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婚 姻 继 承 法
◆ 婚 姻 法
◎ 结 婚
◎ 家 庭 关 系
◎ 离 婚
◆ 继 承 法
◎ 法 定 继 承
◎ 遗 嘱 继 承一、婚 姻 法 —— (一)概念
(一) 婚 姻 法 的 概 念
1,婚姻 男女两性的结合符合当时的婚姻法律制度
2,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第 四 讲婚姻继承法
(二)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含义,① 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侵犯之为违法或犯罪。 ② 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侵权行为,① 包办买卖婚姻,如换亲、童养媳。 ②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二)基本原则
2,一夫一妻制含义,①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② 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 上的配偶。 ③ 重婚是犯罪行为。
3,男女平等含义,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处于平等的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二)基本原则
(三)结 婚
1,结 婚 的 特 征
— 主体为男女两性,同性之间不能为婚姻。
— 符合结婚的条件
— 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法律一般不承认事实婚。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三)结婚
2、结 婚 的 条 件必备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 男 22周岁女 20周岁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三)结婚禁止性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图)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血 亲 示 意 图 (三代以内)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 母本 人直系血亲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姐妹 兄弟直 直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子女 子女旁 旁旁 旁直 子女 直子女子女 直 子女直旁 旁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三)结婚
3,结 婚 的 程 序
( 1)法律意义
※ 成立合法婚姻的唯一程序
※ 一旦履行程序,只有法定程序才能解除。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三)结婚
( 2)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登记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政府;在不设区的市是市政府;在设区的市是区街道办事处。
申请应提交有关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三)结婚
4、婚姻无效因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使婚姻无效: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
※ 未到法定年龄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三)结婚
1,夫 妻 关 系人身关系各自独立的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夫妻的扶养义务相互继承财产的义务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四)家庭关系
2,父 母 子 女 关 系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两者平等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四)家庭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互有继承权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四)家庭关系
3、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内容,( 1) 扶养关系,成年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义务。
( 2) 继承权,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四)家庭关系
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亲,包括继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内容,( 1) 抚养、赡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没有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 2) 继承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四)家庭关系
(五)离婚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前提是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 2)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夫妻关系。
( 3)离婚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五)离婚
2、离婚的程序
( 1)行政程序:
— 行政程序适用的条件: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
— 步骤:申请、审查、登记(登记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五)离婚
( 2)诉讼程序
— 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有异议。
— 主管机关和适用的程序: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诉讼中必须进行调解。
— 诉讼结果:和好、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 。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五)离婚
( 3)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 四 讲婚姻法 一、婚 姻 法 —— (五)离婚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一切合法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 四 讲婚姻法夫 妻 共 有 财 产制案 例
1、中学生王某参加学校统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在一次春游时不幸坠崖身亡。其父身患重病,又遭失子之痛,不久也去世。保险公司依合同给付 2000元保险金。该中学生的母亲和爷爷谁有权取得保险金?
第 四 讲继承法
2、被继承人刘惠良于 1996年 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
长子刘伯潇( 96年 6月去世):妻,夏桂兰;子,明川;
女,明秀。
次子刘仲湘:妻,赵秀兰;与前妻所生之女,明月;与赵秀兰所生之子,明山。
三子刘叔湖:妻,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 94年 8月去世):丈夫,马行空;女,马玉花。
刘惠良财产,17间房屋,11万元。
第 四 讲继承法案 例刘惠良遗嘱:
( 1)刘叔湖不孝,不得继承。( 2)刘季南生活艰苦,
分 3间房屋 1万元。( 3)邻居张扬有情,分 1间房屋,1万元。
( 4)朋友赵玉山有困难,分 3万元。 1996年 1月赵玉山病故后,刘惠良口头表示将 3万元给赵玉山的妻子和子女。
对刘惠良的遗产怎样继承?
第 四 讲继承法 案 例
3、焦洪宝、韩桂兰生育子女 3人:长子,焦彦平;长女,焦育英;次女,焦育珍。
财产:焦洪宝与韩桂兰购房屋两间。
70年,焦彦平结婚另过。同年,焦洪宝病逝。 韩桂兰与两女共同生活。 85年,88年两女先后结婚,94年韩桂兰病故。
韩桂兰生前曾立公证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长女焦育英。
但韩桂兰临死前又立口头遗嘱:房屋一女一间。焦育珍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给焦育英。焦彦平认为自己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遗产。两间房屋如何分割?
第 四 讲继承法 案 例
4、被继承人王玉和有三子:
王龙:有妻、子。
王虎:有“妻”(未履行登记手续)、子。
王豹:有妻子。
王龙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乡,因给儿子看病,父亲去世时也未回去料理后事。王虎、王豹对此不满,在没有通知王龙的情况下将遗产分割,王龙因此与王虎、王豹发生争执。
争执中,王龙执凳将王虎砸伤致死。王龙被执行死刑。王玉和的遗产怎样继承?
第 四 讲继承法 案 例
(一)几个基本概念
1、继承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合法转移的法律制度 。
特点,( 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第 四 讲继承法二、继承法 —— (一)几个基本概念死亡的法律意义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遗产的范围决定继承人的范围
( 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 生前 所有的合法财产 。
(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一)几个基本概念
2、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
3、继承人特点,( 1)是自然人。
( 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一)几个基本概念
4、遗产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 1)含义,
—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一)几个基本概念
( 2)应注意的问题
— 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继承前应分割共有财产。
— 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 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法定继承
1、基本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法定继承
2,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
( 2)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赠;
(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6)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法定继承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 1)范围
— 配偶: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 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法定继承
( 2)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法定继承
4、代位继承
( 1)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
( 2)条件,—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1、概念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遗嘱继承
2、遗嘱的有效条件
(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
(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遗嘱继承
3、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注意,( 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 2)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二)遗嘱继承
(四)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权行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
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行使。
2、继承权的丧失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四)继承权的行使
( 1)丧失的理由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不考虑杀人的动机。
—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下杀人的动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但不论故意和过失。
— 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四)继承权的行使
( 2)丧失的法律意义
— 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判决。
— 继承人只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 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四)继承权的行使
( 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 4)债务清偿的原则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合法债务。
清偿原则,以遗产为限。
第 四 讲婚姻法二、继承法 —— (四)继承权的行使第四讲 婚姻继承法教学重点及思考题一、教学重点
(一)婚姻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2、结婚的概念、条件、程序
3、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4、离婚:概念、程序第 四 讲婚姻法
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继承、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3、代位继承
4、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有效条件
5、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放弃
6、债务的清偿二、思考题电子教案中的案例题。
(二)继承法第 四 讲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