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制度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动和政治改革
一、社会变动
公元前 770年,周平王把京师从镐京东迁雒邑(今河南洛阳),中国历史进入东周时代。东周包括两个阶段:春秋和战国。史学界大致以前 770到前 476
年为春秋时期;周元王元年(前 475)到秦始皇二六年(前 221)为战国时期。
春秋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有显著的发展,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水利的兴起,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繁荣,私田对井田制的冲击。公元前 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制度,它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取税。
与此同时,政治上重要的变化是王室的衰微和诸侯的兴起。西周时,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时期先后产生了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和越王勾践五个强大的国家,所谓“春秋五霸”。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政治上,卿大夫地位也在提高。出现了“政自大夫出”,有的干脆夺取政权,取而代之,造成“陪臣执国命”局面。
鲁国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三分公室”。它表明封建因素在政治上的增长,地主阶级逐渐走上政治舞台。
二、政治体制的变革
(一)世袭制的动摇
各诸侯国,自任封国内的各级官吏,打破了世代相袭的世官制度。在“选贤举能”的口号下,他们竞相任用出身低微而有治国之才的人担任高级官吏。齐桓公不记一箭之仇拜管仲为相,成为春秋第一霸主。相的出现是对世卿世禄制的有力冲击。
(二)行政职能变化和新机构的设立
楚国君主首先称王,后吴、越各国也相继称王。
“挟天子以令诸侯”。
具有“相”职的官员,各国已开始设置。
一些国家出现了统率军队的武官 —— 将军。
各诸侯国重要的职官有司徒、司马、司空和司寇。
各国设置了“行人”一职,掌管礼仪、宾客和奉命出使各国。
随着世卿制的没落,各国还建立了客卿制度,招徕各国有才能的人,成为政府的高级官员。
(三)郡县制的出现
春秋时期,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重要变化是出现了与西周采邑分封制不同的郡县制。县,来源于“寰”
字,本指国都以外地区的泛称。由于寰指国都周围地区,环绕于国,系而治之,后遂以县名之。
县的设置大致有种途径。一为以兼并为手段,灭邻国为县,这以楚、秦为典型。其二,在国家内部结构变动的基础上,以新增居民点为县。
郡,群也,人所群聚之地。西周时吴。春秋末年由军事征伐灭邻国和有居民点扩展而建。县郡之间初无管辖关系。晋赵简子在誓师辞中曰:“能克敌者,
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即是此意。
春秋时的郡县尚属草创,其组织形式及行政职能还不完备,尚处于萌芽状态。
(四)法律的公布
公元前 536年,郑国子产作刑书,是最早公布的成文法。
春秋时期各国的法律,在刑法方面除援用西周的五刑外,新增加了烹、枭首、戮尸、踣等酷刑。秦国在文公时又使用了族刑,“三族”,指父族、母族、妻族。也即一人犯罪则要牵连父、母、妻三族。
(五)兵制的改革
春秋以来,兼并战争频繁,务为了扩充兵力,
吸收了一些平民参加军队,晋又实行“作州兵”,允许平民与奴隶参加军队。
平民大量参军,加速了兼并战争的进程,也为军功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战国时期封建行政体制确立
一、“士”阶层的兴起
春秋以后,我国历史进入了秦、楚、齐、燕、韩、
赵、魏的七国争雄时代。
社会上已形成一股重要的力量,这就是“士”阶层的再现。他们中有的人成为创立学派的大师,也有的成为纵横游说的策士,也有些刺客、游侠,但更重要的还是有那么一批辅助国君的“智能之士”。
晋文公时介子推割股奉君,轻生死、重名节、轻物欲、重气节,“介子推不言禄,禄亦弗及”。他们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倡导变法,主张改革
吴起、商鞅、申不害、邹忌,汉人王充说:“六国之时,贤才之臣,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
畔魏魏伤”。这充分说明了这些士在各国的地位。
(二)改变了统治集团的格局
李斯从上蔡小吏上升到丞相地位,布衣为相的不止李斯一人。一大批布衣将相入宫行法改变了国家政权的性质,有力地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各项政策的推行。
(三)促进了思想领域里的百家争鸣二、中央集权行政管理体制
战国时期,各国经过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出现了中央集权下的官僚机构。它以国君为首,将相辅政,中央设置各部门,初步形成了封建专制集权的中央国家机器。
战国时代的国君已先后称王。韩非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四句话,典型的概括了中央集权的思想。
国王以下是相和将领导的官僚机构。
将、相以下的中央官职
御史 秦统一后,升御史为御史大夫,副丞相,仍掌秘书,监察。
郎中 国王的侍从武官与参议之官。
卫尉 负责宫廷警卫的官员,战国时秦设。
廷尉 掌诉讼刑狱的中央官员,秦设。齐称“大理”。
内史 负责财政、经济的官员。秦统一后称治粟内史。
主客 掌礼仪,接待宾客的官员。
少府 掌管官营手工业和军需生产的官员。
三、官吏管理制度
(一)官吏选任制
对人是“因能授官”。
选拔的途径和办法也增多了。
1.荐举
2.军功,猛将必发于卒伍,宰相必起于州部”。
3.上书、游说与自荐 赵国孝成王时,毛遂自荐。
4.养士选仕 战国时赵国平原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和齐国孟尝君都养士千人。
(二)俸禄制
商周时各级官吏的酬劳主要是封地,战国后官吏任用后给以粮食为主要的俸禄。“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官职不再世袭。在职领禄,无职则废。学好文武艺,货与帝王家。
(三)符玺制
授官授印,免官还印。
“符”是发兵用的凭信。
“节”是边塞通行的证件。原为竹节,后改青铜铸成。
(四)上计制 —— 年终考绩制
战国时已出现年终考核的上计制。“计”,
指计簿、计书,是统计簿册;上,是向上汇报。上计即年终地方,下级向中央、上级的考核汇报制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
当则可,不当则废。”
规章开始制度化;同时官僚机构的层层控制,
权力集中于国君,形成了集权的国家机构。
四、郡县制的普遍推行
战国时期郡县制的发展为统一后的秦全面推行郡县制奠定了基础。
于是在战国时各国遂把郡扩大为一个守备区,专司防务,下辖若干县,设守治之。
至战国末年,秦郡最终成地方政府,“至秦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其县”。
战国后期郡县的建制大致如下:
郡设郡守,为一郡之长,由国君直接任免,总管郡内各项事务,凡治民、进贤、劝功、讼狱以及上计等事始由郡守负责。
县是郡之下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县令(长)负责一县的行政,
县丞为协助县令处理县内事务的官员。
县之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聚(村落)。乡设乡师或乡啬夫,主一乡之事,里有里正。商鞅变法后,秦国在乡村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伍什编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