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义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 constitutio,英文中 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宪法一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并不是一开始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 1787
年美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宪法一词的现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接下页在我国,,宪法,,,宪,等词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行法律制裁。这时,宪法并不具有现代宪法的意义。
宪法一词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是清朝末年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结果。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使宪法一词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
宪法的词义一,宪法的概念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但都是指一般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 资产阶级革命 中确立的。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定义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 宪法的阶级本质
3、宪法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
— 宪法的精神实质宪法的本质
(二)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其它部门法相对而言,宪法居于根本法的地位,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也反映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 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就其内容而言,宪法比普通法重大、广泛、
全面
※ 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 根本性 的 问题,即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各部门法在宪法的指导下,为完成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而调整某方面的社会关系。
※ 宪法的规定具有 原则性 的特点,宪法不是法律大全。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就其效力而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宪法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 任何其它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就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而言,宪法比普通法更严格
※ 立法机关的专门性;
※ 宪法立法和修改议案的通过程序的特别性。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列宁说:“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这是宪法的 阶级属性 。政治力量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世界各国宪法大多是由在阶级斗争取得胜利,夺取国家政权的阶级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它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记录,同时也是斗争历史和经验的总结。如,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 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本质。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 阶级力量强弱的悬殊程度决定了宪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差异。
— 宪法随着国家性质的改变而改变。
— 在国家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也会对宪法内容发生影响。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其它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对宪法的影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对宪法的阶级实质起决定性作用,其它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对宪法内容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这些政治力量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同一集团内各种派别的力量,等等。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3、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宪法是近代民主制的产物,宪法确认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因此宪法的精神实质 在于它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毛泽东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
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封建社会末期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在思想上的表现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和理论。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用法律的形式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就产生了资产阶级宪法。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民主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 宪法确定了国家权力的人民属性;
※ 宪法确立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
※ 宪法规定了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途径和形式;
※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列宁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主要包括国体、政体两个方面,以及具体体现这两个方面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宪法正是对作为国家形态的这种民主的确认。
注,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不同。
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概念二,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
国家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阶级性质国家经济制度精神文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的概念二,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或国家的阶级属性,也称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它的直接表现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 决定国家性质的三个基本要素是:
(一) 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是国家性质的 第一 要素。
(二)经济制度的性质,是决定国家性质的 第二 要素。
(三)精神文明的性质,是决定国家性质的 第三 要素。
以上政治、经济、思想三要素不可分割,我们正是从这三个方面来认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国家性质的概念二,国家性质
(一)我国的阶级性质 — 政治要素人民民主专政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的一个伟大创举。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 1949年,毛泽东的,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人民民主专政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共同纲领,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正式确立下来。 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5和 1978年宪法都规定我国是 无产阶级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9年后,又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1982年宪法恢复了 954年宪法的提法。
阶级性质二,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并不表明与前两部宪法相比,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
其实,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国家性质阶级性质二,国家性质
从领导权来看工人阶级通过其政党独掌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权正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国家性质阶级性质二,国家性质
从政权的基本职能看它们的国家职能都是:保卫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人民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防御侵略,
保卫国家;维护世界和平。
从历史使命看它们的历史使命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建设社会主义,
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国家性质阶级性质二,国家性质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 — 经济要素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确立,从此开始进入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这就决定了我国要经历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正是从这一实际出发,确立了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性质经济制度二,国家性质
3、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 思想要素我国现行宪法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明确地写进宪法。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精神文明方面的内容,并直接使用“精神文明建设”概念的宪法,是宪法和宪法学的重大发展。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为我国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证。
国家性质精神文明二,国家性质
★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第一,宪法序言中,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根本任务进行了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三条指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国家的根本任务。
第二,宪法总纲中,宪法十九至二十四条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又如,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国家性质精神文明二,国家性质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形式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而国家政权的本质和形式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
各国无产阶级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确定适合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也称 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主要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依据的原则和方式;权利的构成和相应组织及其相互关系;权力的行使方式。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基本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它内容都是对这一内容的实现。
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其它国家机关,并监督其工作,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
人大常委会向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同一概念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国家表现其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密切。国家结构形式着重表现政权体系 纵 的方面,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表现横 的方面。
四、国家结构形式单 一 制 和 联 邦 制 的 比 较单一制 联邦制法律体系 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全国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 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全国有统一的中央政府,
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公民国籍 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公民既有联邦国籍,也有成员国国籍对外关系 一个国际法主体地位 联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部分成员也有部分
1、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灵活性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采用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包容性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包容;
— 若干行政区域
— 若干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 若干特别行政区
— 若干经济特区国 家 机 关 种 类 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主席军事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元首之一

既是个人职务又是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国 家 机 关 关 系 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 家 主 席产生、任免、监督从属、向其负责、
报告工作
(一)公民公民 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国籍 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的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
五、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
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
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两个前提,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三个法定条件,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
定居在中国;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 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
义务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基本权利义务 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相对性
一致性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处于一体中,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条件,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
具体表现为:
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民的某些权利具有双重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相对性
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互为界限。
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参考教材)
宪法的限制、法律的限制、国家紧急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对特定主体基本权利的限制。
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度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权利义务实现的个体差异性
权利义务设定的社会价值选择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的内容是,其一,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 其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 其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我国,平等性是指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平等性不表现为平均和机械的平等,而是具有相对性。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宪法第 33条对此明确规定;
权利义务相互依存;
某些权利义务相互结合;
权利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
权利和自由的范围的广泛性。
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行宪法对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即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状况出发;
为权利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和法律的保障。
4、“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我国宪法第 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具体含义是:
自由和权利是社会的,个人自由应以社会权利为前提和基础;
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权利和自由只有和法律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平等权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监督权和请求权 批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教育、
文化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一、教学重点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特点。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种类和相互关系。
第二讲 宪法教学重点及自学思考题二、思考题
(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该题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奠定基础。
(二)为什么说“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该题的目的在于理解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三)怎样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该题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统一性。
第二讲 宪法教学重点及自学思考题
(四)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案例题某法院院长李某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价值人民币八万元,
并私自将两名被告释放。该法院审判员张某将李某的行为反映给县人大代表赵某,赵又将该情况向县人大做了汇报。李某对张某的举报行为怀恨在心,便以诬告陷害为由,令法院法警将张某拘留。县党委针对李某的所作所为,撤销了李某法院院长的职务,并将其交司法机关处理。请以宪法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
第二讲 宪法教学重点及自学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