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代理权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① 禁止“自己代理”
某服装公司委托赵某为其采购一批棉纱,赵某恰好自己库存有一批棉纱,于是以服装公司的名义同自己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自己的这批棉纱卖给该服装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既是服装公司的代理人,又是与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一人兼两个角色,在这个合同签订过程中,赵某基于自己本身的利益,很难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② 禁止“双方代理”
甲公司委托李某为其销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委托李某为其购买一批电视机,李某同时是两个公司的代理人,以两个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个电视机购销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利益是相对的,李某同时为两个公司的代理人,不可能保护好每一个代理人的利益,势必会出现一方受利而另一方受损的情形,这有违代理的宗旨。
③ 禁止“恶意串通”
某食品加工厂委托张某为其购进一批食用油,个体户于某有一批变质的食用油,张某和于某串通,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将这批变质的食用油出售给该食品加工厂。张某和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由此给食品加工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