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6-05-19
华东政法学院 朱淑丽

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由其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德国民法典》完成于1895年,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时间上处于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19世纪中后期,是酝酿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时期,同时也是历史法学派占据德国法学主导地位的时期。这两大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一、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变的过渡性质
,德国民法典》带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思想的鲜明烙印,基本上贯彻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与时代提出的社会化要求相比,民法典带有保守性,拉德布鲁赫说它“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毋宁说是19世纪的尾声”。但法典也添加了“几滴社会的润滑油”,对上述原则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例如,法典在规定私人所有权无限制和土地所有权“扩及地面上空和地面下层”(第905条)的同时,又宣布对土地所有权的干涉如果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损害,或不妨害土地使用,或妨害甚微,所有者不得禁止这种干涉(第906条)。这样的规定尽管还不深入、不全面,毕竟表现了一定的“社会化”精神,说明法典是在民法面临重大变革时期进行的编纂,相对于《法国民法典》,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变的过渡性质。
二、结构上采取《学说汇纂》的体例
19世纪后期,从历史法学派衍生出来的罗马法学派(又名“潘德克顿法学派”)领导和承担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该学派致力于纯粹罗马法研究,其中又主要耕耘《学说汇纂》,认其为罗马法精华所在。《德国民法典》因此打上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烙印,具有这一学派的一切优点和缺点。
法典接受了《学说汇纂》的结构安排,共分五部分: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这五部分构成法典的五编。《学说汇纂》共50卷,划分为7部分:(1)1—4卷,总则;(2)5—11卷,审判;(3)12—19卷,物;(4)20—27卷,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5)28—36卷,遗嘱、遗赠、信托;(6)37—44卷,继承、赠与、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7)45—50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私法体系时,对《学说汇纂》的结构加以改进,排除了其中的公法内容,把(3)、(4)部分次序颠倒,于是形成了民法典的五编制结构。
在体系结构上,德国民法典具有两个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一是设有总则一编,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民法各部分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它分为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实现和担保给付等7章,共240条。其中阐述了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等诸多法律概念,集中体现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学术成就和抽象精神,是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色。法国民法典则采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没有总则。
二是严格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并把债权法放在物权法前面。这两个领域源于罗马法的两个概念:“对物法”和“对人法”。物权法中涉及的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等,可以为任何人就一特定之物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债的”权利是某人基于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获得,只是针对特定人的一种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将其明确划分,说明其民法理论基础更加成熟,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则没有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是把债关系和继承、遗嘱及部分物权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统一视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杂乱地置于第3编。
三、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体现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深刻影响
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学派建立的严密的私法体系,严格按照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进行编制,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但由于法典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果使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的不同部分里。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体系服从使用,德国民法典则是使用服从体系。
其二,充满抽象概念,经常使用“一般条款”和“参照条款”。潘德克顿学派运用理论概括和逻辑方法创造了大量抽象概念,其学说被称为“概念法学”,德国民法典吸收了许多这样的概念,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法律行为”。法典经常使用“一般条款”,如“债务人须以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第242条);“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害于他人者,应向他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第926条)。其中“诚实信用”、“交易惯例”、“善良风俗”等含义模糊,弹性很大,可以包括不同内容。这使民法典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无须伤筋动骨即可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至于“参照条款”,也是为了结构严谨,避免重复。
其三,法典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这种“法官文体”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晦涩艰深,复杂难懂。它不是供普通人阅读的,只有法官和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才能运用。德国民法故有“法学家法”之称。法国民法典则文句优美,言简意赅,通俗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