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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用水:’是指生产过程所需用的水,包括间接冷却水、工艺用水和锅炉用水。
如冶金、化工、电力、造纸、纺织、皮革、电子、食品、酿造及化学制药等工业,都需要数量可观的各种用途的生产用水。
由于生产工艺繁多,不同种类的生产用水对水质的要求差异很大,因此,在确定生产用水的水质指标时,应视具体生产条件确定。例如:一般冷却用水允许有一定的浊度,但要求水温低,不含侵蚀性物质、漂浮物和水生物,以免腐蚀或堵塞设备和管道;锅炉用水如硬度过高,锅炉壁会结垢,降低传热效率,严重时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电子工业和中、
高压锅炉等用水,要求使用纯水或高纯水;食品、酿造加工用水要求达到食品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纺织、造纸、合成纤维等工业用水对浊度、色度、硬度、铁和锰等的含量有特殊要求,否则,会影响成品质地和色泽,严重时还会产生斑点。当生产用水所需要的水质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通常都是在自来水基础上进一步处理,以满足其特殊的水质要求。
生产用水对水量的要求,应视生产工艺而定,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艺的改革和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等都会使生产用水量发生变化。所谓重复利用率是指重复利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数。某些工业企业不但用水量大而且不允许片刻停水(如火电厂的锅炉、
钢铁厂的高炉和炼钢炉等),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生产事故和经济损失。
生产用水对水压的要求,随生产工艺不同,差别也很大,也应根据要求确定。
总之,设计工业企业生产给水系统时,应充分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和设备对给水的要求,
并参照同类型工业企业的设计和运转经验,以确定其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三)消防用水:是指扑灭火灾所需用的水。一般是从街道上或建筑物内的消火栓取水。
消防用水对水质没有特殊要求。消防用水量一般较大,国家编制了标准,参见附录2—
5~2—7。室外消防用水按对水压的要求,分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系统和低压消防系统两种情况。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而采用低压消防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自由水压不小于10mH:O。我国城镇一般都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自室外消火栓中取水加压,
只有较为重要的大型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或由高层建筑群组成的居住小区才考虑设置专用的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四)市政用水:主要是指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消尘等)和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对水质没有特殊要求,但不得引起环境污染;市政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种类、浇洒面积、气候和土壤条件等确定;其水压应满足流出水头的要求。
由上述可知,用水户对给水的要求是复杂的,天然水源的水与用户用水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水质、水量和水压等),而矛盾的解决则依赖于给水系统的修建和扩建。
二、给水系统分类
给水系统是指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总体。
根据给水系统的性质,可分类如下:
1.按使用目的,可分为生活给水、生产给水和消防给水等系统;
2.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区域给水、城镇给水、建筑小区(或厂区)给水和建筑给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