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机构审查委员会/伦理委员会
Dr,Alan Moses
我是Alan Moses博士,是Joslin糖尿病中心的首席医生和资深副院长,辉瑞GCP培训项目的参与者。本章讲述的是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或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这是一个重要题目,因为它是我们作为临床研究者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临床研究的伦理基础主要来自于纠正历史上某些研究者所犯的罪行,对此有所认识很重要。从纳粹战争时期所犯的罪行,纽伦堡审判,到赫尔辛基宣言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临床研究的标准和伦理规范。这些标准仍在继续发展。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是参与这个过程,发现问题并尽力解决,在人体试验研究中保护作为受试者的病人。
赫尔辛基宣言的成果之一是认识到涉及人体的研究必须遵守已被接受的科学标准,必须以可靠的实验室和动物研究为基础。这意味着并不是每一个研究设想都适合进行人体试验,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科学基础,要在开始设计可能给人类带来潜在风险的临床试验前就确定这个设想是有科学依据的。
赫尔辛基宣言建立的安全措施之一是人体研究的方案需要由适当和独立的委员会,即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或独立的伦理委员会进行评价,以审议、评价和指导。人体研究只能由有资格的研究人员进行。对受试者的责任总是落在具有医学资格的研究人员身上。
这意味着,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对入选受试者、实施临床试验、数据分析以及最后将资料转交给申办者或在医学杂志上发表负有最终的责任。受试者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这是所有人体试验的核心。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危害不可预知,应避免该试验。如果危害大于获益,应中止试验。如果在临床试验中发生意外的副作用,必须进行确认、讨论,试验可能被中止以避免更多人出现副作用。
研究者应保证任何发表之结果的正确性。不应发表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研究结果。目前,几乎所有医学杂志都要求发稿前提供该研究方案已获伦理委员会或IRB批准的保证。这是又一个保证受试者在人体试验中受到恰当对待的安全措施。 在人体试验中,研究的目的要与受试者潜在的危险相对应分析。这就引出了风险/效益比的概念,当然通常应该是获益大于风险。每一项试验均应仔细比较给受试者带来的预期风险和获益。我们认识到有些风险是无法预知的,当它们发生时,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则须改变试验方案或中止试验。重要的是,对受试者的关心必须胜过科学和社会的利益。一会儿我们将回头再次讨论这一概念。
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将伦理委员会定义为进行人体研究的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必需条件。实际上,伦理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试者、研究人员、申办者以及申办机构的权利。
当伦理委员会正常运行时,所有方面的权利都会得到保护,我们会对该临床试验更放心。试验方案在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保证所申请的研究把受试者的潜在危险减少到了最低限度。还是风险/效益比的概念:如果风险低,获益会更大。 受试者的风险必须与预期获益有合理的关系,我们再次强调风险/效益比,也与研究的重要性和可能得到的科学知识有合理的关系。的确,试验是否合理取决于试验的发现对人群的价值而不是对试验中特定的个体的价值。这里有一个明显的矛盾,一方面,我们让个体受试对象参加试验,尽力保护他们的安全,保障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进行临床试验并非是为了所入选的个体受试者的利益,而是为了人群和社会整体的利益。
伦理委员会必须保证挑选受试者是公平的。这意味着妇女和少数民族应被包括在试验中,以使所有人共同分享益处和承担试验的负担。研究中包括不同类型的对象还有另一个重要意义,即研究结果将可以被推广至整个人群,我们将在生物统计学和人体研究的讲座中再次讨论这些问题。
伦理委员会要求获得有效的书面知情同意并有记录。知情同意不仅只是一张纸上的签名,我们以后将在其他讲座中讨论这一点。知情同意是一个教育受试者和鼓励其参与的过程,不只是为了入选受试者,它亦保证试验的进行有始有终。知情同意是我们进行所有人体研究的基础。
一般性原则还包括要有充分的条款保护受试者的隐私,维护资料的保密性。这些保密的资料需要提交给申办者或管理机构审核,可能是在试验中或在资料已提交给管理机构过后。
受试者应理解申办者和管理机构有权翻阅他们的详细资料,但他们还应了解这些资料不会提供给公众。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和试验方案中必须保证有恰当的安全措施保护可能的弱势人群,例如妊娠妇女、未出生的胎儿、儿童、有精神障碍者、因急病而不能常规完成知情同意者、昏迷者、阿尔茨海默病或其他形式的痴呆患者、以及另一组人群,包括犯人和军人。极为重要的是,应通过适当的文件对所有可能
成为临床试验对象的人群进行保护,并审核入选他们进入临床试验的道德标准。
伦理委员会也说明了研究者的义务。对所有的临床研究者来说,认识到临床试验实际上是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伙伴关系非常重要。双方的权利均应明确并得到尊重。如前所述,试验设计中应尽可能使参加者的风险和压力最小。必须制定规定,确保对受试者的全程关心,不仅在特定试验过程中,而且在试验中发生任何不幸事件时,并延续到试验结束或受试者退出试验后。在受试者的风险逐渐明显或可能与试验获益不相容时,研究者有责任中止试验。许多大型临床试验设有安全数据监测委员会,他们会不间断地查看数据,以发现试验进行中的副作用或严重事件。实际上他们有权利中止一项正在进行的试验。研究者有责任发现不良反应并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报告,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管理机构报告。
这是关于伦理委员会第一部分的结尾,我们将继续详细讨论伦理委员会的构成及其责任。
机构审查委员会/伦理委员会
Dr,Alan Moses
我是Alan Moses博士,是Joslin糖尿病中心的首席医生和资深副院长,辉瑞GCP培训项目的参与者。本章讲述的是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或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这是一个重要题目,因为它是我们作为临床研究者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临床研究的伦理基础主要来自于纠正历史上某些研究者所犯的罪行,对此有所认识很重要。从纳粹战争时期所犯的罪行,纽伦堡审判,到赫尔辛基宣言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临床研究的标准和伦理规范。这些标准仍在继续发展。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是参与这个过程,发现问题并尽力解决,在人体试验研究中保护作为受试者的病人。
赫尔辛基宣言的成果之一是认识到涉及人体的研究必须遵守已被接受的科学标准,必须以可靠的实验室和动物研究为基础。这意味着并不是每一个研究设想都适合进行人体试验,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科学基础,要在开始设计可能给人类带来潜在风险的临床试验前就确定这个设想是有科学依据的。
赫尔辛基宣言建立的安全措施之一是人体研究的方案需要由适当和独立的委员会,即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或独立的伦理委员会进行评价,以审议、评价和指导。人体研究只能由有资格的研究人员进行。对受试者的责任总是落在具有医学资格的研究人员身上。
这意味着,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对入选受试者、实施临床试验、数据分析以及最后将资料转交给申办者或在医学杂志上发表负有最终的责任。受试者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这是所有人体试验的核心。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危害不可预知,应避免该试验。如果危害大于获益,应中止试验。如果在临床试验中发生意外的副作用,必须进行确认、讨论,试验可能被中止以避免更多人出现副作用。
研究者应保证任何发表之结果的正确性。不应发表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研究结果。目前,几乎所有医学杂志都要求发稿前提供该研究方案已获伦理委员会或IRB批准的保证。这是又一个保证受试者在人体试验中受到恰当对待的安全措施。 在人体试验中,研究的目的要与受试者潜在的危险相对应分析。这就引出了风险/效益比的概念,当然通常应该是获益大于风险。每一项试验均应仔细比较给受试者带来的预期风险和获益。我们认识到有些风险是无法预知的,当它们发生时,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则须改变试验方案或中止试验。重要的是,对受试者的关心必须胜过科学和社会的利益。一会儿我们将回头再次讨论这一概念。
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将伦理委员会定义为进行人体研究的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必需条件。实际上,伦理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试者、研究人员、申办者以及申办机构的权利。
当伦理委员会正常运行时,所有方面的权利都会得到保护,我们会对该临床试验更放心。试验方案在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保证所申请的研究把受试者的潜在危险减少到了最低限度。还是风险/效益比的概念:如果风险低,获益会更大。 受试者的风险必须与预期获益有合理的关系,我们再次强调风险/效益比,也与研究的重要性和可能得到的科学知识有合理的关系。的确,试验是否合理取决于试验的发现对人群的价值而不是对试验中特定的个体的价值。这里有一个明显的矛盾,一方面,我们让个体受试对象参加试验,尽力保护他们的安全,保障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进行临床试验并非是为了所入选的个体受试者的利益,而是为了人群和社会整体的利益。
伦理委员会必须保证挑选受试者是公平的。这意味着妇女和少数民族应被包括在试验中,以使所有人共同分享益处和承担试验的负担。研究中包括不同类型的对象还有另一个重要意义,即研究结果将可以被推广至整个人群,我们将在生物统计学和人体研究的讲座中再次讨论这些问题。
伦理委员会要求获得有效的书面知情同意并有记录。知情同意不仅只是一张纸上的签名,我们以后将在其他讲座中讨论这一点。知情同意是一个教育受试者和鼓励其参与的过程,不只是为了入选受试者,它亦保证试验的进行有始有终。知情同意是我们进行所有人体研究的基础。
一般性原则还包括要有充分的条款保护受试者的隐私,维护资料的保密性。这些保密的资料需要提交给申办者或管理机构审核,可能是在试验中或在资料已提交给管理机构过后。
受试者应理解申办者和管理机构有权翻阅他们的详细资料,但他们还应了解这些资料不会提供给公众。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和试验方案中必须保证有恰当的安全措施保护可能的弱势人群,例如妊娠妇女、未出生的胎儿、儿童、有精神障碍者、因急病而不能常规完成知情同意者、昏迷者、阿尔茨海默病或其他形式的痴呆患者、以及另一组人群,包括犯人和军人。极为重要的是,应通过适当的文件对所有可能
成为临床试验对象的人群进行保护,并审核入选他们进入临床试验的道德标准。
伦理委员会也说明了研究者的义务。对所有的临床研究者来说,认识到临床试验实际上是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伙伴关系非常重要。双方的权利均应明确并得到尊重。如前所述,试验设计中应尽可能使参加者的风险和压力最小。必须制定规定,确保对受试者的全程关心,不仅在特定试验过程中,而且在试验中发生任何不幸事件时,并延续到试验结束或受试者退出试验后。在受试者的风险逐渐明显或可能与试验获益不相容时,研究者有责任中止试验。许多大型临床试验设有安全数据监测委员会,他们会不间断地查看数据,以发现试验进行中的副作用或严重事件。实际上他们有权利中止一项正在进行的试验。研究者有责任发现不良反应并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报告,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管理机构报告。
这是关于伦理委员会第一部分的结尾,我们将继续详细讨论伦理委员会的构成及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