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通论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
引例:
某年秋季广交会期间,香港某公司向我方出口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以 CIF欧洲某港口为价格条件,
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书面合同由我方公司与香港公司订立,但合同“购货人”一栏里注明的是其国外总公司的名称。次年春天,信用证仍未开来,但香港方面称货仍需要,希望五六月份交货。由于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而进口国货币下浮,为弥补外汇损失,进口方要求改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我方同意,并经对方确认后修改了合同,并于 5月底将货物发运。货物发运后,
我方将单据做成以香港公司为抬头,并交中国银行向香港公司托收。 11月,我方发现货款仍未收回,即向香港公司查询,香港公司称不知情,其总公司来电称货物已到,但未收到单据无法提货,仓储费用已达 7千美元。
香港公司提出我方应向其总公司收款,我方只得将单据从香港撤回修改,并向其总公司收款。总公司称仓储费用已达到 10万零 5千美元,请我方直接与港口联系,待我方付清仓储费用后再付我方货款。此时,仓储费用已超过全部货值。我方见事态严重,立即请当地驻外机构协助解决。
经与各方协商,仓储费用减至 3万 5千美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但对方只愿出 1万美元,我方立刻同意。但对方又提出,
由于当地货币对美元不断下跌,实际上已贬值 40%,要求我方将发票金额再减 40%,否则仍不接受。鉴于多种原因,
我方被迫同意了对方的要求,降价 40%才最终得到付款。
最后,我方只收回总货款的 25%。
第一节 结算工具一、汇票
(一)定义:
汇票 (Bill of Exchang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
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委托。
(二 )汇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汇票 "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日期;
出票地点;
付款期限;
一定金额;
付款人姓名;
付款地点;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出票人签名。
(三 )主要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提示
承兑
付款
退票
追索
(四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二、本票
(一)定义: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 )本票的必要项目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三 )本票的用途
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
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
企业筹资
代替现金三、支票
(一)定义: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
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
(其指定人或来人 )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二 )支票的必要项目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三 )支票的种类
按照收款人的不同,
不记名支票 (来人支票 )和记名支票
按照是否可以提取现金:
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第二节 结算方式一、国际汇兑概述
(一)概念:
国际汇兑又称国外汇兑,指的是在不同国家的债权及债务人,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其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
(二)分类:
顺汇法
逆汇法二、汇款方式
(一)概念:
汇款是一种顺汇方式,是银行 (汇出行 )应汇款人
(债务人 )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 (汇入行 ),付给收款人 (债权人 )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方式可用于贸易结算,也可用于非贸易结算。
(二 )汇款方式的主要当事人
汇款人
汇出行
汇入行
收款人
(三 )汇款方式的业务流程
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款申请书、所汇款项及相关费用;
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解付汇款的指令;
汇入行通知收款人收款。
(四 )汇款方式的种类
电汇
信汇
票汇
(五 )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预付货款
货到付款三、托收
(一)概念:
托收是由出口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 )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
出票人
托收行
代收行
付款人
(三 )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
委托人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
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代收行向付款人提交跟单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赎单;
代收行向托收行拨交款项;
托收行向委托人拨交款项。
(四 )托收方式的种类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五 )托收方式的风险
承兑交单风险最大
付款交单风险较小
(六 )托收风险的防范
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
对进口商进行调查四、信用证
(一)概念: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银行 (开证行 )
根据买方 (开证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 (受益人 )
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三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受益人
通知行
付款行
议付行
(四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开证行的名称、地址等;
信用证号码;
开证日期;
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金额;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船运输;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对货物的描述;
开证行签字。
(五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书并交纳相关费用;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提交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并转递信用证;
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收齐单据,并向议付行提示跟单汇票,要求付款;
议付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向受益人付款;
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跟单汇票,要求付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向议付行付款;
付款行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跟单汇票要求付款;
开证申请人审核单据合格后向付款行付款赎单。
(六 )信用证的种类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五、保函
(一)定义:
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 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他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二 )保函的基本当事人
委托人
担保人
受益人
(三 )保函的特点
抽象性
独立性
单据化
索赔必须与保函条款相符
担保人对于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
(四 )保函的种类
出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
对销贸易类保函
(五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第三节 信用证处理实务一、信用证的开立
填写开证申请书
开立信用证二、信用证的通知
开证行选择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三、信用证的修改
(一 ) 修改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受益人等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二 )修改程序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
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
1 什么是汇票?它与本票和支票有何不同?
2 汇款方式的业务是如何运作的?
3 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4 D/A方式和 D/P方式的交单条件有何不同?
5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6 信用证方式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