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学时) 第一节 执行依据 第二节 执行条件 第三节 执行程序 第四节 对非诉执行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九章 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强制制度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机关自己强制实现: 基础决定+催告+强制实现(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基础决定+强制实现——行政即时强制 3.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实现: 4.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4/4的讨论稿) 哪些非诉行政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面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向哪个法院申请 1.内部管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 2.向哪一级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二)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关、专利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执行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其他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3.向哪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申请——地域管辖: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指定管辖: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同时立案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发现所受理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移送。 谁有资格申请 申请人: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依法有权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申请人:(1)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申请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申请人。 (4)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及其条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之日届满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委托申请: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非诉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据以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四)被申请人的地址、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地点和证明财产状况的材料;(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内容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不齐全,但依法属于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书内容: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申请执行事项和理由;(三)申请执行的标的;(四)申请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五)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3.申请期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被申请人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送达的次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之日届满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4.准予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5.先予执行:《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受理 1.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立案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符合受案范围和立案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错误立案: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立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4.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5.审查费: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交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申请强制执行审查费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三)审查 1.合议庭审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合法性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明显违法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重复处罚的;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行政机关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 (3)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 (4)明显滥用职权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其他明显违法的。 无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一)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的;(二)行政机关无职权的;(三)行政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四)行政处罚不告知处罚事实和理由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听证程序: 条件: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一)书面审查难以审查清楚事实的;(二)案件影响重大的;(三)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程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二)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三)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回避和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或者注意事项;(四)听证由合议庭主持;(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听证;(六)听证时,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出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另一种意见不具体规定听证程序,删去此条) (四)裁定 1.裁定的一般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无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 2.瑕疵的裁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且不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合理性问题或者审查期间因情势变更有必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4.告知不予执行:执行标的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执行。 5.裁定终结: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义务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达成执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6.裁定异议: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五)执行 1.执行机构:《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2.具体执行:参照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