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既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定 ;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 ,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不同情形的可诉性行政行为可归纳如下: 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根据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  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  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四)项  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  发放抚恤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六)项  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七)项  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行政复议法第5、6 条;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   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如下: 不可诉的行为 法律根据  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若干解释第2条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若干解释第3条  部分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若干解释第4条  终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若干解释第5条  刑事司法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二)项  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三)项  行政指导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四)项  重复处理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五)项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六)项   行政诉讼管辖 内涵与划分因素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考虑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当事人的地位 (2)案件本身的性质 (3)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准确 (4)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配 级别管辖——向哪一级法院告 共四级 原则:向基层法院告,第13条 例外:第14、15、16条 特别规则:第23条 地域管辖——向同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告 原则:被告所在地?第17条 例外:第18、19条 避免冲突规则:第20条(选择管辖) 第21条(移转管辖) 第22条(第1款,指定管辖) (第2 款,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 一、主体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诉讼是一种三角构造关系:法院及其法官;原告一方;被告一方;其他人物 P51,75 裁判者 行政诉讼当事人(广义;狭义)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分别以一、二审称位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中,因法律上的原因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 二、行政审判组织 行政审判组织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 (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行政审判机构: (3)行政审判法官: 三、原告 定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资格 行政相对人:行政对象人;行政相关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非行政对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众诉讼问题 原告的认定规则 参见P100图表 务请注意原告资格的转移P83 行政机关不可能成原告? 原告的权利义务 参见P78-81 四、被告 定义:是因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 organ理论——行政主体的定位 最容易的识别被告方式 被告不可能是个人!!! 党委能否定成被告?(得到授权当然可以,否则是民事案件?) 被告的具体认定 直接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复议诉——维持的原行政主体为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共同作——共同被告 授权的——被授权主体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的——委托者为被告 事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为被告 经内部审批的——署名者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的——看诉谁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作行政行为的——以所属行政主体为被告 被告的权利义务 被告只是被人告,不等于没道理,不等于败诉。 具体的权利义务P107-109(请特别注意特别的权利义务) 五、第三人 定义:原、被告之外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 实际上能成为原、被告的,当然可以成为第三人。 已经形成本诉的前提下,才有第三人的加入。 由法院通知加入(如,《若干解释》第23条第2 款);自行申请加入。 六、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工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两种类型:P127-129 诉讼代理人 三种类型: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 七、其他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 其他专业人员《行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行政诉讼证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特征:关联性 合法性 真实性 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限于此。 一个重要的观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和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具体分配:(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不得自行取证。。 (2)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期限及后果 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一个观念: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调取证据。 证据保全。 四、质证和证据的审核认定 质证。 证人出庭。 证据的审核认定。 五、证明标准 三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行政裁决案件;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部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优势明显;不排除存在合理怀疑;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第六章 行政审判依据及适用 行政审判依据 行政审判依据: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它分为两个方面: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2)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行政诉讼的任务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该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是“合法”。谁来判断,当然是法院。)。本课程主要讨论第二类法律依据。 第一类法律依据应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二类法律依据包括:1)成文法源——宪法,(狭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家条约和公约。2)不成文法源——习惯、判例和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 1、适用、参照和援引 2、“宪法司法化”——齐玉苓案件。 3、不成文法的适用 4、法律解释问题 5、法条援引 三、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1、P189定义 2、冲突表现:同级法冲突 层级法冲突 新旧法冲突 3、解决规则 同级法冲突——同机关制定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同机关制定的适用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或裁决 层级法冲突——高法优于低法 新旧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第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一) 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1.定义:P199 2.起诉要件: 理论上可概括为下列要求: A。起诉人合格——原告合格(行政相对人) B.被诉人合格——被告适格(行政主体) C.起诉理由和请求合格 诉讼种类(从诉讼请求角度):确认之诉 撤销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 变更之诉 赔偿之诉 行政附带民事之诉 D.起诉时机成熟 复议是否前置:相对人选择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期限:直接诉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诉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2年。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5年和20年。 期限的延长,10天。 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起诉起算点: E.起诉形式合格: F.起诉法院合格 3.起诉效果 起诉引发行政诉讼 起诉不引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 起诉不中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能否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受理 定义: 对起诉的处理:(《若干解释32条》)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裁定(10内可上诉) 要求补充材料 先受理,再驳回起诉 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三)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 组成合议庭 送达诉讼文书 更换、追加当事人 合并审理: 回避问题: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 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 是否移送 其他 开庭审理 庭前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 (四)裁判 判决 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法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包括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法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重作判决 履行判决(有作为义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仍有意义)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诉讼不加重处罚,《若干解释》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确认判决 驳回判决 情况判决 赔偿判决() 行政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 对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适用于任何环节;也可以口头作出;仅部分可上诉。 适用范围:《若干解释》第63条P218 决定 (五)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77-84条:P345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二个月) (六)第一审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1.撤诉 只有原告才有撤诉权(与起诉权对应) 申请撤诉——需经法院同意(诉讼自治吗?) 视为撤诉——A.《若干解释》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在法定时间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缓交,按自动撤诉论 2.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干解释》第49条第2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一审三个月;二审二个月 《若干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 上诉的期限:判决15天;裁定10天 二审中的各方称谓: 上诉状: 向谁提出:《若干解释》第66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对上诉的审查: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尚未生效的裁判 法定时间内提出 提交上诉状 交诉讼费 (二)受理 (三)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2.审理方式: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书面审 3.审理内容:《若干解释》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对撤回上诉的审查 (四)裁判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4.裁定 (五)送达 再审程序 又称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 2.决定再审,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3.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 另组合议庭 四、执行程序 (一)内涵:P245 (二)对相对人的强制执行 1.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期限: 管辖: 2.执行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 (三)对行政主体的执行 第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二)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简介 2.一并提起 3.单独提起 (一)对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二)向哪个法院告?(管辖) 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雷同 (三)、谁告谁? 原告:行政相对人(包括对象人和相关人) 被告:其他照旧;另有三种特别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8、19条 第三人: (四)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起诉: 2.受理: 3.审理:一并提出的,可合并审或单独审。 4.裁判: 5.送达:同《行政诉讼法》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定义及特点:P327以下 《若干解释》第六十一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先行政紧随后民事;也可以先行政判决后再民事) 行政裁决理论及诉讼变迁: 涉外行政诉讼程序 第九章 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强制制度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机关自己强制实现: 基础决定+催告+强制实现(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基础决定+强制实现——行政即时强制 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实现: 法律根据: 哪些非诉行政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向哪个法院申请 谁有资格申请 非诉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