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赵 永 柯
,刑事诉讼法,第 42条第 2款: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英美法对证据的划分:
第一类:证言( Testimonial Evidence)
第二类:情况证据(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第三类:实物证据( Real Evidence)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74条:
(一)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言
(三)鉴定人的结论和陈述
(四)物证
(五)侦查行为的笔录
(六)审判行为的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八)音像、电子资料第 一 节物 证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
质量、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什么是物证?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什么是物证:
第一,物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表现为具体的物品或痕迹。
第二,这些物品或痕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
第三,这些物品或痕迹是以其存在、外形、
质量、规格、体积等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
物证的表现形式犯罪工具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物证的表现形式 -犯罪工具某爆炸案件现场提取的自制土炸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盗车作案工具某杀人案件中藏尸用的旅行箱物证的表现形式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合同诈骗案件中被诈骗的钢材 某盗窃案件中被撬开的保险柜物证的表现形式
-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郑州 12.9银行抢劫案现场发现的 1号指纹郑州 12.9银行抢劫案现场发现的血迹物证的表现形式
-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12.9银行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猎枪弹某杀人案件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落的纽扣物证的特征 -特定性其一,每一个物证都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再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特定的工具,实施特定的行为而产生的。
其二,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是原始物质本身,不能用其他替代物或模型予以代替。
物证的特征 -间接性其一,某一物证不能直接说明犯罪行为是由谁实施的,及怎样实施的。
其二,某一物品或痕迹是否能够称为证据,
往往还需要其他手段加以印证。
物证的分类宏观物证微量物证常态物证以物证体积大小为标准物证的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以物证赖以发挥证明作用为标准物证的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以物证的形态为标准第 二 节书 证什么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片等书面材料。
一、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而不同于一般的物证是以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和自身属性来证明案情。
二、书证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布匹、木板等其他物质。
三、其制作方法,既可以是用手写,也可以采用刀刻、
印刷、剪贴、拼接、复印等方法四、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
什么是书证?
绑架勒赎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信某贷款诈骗案件中伪造的公章书证的表现形式
(一 )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档案记载的历史情况以及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等等。
张君案件中伪造的大量身份证某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档案书证的表现形式
(二 )犯罪分子为陷害他人或转移视线而伪造、
涂改的各种书面材料。
犯罪嫌疑人伪造的文书合同诈骗案件中伪造的票据书证的表现形式
(三 )反动标语、传单和行动计划,挂钩、
串连的信件,电报、密码、代号等等。
反动标语诽 谤 信书证的特征 -物质性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书证所表达思想、感情或记载的内容通过载体让人们感知,这种载体可以是纸张、布匹、
竹片、木板,也可以是其他能够书写、刻划、
涂抹、印刷或者剪贴的物质,而决不可能是如同,皇帝的新衣,式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
书证的特征 -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
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往往并不局限于人们平时所了解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等,有时,犯罪分子互相约定密码、暗语或某种记号,甚至常常以某些,黑话,来互相联络,侦查人员在收集到这些书写着黑话、暗语或记号的材料时,开始不一定能够看懂其中记载的内容,或许还要经过破译才能明白它们的含义。
书证的特征 -确定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其所记载的内容,有时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更重要的是,书证常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未直接发生冲突,对有些相关的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因此,书证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较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书 证 的 分 类公文性书证 非公文性书证以制作书证的权限为标准公文性书证: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文书以外的其他书证。
书 证 的 分 类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以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为标准书 证 的 分 类一般书证特别书证以制作程序的要求为标准书 证 的 分 类文字书证以书证表现形式为标准图形书证符号书证书 证 的 分 类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标准处分性书证 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
第 三 节证 人 证 言什么是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的概念,常见的有下列表述: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王伯庭、陈伯诚、
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樊崇义,证据法学,)
什么是证人证言?
我们认为:
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某杀人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 )证人证言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证据
(二 )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三 )证人证言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证言通常较为客观
(二)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证人的条件
(一)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二)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三)证人应是自然人不能作证人的人员
(一)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二)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充当辩护人的律师。
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2、陈述权
3、控告权
4、人身自由权
5、要求保密权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第 四 节被 害 人 陈 述什么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某盗窃案件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
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3.被害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
4.被害人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呆傻人。
5.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
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 )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二 )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三 )核实案情,排除伪证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
大多数被害人对于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抱有积极的态度,愿意尽量提供准确的证词,
协助司法机关证实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被害人,由于同案件的处理有某种利害关系,
往往容易受复杂的心理因素的支配,所作的陈述町能掺杂某些不完全真实的情况,有意夸大或者隐瞒某些关键的情节。因此,对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可盲目轻信,同样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核。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 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果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 1)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私了,。
(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
(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起诉讼。
(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者在起诉后不能补充必要的证据,就要承担被驳回起诉的后果。
( 2)自诉入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经过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第 五 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点此观看视频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承认辩解攀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意义与作用口供向来被看成是,证据之王,,,证据皇后,;很多时代的诉讼活动是,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
过去,在许多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为追求效率,常常依赖口供而忽略其他证据,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追求诉讼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已逐渐深入人心,淡化口供已成为一种侦查、诉讼的理念;而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即便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零口供情况下,只要其他证据确凿,照样定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意义与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诉讼活动中是中心人物,他对犯罪行为是有是无,是轻是重最为了解、最清楚,因此,按照法定程序正确地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意义与作用
(一)可以确定侦查范围
(二)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一) 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具有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三)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讯问和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供词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
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
3.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某公安局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4.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有要求核对并进行补充和更正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对于审讯人员非法讯问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6.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其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调查、侦查的对象,按我国现行法律,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刑事诉讼法第 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辩护;
3.有权在开庭以前 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4.有权开庭前 3日受到人民法院传票;
5.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6.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7.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不,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9.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护;
10.有权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1.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可请求补充或者更正;
1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提出上诉;
1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4.自诉案件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日渐深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愈来愈多地提到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相关的立法,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第 49条建议: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犯罪或者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陈述必须出于自愿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第 50条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事实上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应当允许其连贯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第 51条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使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有罪判决的陈述。,
第 六 节鉴 定 结 论什么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是诉讼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证据。
鉴定是是在案件发生以后,在诉讼的过程中,
为了判明某些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从事科学技术检测以后形成的,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诉讼的产物。
鉴 定 结 论鉴定结论的特点
1.鉴定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
2.鉴定结论只能对被鉴定物品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
3.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的意义
(一)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二)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鉴定结论的种类 -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凶器的种类和鉴别血型、指纹、遗传因子是否同 —等专门性问题,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提供的科学依据。
法医鉴定结论某杀人案件的法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种类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 (以及证人 )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此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即是对上述活动所作出的书面的意见。
鉴定结论的种类-毒物分析鉴定毒物分析鉴定是运用化学原理与方法,
对投毒、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物中毒等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或鉴别被害人是否中毒以及确定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毒物分析鉴定结论即是对上述活动所得出的结论而提交的书面意见。
鉴定结论的种类-痕迹鉴定痕迹鉴定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对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
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等的检验鉴定。此类鉴定对于确定侦查方向,排除犯罪嫌疑、判明法律责任以及最后定罪量刑等,都有着重要作用。痕迹鉴定结论即是对上述鉴定行为得出的结果所作出的书面的意见。
加湿50
2
胶熏现的指纹尸体上的咬痕某盗窃案件现场提取的鞋印鉴定结论的种类-文件鉴定文件鉴定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
包括对笔迹、图表、印章、货币票证、印刷品、书写和打印工具及相关材料,案件语言材料进行比对、分析、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的技术检验手段。文件鉴定结论是对上述鉴定活动所得出的结果而提交的书面意见。
鉴定结论的种类-物品鉴定这里所说的物品鉴定,是指除了上述法医鉴定、毒物鉴定、痕迹鉴定、文件检验以外,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各式各样的物品,
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学科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定,以确定某种物品的质地、性能以及内含成分和化学结构等。
鉴定结论的种类-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帐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它对于审理贪污、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案件,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即是上述活动得出的结果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某盗窃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的种类
-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针对工程中某些技术问题的甄别、事故责任追究等,往往涉及众多领域的科学技术问题,通常还需要聘请多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其鉴定结论对于查明某些事故的原因和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具有重要价值。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结论即是对上述活动抽得出结果的书面意见。
鉴定结论的种类
-电子数据鉴定结论电子数据鉴定是由侦查机关指派或委托专门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采用计算机处理系统或程序犯罪的以电子信息形式所出现的材料及派生物所进行的专门的技术鉴定。
这种鉴定需求在刑事案件中日渐增多,其鉴定结论即是对上述活动所得出的技术报告与结果书面意见。
鉴定人的条件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
2、与鉴定涉及的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 1)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
( 2)有权要求提供和获得足够的检材和样本材料。
( 3)有权坚持个人意见。
( 4)有权拒绝鉴定。
( 5)有权取得鉴定报酬。
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 1)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事实真相。
( 2)履行与委托机关所约定的鉴定义务,并提交鉴定结论。
( 3)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
( 4)保守秘密。
第 七 节勘验、检查笔录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笔录应以文字记载为主,但并不限于文字记录,还包括绘图、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是各种案件实况记录的总称。
某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笔录某杀人案件现场照片河南焦作天堂录像厅失火案现场及烧焦的尸体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
1.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
2.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
3.可以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
1.是勘验、检查的客观记载。
2.具有合法性和直观性。
3.具有综合证明力。
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物品检验笔录尸体笔录人身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
获取犯罪证据及线索,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深入现场实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及 其他各种勘查对策,对案件现场进行的观察,
寻找、搜索、发现、提取、实验等侦查行为。
现场勘验笔录即是对上述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
现场勘验笔录的种类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现场绘图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现场照片某杀人案件现场平面图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物品检验笔录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
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品检验笔录即是对上述活动所作的记载,主要内容是勘验时所见到的物品、痕迹的性质、形状、位臵和其他特征。
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尸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法医或者聘请的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进行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笔录是上述人员就检验尸体所见和提取何物而作的如实记录。
尸体检验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特征、
伤害情况或生理状况,
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一项侦查活动。人身检查笔录即是对上述活动所作的如实记载。
咬痕-某伤害案件中的人身检查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可能性;鉴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是否真实可靠;审查辨认的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审核对案件有关的各种说法或猜测的可靠程度。侦查实验笔录即是对上述活动所作的如实记载。
第 八 节视 听 资 料什么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樊崇义,证据法学,)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
我们认为,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点此观看视频视听资料划分为以下几种:
1.以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记录的声音;
2.以录像磁带所录制的图像;
3.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数据、图像;
4.以其他现代科技手段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臵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一 )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二 )具有形象的动态连续性
(三 )视听资料也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视听资料的作用
(一)提供准确、形象的案件信息。
(二)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三)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思考题:
1、物证的表现形式。
2、物证的分类。
3、书证的分类。
4、证人的条件。
5、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
7、鉴定结论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