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讲 诉 讼 法刑 事 诉 讼 法民 事 诉 讼 法行 政 诉 讼 法刑 事 诉 讼 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六讲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
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应有惩罚的专门活动。
第六讲诉讼法第一、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
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相对应的实体活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
第三、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
以上表述有以下含义:
第六讲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 1996年 3月 17日通过,1997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有关的补充规定和解释。
第六讲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第六讲诉讼法
(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第六讲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各自独立的职责,他们既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1、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
( 1) 公安机关的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 2) 检察院检察院行使 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 3) 法院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有最后决定权。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2、管辖 — 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 1)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自诉案件 。
— 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以外的其它刑事案件。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破坏军婚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自 诉 案 件第六讲诉讼法
★ 贪污、贿赂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案件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中级法院:共有三类案件基层法院:上述以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死刑、无期徒刑外国人犯罪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二)两审终审制
1、一般案件一般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终结,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抗诉或上诉。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是否二审取决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院是否 抗诉,被告人是否上诉。
第六讲诉讼法
( 1)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结即生效。
( 2)死刑案件
— 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的死刑必须由最高法院核准。
— 其他犯罪的死刑由高级法院核准。
— 死刑案件一审后,无论有没有抗诉或上诉都必须进行二审、复核。
2、特殊案件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本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抗诉引起。
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示 意 图(公诉案件)
侦 查审查起诉 — 检察院行使该权力提起公诉 — 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审 判执 行 — 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公安机关 — 针对一般案件检察院 — 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再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六讲诉讼法
(三)公开审判原则
1、含义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第六讲诉讼法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满 16岁,一律不公开不满 18岁,一般不公开第六讲诉讼法
(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辩护概念
2、辩护方式第六讲诉讼法辩护是针对有罪起诉而言的。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指控的罪行,举出材料、提出意见,
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以对抗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
1、辩护的概念
2、辩护的方式
( 1)自行辩护:自始至终
( 2) 委托辩护,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 3) 指定辩护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
★ 律师。
★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 托 辩 护 人 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下情形:
— 公诉人出庭的,可以指定 。
— 被告人是聋哑人、盲人、未成年人的。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辩护人,有 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
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指 定 辩 护
(五)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
— 无罪推定原则第六讲诉讼法
1、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检察院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被告人。
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
2、举证责任在控方
( 1) 有罪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不成立,法院应做无罪判决。 — 疑案从无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
( 2)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沉 默 权 和 零 口 供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
(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而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六讲诉讼法
2、被害人有权申请 回避
3、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要求检察院抗诉。
第六讲诉讼法回 避 制 度回避的人员: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
鉴定人、翻译人员。
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4) 与本案有其它利害关系。
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1、对立案和侦查的监督
2、对审判的监督,包括对一审的监督和二审的监督,以及提起再审。
3、对执行活动及执行机关的监督第六讲诉讼法法 律 援 助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被世界各国采用的,国家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第六讲诉讼法上诉 — 由被告人提出,引起二审程序。
申诉 — 由犯罪人、被害人等对已生效 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并不必然引起再审。
抗 诉 ( 由检察院提出 )
对一审判决引起二审对生效判决引起再审第六讲诉讼法上诉、抗诉、申诉民 事 诉 讼 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第六讲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
以上表述有以下几个含义:
第六讲诉讼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 1)民事诉讼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专门活动。
( 2)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 3)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起诉引起,法院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六讲诉讼法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
诉 的 种 类第六讲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讲诉讼法
(二)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实体权利义务平等 。
第六讲诉讼法这种权利义务平等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的相对应,例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而被告有反诉的权利。被告反诉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反诉。再如,谁主张谁举证。
(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讲诉讼法
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第六讲诉讼法
3、调解原则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就争议达成协议的行为。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的权利。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离婚诉讼除外)和合法 。
第六讲诉讼法二、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六讲诉讼法
(一)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六讲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讲诉讼法
—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除上述以外的案件。
第六讲诉讼法
(二)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当事人住所确定的管辖。
第六讲诉讼法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取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讲诉讼法
2、例外情况有下列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下落不明和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六讲诉讼法
(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无权变更。专属管辖有很强的排他性。
第六讲诉讼法
—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讲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讲诉讼法狭义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1、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是相互对应的当事人 。
第六讲诉讼法
2、共同诉讼人
(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共同或同一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其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讲诉讼法
( 2)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共同诉讼和群体诉讼中,由当事人选定或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行使当事人的权利,
其诉讼行为对被代表的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第六讲诉讼法
3、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种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六讲诉讼法
(二)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的人。
种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六讲诉讼法行 政 诉 讼 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讲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的活动。
第六讲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 原告 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讲诉讼法
2、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 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行政机关。
— 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也可为被告。
—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为被告。
第六讲诉讼法
3、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
— 原告起诉的原因是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抽象 行政行为不可诉。
第六讲诉讼法
4、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 范围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行政起诉的法定期限较短,而且长短不一。
第六讲诉讼法
6、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外情况:
— 被告自动停止执行。
— 原告申请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六讲诉讼法
7、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审查合法性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第六讲诉讼法
— 被告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
— 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问题,因此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第六讲诉讼法二、受案范围
(一)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 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八类行政案件(见教材)。这一规定只是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并不仅限于此。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上讲,公民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就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讲诉讼法
(二)不受理案件行政诉讼法第 12条明确规定了四种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见教材)。也就是说公民或组织即使认为该四种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六讲诉讼法二、受案范围甲,1984年 3月生。 1999年 6月 5日,甲因不满母亲对其期末考试必须进入前三名的要求,将母亲杀害。同年 8
月 5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甲认为自己罪行严重,不需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因此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为甲指定辩护人。经审理,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年。
请指出上述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为什么?
第六讲诉讼法作 业第 六 讲 诉 讼 法 教 学 重 点 介 绍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五、行政诉讼的特征。
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六讲诉讼法探 讨 与 思 考一、从“沉默权”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人权保障。
二、从北大博士生刘燕文诉北大案体会行政诉讼的精神实质。
三、你认为程序的价值在哪里?
第六讲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
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应有惩罚的专门活动。
第六讲诉讼法第一、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
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相对应的实体活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
第三、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
以上表述有以下含义:
第六讲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 1996年 3月 17日通过,1997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有关的补充规定和解释。
第六讲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第六讲诉讼法
(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第六讲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各自独立的职责,他们既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1、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
( 1) 公安机关的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 2) 检察院检察院行使 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 3) 法院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有最后决定权。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2、管辖 — 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 1)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自诉案件 。
— 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以外的其它刑事案件。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破坏军婚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自 诉 案 件第六讲诉讼法
★ 贪污、贿赂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案件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中级法院:共有三类案件基层法院:上述以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死刑、无期徒刑外国人犯罪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
(二)两审终审制
1、一般案件一般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终结,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抗诉或上诉。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是否二审取决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院是否 抗诉,被告人是否上诉。
第六讲诉讼法
( 1)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结即生效。
( 2)死刑案件
— 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的死刑必须由最高法院核准。
— 其他犯罪的死刑由高级法院核准。
— 死刑案件一审后,无论有没有抗诉或上诉都必须进行二审、复核。
2、特殊案件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本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抗诉引起。
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示 意 图(公诉案件)
侦 查审查起诉 — 检察院行使该权力提起公诉 — 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审 判执 行 — 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公安机关 — 针对一般案件检察院 — 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再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六讲诉讼法
(三)公开审判原则
1、含义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第六讲诉讼法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满 16岁,一律不公开不满 18岁,一般不公开第六讲诉讼法
(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辩护概念
2、辩护方式第六讲诉讼法辩护是针对有罪起诉而言的。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指控的罪行,举出材料、提出意见,
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以对抗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
1、辩护的概念
2、辩护的方式
( 1)自行辩护:自始至终
( 2) 委托辩护,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 3) 指定辩护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
★ 律师。
★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 托 辩 护 人 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下情形:
— 公诉人出庭的,可以指定 。
— 被告人是聋哑人、盲人、未成年人的。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辩护人,有 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
辩 护第六讲诉讼法指 定 辩 护
(五)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
— 无罪推定原则第六讲诉讼法
1、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检察院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被告人。
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
2、举证责任在控方
( 1) 有罪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不成立,法院应做无罪判决。 — 疑案从无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
( 2)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沉 默 权 和 零 口 供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
(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而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六讲诉讼法
2、被害人有权申请 回避
3、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要求检察院抗诉。
第六讲诉讼法回 避 制 度回避的人员: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
鉴定人、翻译人员。
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4) 与本案有其它利害关系。
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1、对立案和侦查的监督
2、对审判的监督,包括对一审的监督和二审的监督,以及提起再审。
3、对执行活动及执行机关的监督第六讲诉讼法法 律 援 助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被世界各国采用的,国家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第六讲诉讼法上诉 — 由被告人提出,引起二审程序。
申诉 — 由犯罪人、被害人等对已生效 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并不必然引起再审。
抗 诉 ( 由检察院提出 )
对一审判决引起二审对生效判决引起再审第六讲诉讼法上诉、抗诉、申诉民 事 诉 讼 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第六讲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
以上表述有以下几个含义:
第六讲诉讼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 1)民事诉讼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专门活动。
( 2)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 3)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起诉引起,法院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六讲诉讼法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
诉 的 种 类第六讲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讲诉讼法
(二)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实体权利义务平等 。
第六讲诉讼法这种权利义务平等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的相对应,例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而被告有反诉的权利。被告反诉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反诉。再如,谁主张谁举证。
(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讲诉讼法
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第六讲诉讼法
3、调解原则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就争议达成协议的行为。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的权利。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离婚诉讼除外)和合法 。
第六讲诉讼法二、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六讲诉讼法
(一)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六讲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讲诉讼法
—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除上述以外的案件。
第六讲诉讼法
(二)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当事人住所确定的管辖。
第六讲诉讼法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取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讲诉讼法
2、例外情况有下列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下落不明和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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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无权变更。专属管辖有很强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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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讲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讲诉讼法狭义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1、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是相互对应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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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诉讼人
(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共同或同一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其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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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共同诉讼和群体诉讼中,由当事人选定或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行使当事人的权利,
其诉讼行为对被代表的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第六讲诉讼法
3、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种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六讲诉讼法
(二)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的人。
种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六讲诉讼法行 政 诉 讼 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讲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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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 原告 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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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 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行政机关。
— 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也可为被告。
—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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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
— 原告起诉的原因是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抽象 行政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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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 范围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行政起诉的法定期限较短,而且长短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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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外情况:
— 被告自动停止执行。
— 原告申请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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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审查合法性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第六讲诉讼法
— 被告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
— 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问题,因此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第六讲诉讼法二、受案范围
(一)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 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八类行政案件(见教材)。这一规定只是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并不仅限于此。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上讲,公民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就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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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受理案件行政诉讼法第 12条明确规定了四种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见教材)。也就是说公民或组织即使认为该四种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六讲诉讼法二、受案范围甲,1984年 3月生。 1999年 6月 5日,甲因不满母亲对其期末考试必须进入前三名的要求,将母亲杀害。同年 8
月 5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甲认为自己罪行严重,不需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因此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为甲指定辩护人。经审理,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年。
请指出上述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为什么?
第六讲诉讼法作 业第 六 讲 诉 讼 法 教 学 重 点 介 绍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五、行政诉讼的特征。
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六讲诉讼法探 讨 与 思 考一、从“沉默权”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人权保障。
二、从北大博士生刘燕文诉北大案体会行政诉讼的精神实质。
三、你认为程序的价值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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