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 (2)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讨论一些不易获得知情同意的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是什么呢?
如果临床试验对受试者而言没有可预期的直接的临床益处,则该试验须在那些能亲自表示同意、并能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的受试者中进行。没有可预期的临床直接益处的试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即由受试者本人提供的知情同意可能影响该研究目的的达成时,可在受试者的可接受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下进行。另外,对受试者的风险必须非常低,任何负面影响应降到最小限度。该试验不应被法律禁止,而且,最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已给予该试验书面批准。
在紧急条件下,当受试者不可能预先同意时,应征得可接受的合法代表 (如在场) 的同意。如果无法找到可接受的合法代表,但若是从其最佳临床益处出发,该受试者仍然可以入选。其后必须尽快将试验告知该受试者和/或其可接受的合法代表,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当某个受试者只能在其代表的同意下参与试验,例如儿童或有严重精神障碍或痴呆者,仍然应按其能理解的程度告知试验内容。如有可能,该受试者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如果受试者及其代表不识字,在整个知情同意讨论中应有一位公正的证人在场。在受试者口头同意参加试验,或他或代表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后,这位公正的证人签名,证明全部试验内容已向该受试者或其代理人解释清楚。
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获得知情同意时较困难的一些特殊情况。这不意味着知情同意的观念是不必要的。这里所提供的是确保个人自主权和参加研究的主动性的变通方法,目的是防止疏忽并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