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券交易
本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5-1 证券交易概述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5-1 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就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合法转让和流通。
二、证券交易的原则
1、公开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受约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 5-1 证券交易概述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交易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公平的,他们应当在相同条件下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交易。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5-1 证券交易概述
3、公正原则 。
公正是指应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其实质是确保证券交易各个环节得到客观公正地执行,保证证券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证券交易的种类
1、股票交易
§ 5-1 证券交易概述
2、债券交易 (包括)
①债券现货交易
②债券的期货交易
③回购交易
3、基金交易
4、证券衍生工具交易
包括以下几种:
§ 5-1 证券交易概述
( 1)认股权证交易 。
认股权证是指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 2)金融期货交易 。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商品的期货,
作为商品的金融工具的买和卖都是在将来某一规定的时间交割。
§ 5-1 证券交易概述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
股指期货以及基金期货等品种。
(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仅是指在将来特定期限内,按照预定的协议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商品的选择权。金融期权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指期权。
§ 5-1 证券交易概述
( 4)存托凭证交易 。
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 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的股票 ( 有时也代表债券 ) 。
( 5) 可转换债券交易 。 可转换债券是指可兑换成普通股票的债券 。 在特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决定将其转为发行公司的股份 。
§ 5-1 证券交易概述
四、我国股票交易的发展概况
(一)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前
1、灰色交易阶段( 1984~ 1986年)
2、柜台交易的前期阶段( 1986~ 1989年)
3、柜台交易后期阶段( 1990.1~ 11月)
(二)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
1,STAQ市场
§ 5-1 证券交易概述
2,NET市场
3,1991~ 1992年,深强沪弱阶段。
4,1993~ 1995年,沪强深弱阶段。
5,1996~ 1997年,深强沪弱阶段 。
6,1998年以后,沪强深弱阶段。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一、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含义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在了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它既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成员,又是证券柜台交易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2、证券公司的类型
( 1) 综合类证券公司
所谓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亿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
设施。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
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五)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颁发的综合类证券经纪公司业
务许可证。
( 2)经纪类证券公司
所谓经纪类证券公司是指其业务范围只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限于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也就是说,除了证券经纪业务外,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
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颁发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二、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含义和类型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
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2,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并保
证场所、设施的安全、准确和效率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协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
核证券的上市申请。
(四)协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对证券交易的异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常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五)提供本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
息。
(六)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的其它职能。
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 一 〉 会员大会。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 二 〉 理事会
〈 三 〉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 四 〉 监察委员会。
4、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席位是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从事代理与自营业务的资格 。 根据席位用于代理业务或自营业务可将席位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将席位划分为 A股席位,B股席位,国债席位 。 但深圳证券交易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所目前无自营席位与代理席位之分,仅将其分为 A股,B股和国债席位 。
( 一 ) 取得席位的条件:取得席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商所具有的权利,
也是会员证券商实现证券交易的基本途径 。 证券商取得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同时,必须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缴纳足够的席位费。
〈 二 〉 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
交易席位有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之分,
从表面上看,有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有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而无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无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 。 但从实质差别看,两者主要是报盘方式的不同 。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 三 〉 交易席位费用和转让
1、席位费的数额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2、会员一旦拥有席位,就不允许退还
3、在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转让席位。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一 〉 含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
登记业务包括,
( 1)证券帐户管理登记,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 。
( 2)上市流通股份的抵押、冻结,法人股、国家股股权的转让过户登记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等。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托管业务包括,
1、上市证券的管理,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2、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
结算服务,
指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包括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新股网上发行的资金结算等 。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 二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进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即为投资者和证券经纪机构开立从事证券投资与资金结算的证券帐户与资金帐户
2,受客户的委托对其证券进行托管和过户 。
3,对证券持有人的名册进行登记 。
§ 5-2 证券交易的参与者
4、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进行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代其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投资的收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7、办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 5-3 证券交易过程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业务环节,它是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通过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并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提供合法的代理服务。
§ 5-3 证券交易过程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涵义和作用
证券经纪业务有时也称证券代理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接受投资者的委托,
按投资者的合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业务。
§ 5-3 证券交易过程
证券经纪人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证券经纪人还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能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 二 )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对象的广泛性,多变性
2,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 5-3 证券交易过程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1、委托人
2、经纪人
§ 5-3 证券交易过程
(四)经纪关系的确立。
1、开户
2、委托
(五)委托买卖
1、开设资金账户
2、经纪服务制度
(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 5-3 证券交易过程
所谓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
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和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
(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 5-3 证券交易过程
即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全部托管在自己选定的证券商处,由证券商管理其名下的证券。这一制度实行自动托管,在任一券商处认购新股或买入证券,这些股份或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券商处。若投资者在甲券商处拥有的证券欲在乙券商处卖出,必须先办理转托管,只有将甲券商处的证券转到乙券商处托管后,才能在已券商处卖出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3、委托买卖
委托过程是:投资人报单给证券商,证券商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人的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商的场内交易员将发出的指令一并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由主机撮合成交,成交后由证券商代理投资人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4、委托方式
( 1)现价委托
( 2)市价委托
( 3)限价委托
5、委托形式
( 1)当面委托
( 2)电话委托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3)传真委托、函电委托
( 4)自助委托
( 5)互联网委托
6、委托单的基本要素
( 1)日期、时间,填写委托单的年、月
日以及填单的时点
( 2)品种,品种指证券名称。证券名称有全
称、简称和证券代号三种。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3)数量,数量指证券数量。一般 100
元面值的股票为一手,1000元债券
票面为一手。
( 4)价格,价格指证券价格。
( 5) 有效期,有效期指委托有效期 。
深沪交易所均实行当日有效制度
( 6) 签名 。 投资者为了对所做的委托负责
必须签名确认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7)其他,指委托的其他内容。比如资
金帐号、密码等。
7、受理委托
( 1)验证,由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查验
三证,即本人有效证件、股票账户
卡和资金账户卡。
( 2)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
及一致性。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3)验资,验资审查是核对委托买卖证
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
额是否相适应。
8、委托执行
( 1)申报原则。
按委托时间顺序申报,不得自行撮合成
交。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2)电话通知场内申报。
( 3)场外直接申报。
(六)竞价成交
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2、竞价方式
( 1)集合竞价
是指在每一个证券交易营业日正式开市前一段
内(深、沪交易所正式开市为 9,30,前 15分钟内即 9,10一 9,25),电脑撮合系统只存
§ 5-3 证券交易过程
储而不撮合,在正式开市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 9,25)某一时刻,电脑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盘的价格、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一个开市时的参考价 。
( 2)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正式开始当天的交易,
即开始连续竞价,直到收市。
§ 5-3 证券交易过程
(八)撤单
是指在委托执行的有效期内,委托人有
权撤销委托或变更委托。
1,撤单的条件:
撤单的条件是委托在没有全部成交之前,即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条件下。如果委托已全部成交,则买卖交易即告成立,经纪商不得撤销对冲。对于部分成交的情况下,成交的部分也不得更改,可更改的只是未成交的部分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2,撤单的程序:
委托人要变更或撤销委托,须在委托未成交之前通知经纪商,经纪商应立即通知交易所场内交易员,在经驻场交易员确认后,驻场交易员当场执行并将结果告知委托人。在自助委托条件下,委托人可以通过自助系统方便快速地办理撤单操作,委托人关键要记住委托序号。
委托撤单成功,经纪商须及时退还委托人的保证金或证券,这一过程一般已自动完成。
§ 5-3 证券交易过程
(七)交易费用
1、委托手续费,委托手续费是投资者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所交纳的一项费用,一般是用于单据、通信方面的开支,
按委托买卖证券的笔数计算,如一笔
(或买卖一次)收 5元人民币,对于大户投资者,多数券商不收此项费用。
§ 5-3 证券交易过程
2、印花税
印花税的收费比例为:对于股票,按成交金额的 0,4% 支付;基金,国债不收印花税; B股交易的印花税 1999年 5月起从 0.4%降低到 0.3%。
3、佣金
佣金的收费标准是按实际成交金额的规
定比例计收的。
§ 5-3 证券交易过程
A股股票的计收比例为 0,35%,但最低起点为 10元。
债券收费比例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2%,起点为 5元,对于面值 10000元以上的大宗交易,比例可由券商掌握下浮
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
0,25%,起点为 5元 。 可转换公司债佣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 0.2%,起点为 5元
§ 5-3 证券交易过程
4、过户费
过户费收费标准是按成交的股票,基金面值总额的 0.1%支付,其中经纪商得 0.05%,另外
0.05%由经纪商交证券登记公司所得,个人账户起点为 1元,机构账户起点为 10元,对于 B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 0.1%,
起点为 1美元;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 0.3%。
§ 5-3 证券交易过程
5、市场监管费,是指根据国家证券主管机关的规定,证券主管机关向证券经纪商征收的一项费用,券商不得将此项费用转移到投资者头上。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日结算中向券商扣收,然后再转交交易所和证管会。市场监管费的收费标准是按证券经纪商代理的人民币股票的实际交易额的 0.035%计收。
§ 5-3 证券交易过程
(八)交易的特殊规定
1、特别处理( Specific Treatment)
从 1998年 4月 22日起,交易所对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特别处理的内容包括:
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 5%,中期报告必须经审计,股票的行情显示有特别提示。
§ 5-3 证券交易过程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 简单地说,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
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临时停牌
( 1) 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 已取消 )
( 2) 某只股票连续 5个交易目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 3) 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 15%;
( 4) 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五个交易日放大 10倍;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5) 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
股票在交易过接中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在次日开市即对该异常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实施临时停牌后,有关当事人应对临时停牌事件进行公告,该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刊登后,下午开市即行复牌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3、特别转让( Particular Transfer)
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自
1999年 9月 9日起开始进行这一特别转让服务。
ST双鹿,ST农商社,ST苏三山,ST渝钛白成为首批被处理者。
特别转让与正常的股票交易有两点不同:
一是体现在交易时间上,特别转让仅限于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而非逐日持续交易;
§ 5-3 证券交易过程
二是体现在价格形成上,特别转让的申报委托按不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 5%的幅度内进行,
交易所收市后按照集会竞价方式对有效申报进行撮合,而当天所有的有效申报都将以集合竞价产生的唯一价格成交。 (跌幅不限)
特别转让服务的推出既可为转让暂停上市的股票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又可以提示投资风险,
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5-3 证券交易过程
二、证券自营业务
1、自营业务的特点:
( 1)价格决定。
( 2)证券商的地位
( 3)交易数量。
( 4)清算交割。
( 5)买卖风险。
§ 5-3 证券交易过程
2、证券自营资格
(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营运资金,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 5-3 证券交易过程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 =净资产 -(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
× 30%-无形及递延资产 -提取的损失准备金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 3) 2/ 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4) 证券经营机构在近 1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 2年内没有受到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
( 5) 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
(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 5-3 证券交易过程
( 7)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3,自营资格证书的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是证监会颁发给证券经营机构,批准其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没有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自营业务,所以,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妥为保存,
亮证经营,而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
§ 5-3 证券交易过程
三、证券清算、交割与过户
1、清算,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将各证券商之间的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
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金额的一种程序。
§ 5-3 证券交易过程
2,交割,证券清算后,即可办理交割手续 。 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是指证券卖方将卖出证券交付买方,买方将买进证券的一定价款交付卖方的行为 。
3、过户,所谓证券交易的过户,是指在记名证券的交易中,成交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手续,即原所有者向新所有者转移有关证券全部权利的记录手续。
§ 5-3 证券交易过程
5、交割方式
( 1)当日交割,即 T+ 0规则
( 2)次日交割,即 T+ 1规则
( 3)例行日交割,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按所在交易所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某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 4)特约日交割,
§ 5-3 证券交易过程
证券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 15天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 。 这种交割方式是为了方便那些无法进行例行交割的客而设立的 。
( 5)发行日交割,这种交割方式适用于新股发行。证券买卖双方对那些已确定发行日但尚未发行的新股在交易所完成买卖后,待发行日进行证券和价款的收付。
§ 5-3 证券交易过程
6、清算模式
由登记结算公司同当地证券商办理交收 ( 一级清算 ),证券商再同投资者办理交收 ( 二级清算 ) 。 三级清算模式适用于异地清算,即由登记结算公司同异地
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办理一级清算,再由各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同本地券商办理二级清算,最后由券商同其客户办理三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