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垄断行业规制:进入规制所谓进入规制是指政府或规制机构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为防止潜在竞争者的威胁使既存自然垄断企业无法用边际成本价格或盈亏相抵价格维持生存,对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进行规范和制约,通过限制新企业的进入,保证既存企业的垄断地位,以实现规模经济,避免恶性竞争而造成资源浪费 。 进入规制并不等于不容许新企业进入,规制者应该根据各种条件的变化允许新企业适度进入,发挥竞争机制积极作用 。
3,1 可竞争市场理论与实践
对自然垄断部门,传统的政府进入规制政策是针对新的进入者而保护产业内既存企业的 。 可竞争市场理论出现以后,对政府实施进入规制政策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 规制政策不仅包括通过禁止进入维护既存企业垄断的政策,
也越来越多地包括了通过调整进入规制政策适度引进竞争的政策 。
可竞争市场理论 ( 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 又叫 可竞争性理论 ( Contestability
Theory),形成于 20世纪 70年代末 80年代初 。
1981年 12月美国著名新福利经济学家威廉 ·鲍莫尔
( William,Baumol) 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可竞争市场:产业结构理论的一次革命,的发言 。
1982年,鲍莫尔与美国西北大学教授潘扎尔
( Panzar),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威利格 ( Willig) 一起出版了,可竞争市场与产业结构理论,一书,标志着系统化的可竞争性理论的形成 。 可竞争性理论在价格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等方面都提出了极具创新意义的见解,
在西方学术界引起较大的反响,并对政府规制体制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
传统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看不见的手,
的原理 。 这个原理在 18世纪由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提出,经过几代经济学家的努力,逐渐发展成为形式优美,逻辑严密的完全竞争理论 。 该理论假定,( 1) 市场由大量厂商构成,且厂商规模小,是价格的接受者; ( 2) 产品同质;
( 3) 进入和退出完全自由; ( 4) 完全信息 。
从而证明,在这些特定的假设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能够使一个经济体获得良好的绩效,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 但事实上,这些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几乎难以完全满足 。
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在可竞争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并不像传统竞争理论认为的那样,在厂商很少的市场不起作用 。 可竞争市场是指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对市场供给者的行为产生很大约束的市场 。 如果市场上厂商足够多,实际竞争就足以保证市场效率,所以完全竞争市场肯定是完全可竞争市场 。 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定不存在严重的进入和退出障碍,从而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能够起到与实际竞争一样的作用,
将对市场现有厂商行为产生有力的约束,保证市场效率 。
因此,只要政府放松进入规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威胁自然会迫使产业内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即使只有一个厂商,可竞争市场仍然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率 。
正是从这个角度,可竞争性理论修正了我们对竞争与规制问题的传统看法 。
虽然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潜在竞争的压力有助于约束市场上厂商的不良行为,实现经济效率 。 但市场的,可竞争性,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市场都是可竞争市场 。
一般来说,可竞争市场应满足以下假设条件:
( 1) 自由进入和退出 。 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 ( 产业 ) 是完全自由的,即沉没成本为零 。 相对于现有企业,潜在进入者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势 。 进入和退出自由是完全可竞争市场的重要特征,但实际上退出自由更为重要 。
对退出的限制将会阻止进入,从而减少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威胁 。
( 2) 潜在进入者能够采取,打了就跑,( hit
and run) 的策略 。 潜在进入者能够根据现有企业的价格水平评价进入市场的盈利性,甚至一个短暂的赢利机会都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在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时,
它们会带着已获得的利润离开市场 。 即它们具有快速进出市场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在撤出市场时并不存在沉淀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场的障碍 。
( 3) 与在市场中的厂商一样,潜在进入者能不受限制地获得相同的生产技术,为同一市场提供服务 。 也就是说,潜在进入者不存在技术上的劣势,也不必承担额外的进入成本 。
从上述假设条件出发,可以概括出可竞争市场的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超额利润 。
第二,在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生产低 效 率 和 管 理 上 的 X 低效率 ( X—
Inefficiency) 。
应当指出,可竞争市场理论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市场能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也不认为所有的规制都是不应该的 。 完全可竞争市场只是现实世界的一种理想情形,我们不能把从完全可竞争市场得到的规范结论无条件地应用于现实 。 在判断对一特定部门的规制是否合理之前,应该分析该部门是否受人为进入障碍的保护以及该部门的可竞争性程度 。 因此,只有在刻画现实市场的可竞争性条件出现时,才能有效利用可竞争性理论的规范结论,分析潜在竞争者对现存厂商行为施加的压力 。 即使现实中不存在可竞争性,可竞争性理论也比完全竞争理论能更好地用于指导形成有效的规制 。 因为在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时,使用完全竞争理论的边际成本定价标准缺乏逻辑基础,而可竞争性理论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指出规制应以促进可竞争性为原则,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消除妨碍可竞争性,损害经济效率的各种进入障碍方面 。
对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批评
可竞争市场理论提出后,经过鲍莫尔,潘扎尔等人的努力,得到迅速传播 。 它为探索许多产业组织和政府规制问题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
但这一理论提出后,也受到了许多批评,认为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的产业并不多,沉没成本为零的假定是不现实的,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使得,无损失退出,,,打了就跑,的说法更为可疑 。 这大大限制了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应用范围 。 对这一理论的批评主要是:
一是认为该理论对新企业进入产业后所采取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一些假定是不符合实际的,特别是它假定在产业内现有企业作出降低价格的反应前,新企业能够独立建立自己的业务,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与现有企业相竞争,
能够顺利夺取它所需要的业务量 。
二是认为该理论关于沉淀成本为零的假设是不符合实际的 。 新企业在采取,打了就跑,的策略时,总会有一部分固定资产沉淀下来不能全部撤走,这些都会影响市场的可竞争性 。
另外,许多学者还对该理论的实践问题提出质疑,特别是新企业进入市场后可能采取的,取脂,战略可能会导致既存自然垄断企业的不可维持性问题 。
总之,在可竞争性的分析框架里,规制不再是卡恩所说的,用政府命令取代竞争,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率,( 丹尼尔 ·F·史普博,
1999),而是在详细分析现实市场可竞争性的基础上,运用规制手段来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以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 。 如果现实世界完全符合该理论的假设条件,那么,完全可以依靠潜在竞争与现实竞争的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极大化 。
尽管有的经济学家对可竞争市场理论严格的假设条件颇有微词,
但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仍然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 自 20世纪 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该理论对美国的电信,航空,铁路等产业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由于这些产业的大部分资产都有流动性和可转售的特点,它们具有的可竞争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大 。 在现实中,产业内原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在新企业建立自己的经营规模前作出降价等反应,企业退出市场时也必然会产生沉淀成本 。 如果反向考虑,也正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与现实的不一致性,才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 。
根据可竞争市场的前提条件,结合政府实施进入规制和放松规制的实践,政府在实施进入规制政策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和方法是应该注意的 。
第一,尽可能使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变得容易 。 可竞争性分析表明,限制进入或退出将妨碍市场的可竞争性,最终损害经济效率 。 而传统的规制政策不仅对进入实行限制,而且也不允许受管制的亏损企业退出,比如,禁止亏损的航空公司放弃亏本航线 。 决策者这样做的理由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 然而,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
即使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对被规制者提供补贴比禁止退出更有利于提高效率 。 因为禁止退出会鼓励交叉补贴 。 为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必须消除妨碍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的法律,使潜在竞争尽可能地起作用 。
潜在进入者对利润机会的迅速反应有效地约束既存企业的行为 。 因此,进入程序应该是透明的,规范的书面程序 。 当存在利润机会时,进入程序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进入过程 。
第二,利用有关的规制政策来消除沉没成本的不利影响 。 可竞争市场理论区分了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认为只有沉没成本才构成进入的技术方面的障碍 。 产业内原有企业可以凭借沉没设备获得超额利润 。 规制者应消除这种不利影响,要么确保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平等地得到沉没设备,要么把产业的沉没资本较大部分与可竞争部分分离开来,对资本的沉没性较大部分实施规制,对可竞争部分给予更大的进入和定价自由 。 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降低转移和出售资产的难度以降低沉没成本的不利后果 。
第三,对原有企业和新企业的规制应遵循非对称原则 。 即使进入是完全自由的,由于在位厂商具有某种,先占优势,,潜在进入者和在位厂商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 这种不平等将严重损害潜在竞争的作用,应该通过对原有企业和进入者实行不对称规制加以抵消 。 特别是应该抑制既存企业对进入的价格反应,因为在位厂商的反应性定价会阻止由利润机会引起的进入行为 。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进入保持某种
,不确定性,。
第四,应保持定价政策和进入政策的协调 。
在规制实践和放松规制的过程中,仅仅通过取消各种进入限制使进入更容易,就能够促进可竞争性 。 但是,进入政策必须与其他政策,特别是价格规制政策相协调才能有效地提高市场效率 。
3,2 原有企业对新企业的进入阻止
自然垄断行业在放松规制后虽有新企业的进入,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原有企业会占据几乎全部的市场 。 在这种市场中,支配市场的企业在竞争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 。
并且,在大多数这种产业中,原有企业往往是将多种服务垂直地,多角地结合为一体的,联合企业,,而新企业则与此相反,一般都是仅加入到其中一部分服务领域的,独立企业,。 因此,原有企业在各个领域均处于可发挥市场支配力量的地位 。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产业内原有企业为保持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会本能地设置一系列战略性进入障碍,阻止新企业的进入 。 可能采取的进入阻止战略或策略有,
一是以大幅度降价 ( 掠夺性定价 ) 为主要特征的进入阻止价格战略 。
二是以差别化降价为主要特征的进入阻止价格战略,即以有新企业加入的地区或顾客群为对象,由原有企业对其实行一次性降价,从而将新企业从市场中排挤出去 。
三是垂直型联合企业对独立企业实施多种,价格挤压,
( price squeeze) 的进入阻止价格行为 。
除了价格战略外,原有企业还可能采取许多非价格战略以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 如原有企业通过事先收买专利,致使潜在竞争者难以取得有竞争力的技术,从而抑制其进入市场 。 原有企业还可能通过广告,产品差异和产品品牌等方面的战略来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
3,3 对原有企业与新企业的不对称规制
所谓非对称性规制是指在政府进入规制调整的背景下,随着新企业进入原有自然垄断部门,
规制当局对既存企业与新企业采取的差别化的、
旨在扶持新进入企业的规范及制约措施。
非对称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是在应该引入竞争的领域促进新进入企业及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
其次,既存企业与新企业在实力对比上的巨大反差是实施非对称规制根据 。
第三,是变非对称竞争为有效竞争的需要 。
非对称性规制的主要内容
( 1) 强制互联互通 。
( 2) 新入企业低付费政策 。
( 3) 新企业暂不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使新企业有财力拓展业务范围 。
( 4) 政府还可以允许新企业采取比原有企业更为灵活的价格政策,利用价格优势争取顾客 。
( 5) 加强对既存企业的监控,如要求原有企业按业务,地区进行财务核算并公开信息或实行财务独立,以监督和控制企业运用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等反竞争策略 。
应该看到,偏向新进入者的不对称规制政策可能对原有企业并不公平,但属于为了最终公平而暂时不公平的特殊政策,体现了不对称规制政策的过渡性质 。 正是由于不对称规制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如长期实行,必定扭曲价格信息,恶化资源配置 。 所以,当市场真正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后,也就是原有企业的市场份额降到一定程度,而新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后,政府就可以逐步取消对新进入企业的优惠措施,把不对称规制政策改为中性的干预政策,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