并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
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
我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概念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
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体 政体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同盟军基本力量)
工人阶级领导的
(主力军)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我国新的社会阶层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姚立法现象”
他用了 12年连续竞选人大代表成功,他是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当选人大代表,他投出了潜江市第一张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他 5年提交
187件议案 ……
去年他再次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却遭到失利,他请求全国人大调查选举过程,他还要竞选下一届人大代表,
他说这样做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可以为老百姓多做一点事情。
(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地方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已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六)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几个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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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般说来,公民与国民的含义相同,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作为
“公民”的同义语使用过。
公民与人民不同,(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
是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
公民、国民、人民公民权、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1) 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 2)
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 3)就一国的本国公民而言,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内涵是一致的。
就我国来说,本国公民的人权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生存权利、人身权利;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国民议会
1789年 8月 26日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权
5
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
7
文化教育权
8
特定主体权利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年满 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权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
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文化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臵专条,
给予特定保护;
特定主体包括:妇女、离退体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
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
2001年 12月 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
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 1,68米,
女性身高 1,55米以上,,从四川大学毕业的蒋韬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
蒋韬感到自己受到歧视,于 2002年 1月 7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蒋韬及代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身高 1,68米以下男性公民和身高 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 5月 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
,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王芳诉上海希尔顿酒店一案上海希尔顿酒店原员工王芳原就职于上海希尔顿酒店,后离开了该酒店,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她原就职的希尔顿酒店内。当她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时,却遭到该酒店的拒绝。该酒店在其员工手册第 9条中规定:,辞职、退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一理由进入该店。,而她新应聘的公司要求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被逼无奈的王芳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指控该酒店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在经过一段审理之后,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希尔顿酒店应排除对王芳进入该酒店的妨碍。
佘祥林案
1993年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 4月,京山县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1994年 8月,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1994年 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 1月,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该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8年 6月 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15年,剥夺政治权利 5年。
2005年 3月,张在玉回到家中。 4月,佘祥林被取保候审,至此,佘祥林被羁押了 3995天。
2005年 4月 13日上午,佘祥林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佘祥林无罪释放。
2005年 10月 27日,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 45万元。
2005年 4月湖北沙洋监狱佘祥林被释放当日跑回宿舍取行李浙大学生杀害公务员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 9名,有 157人报名应考。经笔试、面试,前 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 4人不合格。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
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周在 4月 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于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于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浙江嘉兴市中院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88年,山东省滕州市 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当时叫齐玉玲),通过了中专考试,但未接到通知书。 同时,与她同届的村书记的女儿陈晓琪,却拿着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玲,的通知书入读济宁商校,后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则到工厂当工人,后下岗。
1999年,齐玉苓才得知此事,她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2001年 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
“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
此案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其他义务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1条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五、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Y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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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县、市、自治县、
市辖区设专门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设,省自治区辖市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监督监督监督监督人民法院领导中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
市辖区设专门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设,省自治区辖市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领导领导领导人民检察院课堂作业,请联系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学习,
谈谈你是否赞同浙江医科大学的这一决定,为什么?
1995年 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则决定,
从 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个头。
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载。在此后的 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 (修订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3、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4、董和平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 ——美国宪法、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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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英? 洛克著:,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
10,? 法?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
11,? 法?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
12,? 美?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13,? 美? 诺曼 ·维拉著:,宪法公民权,,法律出版社,1999。
14,? 英? M ·J ·C ·维尔著,苏力译:,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
15,? 美? 埃尔斯特,? 挪? 斯莱格斯塔德编,潘勤、谢鹏程译:,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
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