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1.认为债务重组可以“包治百病”,许多企业一哄而上纷纷要求债务重组。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获得较大利益,并摆脱债务负担,所以许多债务企业不视具体情况提出债务重组。当前,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严重,有其多方面原因及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可区分以下几种: ? (1)三角债。这种债务由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款项造成。近年来,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屡解屡结,难以清理,形成了跨省市、跨行业的债务连环套。 ? (2)双边债。此类债务包括企业之间近期形成的尚未复杂化的债务以及企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 ? (3)“胡子工程债”。我国生产领域中的大中型企业在缺乏科学严密的论证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大型技术改造,致使在建工程积淀了大量资金,固定资产交付率极低,形成了大笔债务。 ? (4)资不抵债。顾名思义,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多存在于流通领域的中小企业。债务重组有其针对性,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可以进行重组。这其中,有一部分是本应破产但悬而未决的企业,希望再有一次挣扎的机会;也有是经营和财务状况都很好的企业企图借此取消债务。这结果造成大量人才、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或不必要的损失。 ? 2.政策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借机逃税 ? (1)目前,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最后建成,致使不少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借重组之机逃避大量债务,当然执法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 (2)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时,若双方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在转换偿债资产过程中,存在双方或三方勾结起来,低估资产价值,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别是在同外商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有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以损失国家权益为代价达到招商引资目的的情况屡有发生。 ? (3)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银行等中介机构还没有起到应起的应用,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重组过程中信息不通畅。 ? 3.债务重组中重组损益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欠妥善 (1)对债务人来讲,在债务重组中发生是债务重组收益。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将此项列作营业外收入,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欠妥善。 ? 首先,债务重组之所以发生,是为了使企业在负债过重的困境中得到喘息的机会,经过债务重组恢复到正常的经营状态。因此,不能期望债务重组在短期内奏效。也就是说,债务人从中受益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可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 ? 其次,债务重组收益全部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式,会造成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不合理,亦有悖于资本保全的观念,在债务重组收益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 再次,由于债务重组收益被列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了当期利润,从而相应加大了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此项收益在当期又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现实的现金流出抵消了债务的重组的好处,造成了短期内企业资金再度紧张,违背了债务重组的初衷。 ? (2)对债权人来讲,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是债务重组损失。通常的做法是把债务重组的损失视为非正常情况下的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损失,被列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而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欠妥善。 ?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存在这种关系,债务重组就有可能发生,其损失也就有可能产生。可见,债务重组损失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着直接联系,与营业外支出定义不相符合。 ? 其次,债务重组损失与坏帐损失之间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即它们都是企业在未能收回债权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损失。而按照我国债务重组准则,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先冲减坏帐准备,再将剩余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显然,这样的会计处理前后不相一致,存在脱节问题。 ?  再次,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不利于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责任,不便于评判资金投放水平的高低,而且列支渠道也不太符合客观实际。 ? 最后,债务重组产生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实际上这部分损失不完全属于当期,债务人进行税前抵扣,转移其税前利润,出现了少纳税的问题。 ? 4.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企业办社会”的负担重 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担负了许多理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国企为解决政府的就业问题,容纳了大量的富余人员,同时承担了职工生老病死的全部社会责任。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尚未进展到能够将“企业办社会”职能从企业内部职能转变为社会分工的相应部门或政府的职能。现在国企改革,每一个企业都要裁员,以减员增效,将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这些人又将如何安置?这无疑给债权转股的顺利进行形成掣肘。 ? 二、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配套措施 ? 1.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 并非所有的负债企业都可以进行债务重组这一点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可以债务重组呢?我国的企业按照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素质和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效益和重点发展行业。其特别是产品供不应求,资金周转回收期短,行业竞争不剧烈,这一类企业不存在财务困境问题,其改革方向是股份制改革,当然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对象。第二类是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机制落后,内部控制混乱,人员素质较低,所处行业供过于求,竞争剧烈,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这一类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极差,应通过并购、破产等资产重组使这一部分国有资本流向效益较高的行业,而不应付出代价对他们进行债务重组。第三类企业,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经济效益暂时低下,或陷入财务困境,但它们的经营管理素质良好,所处的行业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些企业只要有外力“拉一把”,就能摆脱困境,轻装上阵,步入良性循环,使所占用的国有资本发挥较好的效益,这类企业应该是债务重组的主要对象。 ? 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选择的合理性,事实上有一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问题,调整的目标应是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有资产的优化。如果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选择合理,则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中的这部分企业,由于接受让步而解除了不良债务的包袱,使企业的净资产数量和质量得以提高,无疑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 ? 2.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规范政府行为 ? (1)由于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在目前的企业债务重组中,政府确实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因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导致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益差,本身缺乏积累,最后导致只好依靠银行贷款度日。所有的事实告诉我们,政府应转换职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制度和落实政策,给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适当的政策倾斜。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债务重组能有序地进行。 ? (2)在债务重组中,有一个十分关键的程序是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必须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者评估机构确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严格遵循真实、科学、可行三原则。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欧美国家的作法,即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管,民间合作性质的事务所则解决技术性问题。这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机构形式是保证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与此同时,我们要加大监督管理债务重组的税收问题。为了制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行为的再度发生,税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方法,对债务重组的税收问题加强管理、监督,尤其是加强以物抵债方式下专用发票的审核。 ? (3)当前应积极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 ?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该更多地引进市场机制,通过中介组织,特别是发挥银行的作用来完成企业的改组。我国的投资银行基本包括证券公司、各种投资基金等。建立健全发达的投资银行体系、商业银行体系,在企业的并购重组中提供咨询、策划、资金支持等服务,降低企业重组的成本。另外,我国债务投资商业务是新生事物,因此要加强政策力度,搞好机构建设,发挥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