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23000元钱。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既没有明确的授权也无法律明文规定具有代理权而以当事人名义为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的合法授权,但在与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同意对方所为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都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但二者有明确的界限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表见代理是有能让当事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例如,某公司原业务员持有工作时公司的空白合同而与当事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属于表见代理。因为对方当事人并不知情该业务员已经离职,且有合同足以让当事人相信其具有公司代理权。因此,所签订之合同应为有效。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归为无效,而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该行为仍然有效,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本案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妇,王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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