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一) 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1.定义:P199 2.起诉要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理论上可概括为下列要求: A。起诉人合格——原告合格(行政相对人) B.被诉人合格——被告适格(行政主体) C.起诉理由和请求合格 诉讼种类(从诉讼请求角度):确认之诉 撤销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 变更之诉 赔偿之诉 行政附带民事之诉 D.起诉时机成熟 复议是否前置:相对人选择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期限:直接诉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诉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2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5年和20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限的延长,10天。《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起诉起算点:《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起诉形式合格: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起诉状,但42、43条的精神似要! F.起诉法院合格 3.起诉效果 起诉引发行政诉讼 起诉不引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 起诉不中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中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告能否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受理 定义: 对起诉的处理:(《若干解释32条》)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裁定(10内可上诉) 要求补充材料 先受理,再驳回起诉 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 组成合议庭 送达诉讼文书 更换、追加当事人 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回避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 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 是否移送 其他 开庭审理 庭前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 具体庭审操作规程: 第一步:开庭预备阶段 ①宣布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②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③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就座。待合议庭成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并向审判长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和核对到庭人员身份的情况。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可以开始。 第二步:开庭阶段 ①审判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审理╳╳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书记员报告,应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到庭人员的身份已经法院核对无误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原告是否收到本庭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对交代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是否收到本庭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对交代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如果各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说明理由提出回避申请。 ② 审判长:现在,法庭进入陈述争议阶段 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理由和请求或宣读起诉状。 由被告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发表答辩意见或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通过以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 审判长:(逐一征询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③ 审判长;现在进入查证辩论阶段,当事人质证辩论要紧紧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本庭不予审查。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 询问原告对适用法律问题有否有新的异议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 询问原告对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有否有新的异议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四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经庭审质证,本庭对证据作如下认定: 审判长:询问原、被告是否有新的事实需要补充,新的意见需要辩论。 审判长:查证辩论阶段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阶段,依次询问原、被告是否有最后陈述意见。 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宣布评议结果) 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决定不当庭宣判,日期另定后通知。 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三步:休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退席后,书记员宣布旁听人员退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四)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