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计用水量
设计给水工程时,为了正确地选择水源、确定给水工程规模及相应构筑物的尺寸,必须首先确定所需供应的总水量,这个水量在给水工程设计时常称为设计用(供)水量。
设计用水量一般包括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在确定设计用水量时,应根据各种供水对象的使用要求及近期发展规划和现行用水定额,求出其相应的用水量大小,最后加以综合作为设计给水工程的依据。各类用水量的计算一般以用水定额为依据。
第一节 用定 额
用水定额是指对不同的用水对象,在一定时期(设计年限)内制定相对合理的单位用量的数值。为了便于给水工程建设,国家设计规范按照不同的用水性质,规定了相应的用水定额,以供设计时参考。虽然设计规范规定了各种用水的用水定额,但是,其变化幅度较大,在设计和使用时,如何合理地选定设计采用的用水定额,却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这是因为用水定额的选定涉及面广,政策性也很强,而且直接影响工程投资、今后水量的保证和运转管理。因此,在选定用水定额时,必须以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为依据,全面考虑其影响因素,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现有资料和类似地区或工业企业的经验,
慎重研究,确定适宜的用水定额。前面已经讲过用户用水的类型可概括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市政用水,这四种类型用水各有其定额。
一、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与室内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及形式、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收费标准及办法、管理水平、水质和水压等因素有关。生活水平高、水质好、水压高、收费标准低,用水量就较大;按人计费大于按表计费(约为按表计费的1.4—1.8倍);
同类给水设备一般型大于节水型;我国南方地区因水源丰富、气候温暖,用水量普遍高于水源较少、气候寒冷的北方地区等。设计选用时,上述诸因素必须给予全面考虑。
(一)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均以L/(人·d)(L/(cap·d))计。设计时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给水专业规划和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参见附录2—1、2—2。设计选用时,应以现行规范为依据,按照设计对象所在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确定其幅度范围,然后再综合考虑足以影响生活用水量的因素,选定设计采用的具体数值。如果涉及到现行规范中没有规定具体数字或其实际生活用水定额与现行规范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应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