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的证据制度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宫 毅第一节 古代证据制度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特权而制定的。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的实践经验形成的,
比较重视与案情有关的客观材料,要求审判官依据证据推断。
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作礼刑”,吕侯制“吕刑”。其中都多少包含着证据制度的内容。据《周礼 ·秋官 ·小司寇》和
《尚书 ·吕刑》等史书记载:古时办案,须
“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五听实际上是要求司法官吏审案时应当注意受审人的举止,注意讲得话是否有理,讲话时神色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清醒,眼睛是否有神,以此推断其陈述是不属实。
五听
办案时“五听”之具体内容: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变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瞻视,不进则乱罪疑从赦
《礼记,王制》曰:疑狱,泛与众共之,
众疑赦之。
《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克审之
《尚书,大禹漠》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自从秦始皇
“
灭六国而定一统
”
之后
,
在中华大地上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封建帝国
。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
、
政治
、
文化的迅速发展和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
,
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益完备
,
有关诉讼的法律规范也逐渐在定型化
,
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
“
罪从供定
”
的证据制度
。
公元前 475年,我国由春秋进入战国时代,封建社会开始漫长的旅途。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在 4000年的岁月中,诉讼是纠问式的。
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无权地位。审判案件,必须得到口供,如果被告人不招供,就可拷讯。
于是,证据制度也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审讯可以依法刑讯诬告者反坐,伪证者受罚疑罪惟轻,有罪推定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据众证定罪重视勘验定罪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封建时代,由于科学技术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于是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 。
《资治通鉴》对此解释说:“狱词之于囚口者为款。款.诚也,言所吐者皆诚实也。”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认为“犯供最关紧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并由此而形成了“无供不录案”
的惯例。
审讯时可依法刑讯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有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即,适度刑讯,。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在《断狱篇》中,
规定了有关证据制度和刑讯的问题。
《
唐律
》
规定
:
“
诸应讯囚者
,
必先以情
。
审察辞理
,
反复参验
,
犹未能决
,
事须讯问者
,
立案同判
,
然后考讯
。
违者
,
杖六十
。
”
关于刑讯的方法,《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这条规定的要示拷讯应有节制,以防拷掠过猛而使人立毙杖下。
关于拷打的部位,为防止滥用刑具和滥施拷打,在《狱官令》中明确规定:,决笞者,
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
决罚如不依此令者,即是,不如法,,依法要对行刑的官吏轻重不等的处罚。
关于拷讯的杖具
,
《
唐律
》
规定
:
“
杖皆削去节目
,
长三尺五寸
。
讯囚杖
,
大头径三分二厘
,
小头二分二厘
。
”
重视勘查检验
汉唐以后,勘验制度有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勘验制度更加完善,宋孝宗发布
《检验格目》,使勘验制度法规化,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
最值得一提的是,宋朝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
他长期担任司法官吏,他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中对如何检验、
取证和审查证据有不少真知灼见。
第二节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证据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的对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半殖民化。二十世纪的清未,发生了预备立宪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大规模的修律运动。
在诉讼证据方面,吸收了西方自由心证制度的观念,《刑事诉讼律》中规定:,以定事实应依证据。证据证明力任推事自由判断,。
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载入了自由心证制度,如民国时期的刑诉法第 269条规定: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当时,吸纳了西方证据制度中先进之处,如无罪推定、言词辩论、禁止刑讯逼供等。
但由于长期战乱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中国近代立法上的证据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去甚远。
国民党时期颁布了“特别刑事案件”诉讼法律,对劳动人民、革命人士和共产党人采取极其野蛮的手段进行逼供。沿袭了封建的刑讯逼供,又披上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外衣。
封建的、法西斯的和虚伪的混合型证据制度,
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特点。
第三节 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新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被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它不法定证据制度,也不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其创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一)创立时期
从 1931年至 1949年,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就确定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如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应判无罪等。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1940年 12月 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
一文中,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1941年
5月 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又明确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
重证据,不重口供。”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1942年 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 8条规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第 10条又规定:
“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
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的立法文件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从当时各解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了携卷下乡、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和在人民群众中实事求是地办案的“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在解放战争中,华北人民政府于 1948年 11月
20日通过了《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若被告人仅有嫌疑,没有积极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时,即不能论罪判刑”。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二)发展时期
从 1949年至 1966年,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它以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标志。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50年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并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1966年至 1976年,是第二阶段。这一时期,
受“文革”的影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进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这一时期,民主与法制受到破坏,建国初期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事求是的刑事证据制度,受到冲击。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三)完善时期
1976年至今,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了关于证据的规定 。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起步,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上个世纪的 70年代和 90年代,我国进行一系列重大的诉讼和证据制度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坚持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追求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从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明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刑事诉讼第五章,对证据作了专门之规定,
规定了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规则。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4.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6.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7.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8.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与创新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定稿已经问世,在沉默权、首次讯问告知与律师在场、非法证据排除、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争鸣与探索。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特权而制定的。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的实践经验形成的,
比较重视与案情有关的客观材料,要求审判官依据证据推断。
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作礼刑”,吕侯制“吕刑”。其中都多少包含着证据制度的内容。据《周礼 ·秋官 ·小司寇》和
《尚书 ·吕刑》等史书记载:古时办案,须
“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五听实际上是要求司法官吏审案时应当注意受审人的举止,注意讲得话是否有理,讲话时神色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清醒,眼睛是否有神,以此推断其陈述是不属实。
五听
办案时“五听”之具体内容: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变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瞻视,不进则乱罪疑从赦
《礼记,王制》曰:疑狱,泛与众共之,
众疑赦之。
《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克审之
《尚书,大禹漠》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自从秦始皇
“
灭六国而定一统
”
之后
,
在中华大地上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封建帝国
。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
、
政治
、
文化的迅速发展和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
,
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益完备
,
有关诉讼的法律规范也逐渐在定型化
,
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
“
罪从供定
”
的证据制度
。
公元前 475年,我国由春秋进入战国时代,封建社会开始漫长的旅途。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在 4000年的岁月中,诉讼是纠问式的。
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无权地位。审判案件,必须得到口供,如果被告人不招供,就可拷讯。
于是,证据制度也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审讯可以依法刑讯诬告者反坐,伪证者受罚疑罪惟轻,有罪推定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据众证定罪重视勘验定罪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封建时代,由于科学技术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于是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 。
《资治通鉴》对此解释说:“狱词之于囚口者为款。款.诚也,言所吐者皆诚实也。”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认为“犯供最关紧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并由此而形成了“无供不录案”
的惯例。
审讯时可依法刑讯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有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即,适度刑讯,。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在《断狱篇》中,
规定了有关证据制度和刑讯的问题。
《
唐律
》
规定
:
“
诸应讯囚者
,
必先以情
。
审察辞理
,
反复参验
,
犹未能决
,
事须讯问者
,
立案同判
,
然后考讯
。
违者
,
杖六十
。
”
关于刑讯的方法,《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这条规定的要示拷讯应有节制,以防拷掠过猛而使人立毙杖下。
关于拷打的部位,为防止滥用刑具和滥施拷打,在《狱官令》中明确规定:,决笞者,
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
决罚如不依此令者,即是,不如法,,依法要对行刑的官吏轻重不等的处罚。
关于拷讯的杖具
,
《
唐律
》
规定
:
“
杖皆削去节目
,
长三尺五寸
。
讯囚杖
,
大头径三分二厘
,
小头二分二厘
。
”
重视勘查检验
汉唐以后,勘验制度有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勘验制度更加完善,宋孝宗发布
《检验格目》,使勘验制度法规化,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
最值得一提的是,宋朝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
他长期担任司法官吏,他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中对如何检验、
取证和审查证据有不少真知灼见。
第二节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证据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的对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半殖民化。二十世纪的清未,发生了预备立宪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大规模的修律运动。
在诉讼证据方面,吸收了西方自由心证制度的观念,《刑事诉讼律》中规定:,以定事实应依证据。证据证明力任推事自由判断,。
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载入了自由心证制度,如民国时期的刑诉法第 269条规定: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当时,吸纳了西方证据制度中先进之处,如无罪推定、言词辩论、禁止刑讯逼供等。
但由于长期战乱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中国近代立法上的证据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去甚远。
国民党时期颁布了“特别刑事案件”诉讼法律,对劳动人民、革命人士和共产党人采取极其野蛮的手段进行逼供。沿袭了封建的刑讯逼供,又披上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外衣。
封建的、法西斯的和虚伪的混合型证据制度,
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特点。
第三节 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新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被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它不法定证据制度,也不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其创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一)创立时期
从 1931年至 1949年,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就确定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如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应判无罪等。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1940年 12月 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
一文中,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1941年
5月 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又明确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
重证据,不重口供。”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1942年 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 8条规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第 10条又规定:
“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
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的立法文件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从当时各解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了携卷下乡、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和在人民群众中实事求是地办案的“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在解放战争中,华北人民政府于 1948年 11月
20日通过了《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若被告人仅有嫌疑,没有积极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时,即不能论罪判刑”。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二)发展时期
从 1949年至 1966年,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它以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标志。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50年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并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1966年至 1976年,是第二阶段。这一时期,
受“文革”的影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进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这一时期,民主与法制受到破坏,建国初期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事求是的刑事证据制度,受到冲击。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三)完善时期
1976年至今,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了关于证据的规定 。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起步,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上个世纪的 70年代和 90年代,我国进行一系列重大的诉讼和证据制度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坚持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追求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从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明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刑事诉讼第五章,对证据作了专门之规定,
规定了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规则。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4.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6.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7.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8.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与创新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定稿已经问世,在沉默权、首次讯问告知与律师在场、非法证据排除、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争鸣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