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我国, 土地管理法,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三类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
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
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及批准权限
土地征用是指因建设需要, 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
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
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用程序
1.土地征用审批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
4.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
5.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实施
6.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 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 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
2,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六至十倍 。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
辖市参照上述标准规定 。
3,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 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 ÷ 征地前被征用单位
人均占有耕地数量 ) 。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 。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建设用地预申请;
2.用地申请;
3.拟订方案;
4.审核方案;
5.批准方案;
6.组织实施;
7.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临时用地程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 需要调整使用
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 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
国有土地的;
5, 公路, 铁路, 机场,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形
1,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
2,乡 ( 镇 ) 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 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 再申
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主体, 一方为出让方, 另一方为受让方 。
2,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内容通过出让合同确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一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
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二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一定
使用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由双方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予以明确 。
3,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客体是一定使用年限的国有土地 。
4,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要式法律行为 。
( 一 ) 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 。
( 二 ) 土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 三 ) 土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
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
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
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
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
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
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竞投者到场,在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主持下,公开竞投某一地块使用
权,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具体程序如下:
1.发出拍卖公告; 2.报名竞投; 3.购领拍卖
文件; 4.现场拍卖; 5.签订出让合同; 6.履行出
让合同。
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出让地块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
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基本程序如下:
1.招标; 2.投标; 3.开标、评标和中标; 4.签订出让
合同; 5.履行出让合同。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本单位及其负
责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全;一个投标文件有两上以
上报价。
招标出让与拍卖出让的主要区别
第一, 通告方式不同;
第二,竞争方式和机会不同;
第三,决定受让的标准和条件不同。
双方协议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是指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与申请受让人直接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
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的一种出让方式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是一次出让签约的最
高年限 。
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
地 70年;( 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4)商业、旅游、娱
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特征,1.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 2.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出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出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出让合同分类,1.宗地出让合同; 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六、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
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一)使用年限届满;
(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四)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
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
1.土地使用权划拨关系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者;
2
3
4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
1.行为性质不同;
2.对价性不同;
3.使用期限不同;
4.可交易性不同。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1
2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类型:
1.分为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
2.分为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
3.分为单项开发、居住区开发和成片开发(开发区
开发)。
4.分为单独开发和联合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 一 )
在房地产开发中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集中体现在执行
,一书两证, 制度上 (,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 ) 坚持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
居住区规划
1.根据居住区规模, 将居住区分为居住区级, 居住小区和居住
生活单元级;
2.根据居住区级别, 确定居住区, 小区的用地构成及规划定额
指标;
3.进行居住区建筑设计, 确定住宅群的布臵形式 ( 行列式, 周
边式, 混合式和自由式等 ), 进行住宅选型 ( 住宅层数, 进深, 面
宽, 长度和体型, 层高, 户室比等 ) ;
4.进行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
5.进行居住区道路规划;
6.进行居住区绿地规划 。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 又称开发商或发展商, 是以营利为
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
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
2,以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为营业范围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程
序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 。
3,有 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4,有 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 建筑工
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
计人员 。
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
2,备案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 30日内, 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备案 。
3,核定资质等级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 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
业绩等, 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因以下情形之一而终止:
( 一 ) 破产 。
( 二 ) 自行解散,1,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完成了房
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三 ) 依行政决定, 法院判决而解散 。 房地产开发
企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应当解散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共分四个等级 。
一级资质的条件如下: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 3) 近 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万平方米以上,
( 4) 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万平方米以上, 或
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6)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 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
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
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
员不少于 4人;
( 7) 工程技术, 财务, 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
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
模不受限制, 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
建筑面积 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承担业务的
具体范围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有效条件
一, 房地产开发主体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
违反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
二, 房地产开发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
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
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 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三, 依法立项
四,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而进行
开发的, 属于非法用地行为, 按, 土地管理法, 承担法
律责任 。
五, 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六、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动工开发房地产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土地闲臵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
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立项管理
立项,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可行性研究后由主管部门批准 。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规划管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 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
( 三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其他有关
批准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三、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
进行全面, 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
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环境评价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由取得相应资格证
书的单位承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分
甲级, 乙级两个等级, 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
能力, 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四、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
所谓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
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包括选址勘察、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四个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地形
测量、工程勘察、地下水勘察、地表水勘察、气象调查
等。
建设工程设计
所谓建设工程设计,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对建
设工程所需的技术, 经济, 资源, 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
分析, 论证,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一般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包括工业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取得资质证书方
可开展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
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
质勘察,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不同业务范围分为甲, 乙, 丙, 丁四个等级 。
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持有
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
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
的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的方式包括招标
发包和直接发包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
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实施阶段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阶段, 是指在完成项目前期工
作的基础上, 生产建筑产品的过程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
阶段和竣工阶段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
建, 委托建设监理, 招标投标, 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 施工;
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施工准备阶段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
2,委托建设监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委
托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的, 工程建
设监理合同, 。
施工招标投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 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
殊工程建设项目外, 均须依照, 建筑法,,, 招标投
标法, 的规定, 实行招标发包 。
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实行直接发包。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包括,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条件, 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两部分 。
施工阶段
1,领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施工 。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 是全面考核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工作, 检
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都要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办法, 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用地规模在 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
及组团项目, 应当按照,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
理办法, 进行竣工验收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经验收
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
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并满足使用要求;
( 2)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 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单
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验收资料齐全;
( 3) 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臵, 立面造型, 装修色调
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 4) 施工机具, 暂设工程, 建筑残土, 剩余构件全
部拆除清运完毕, 达到场清地平;
( 5) 拆迁居民已合理安臵 。
期内保修
期内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予以修复 。 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质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
第五节 项目转让与联合开发
一、项目转让
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通过转让合同转让给另一房地产开发企
业开发经营的行为 。
项目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1,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应当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
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2,受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与受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
应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
3,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合同, 。
4,办理所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手续;
5,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
毕之日起 30日内, 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到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
安臵的,原拆迁补偿安臵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二、联合开发
联合开发是指两个以上主体根据协议共同开发房地产,共享利
润,共担风险。联合开发与单独开发相对应。
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联合开发:
1.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专营公司或者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2.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另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进行承
包开发经营。
合法的联合开发
合法的联合开发, 除具备房地产开发的一般有效条
件外, 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联合开发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主体具备与所开发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
2,联合开发各方签订书面的, 联合开发合同, ;
3,联合开发得到原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
4,联合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由全体联合开发主体
拥有;
5.办理与联合开发项目有关的更名手续。
违法的联合开发
1,名为联合开发, 实为资金拆借 。
2,名为联合开发, 实为炒卖地皮 。
3.名为联合开发,实为违法的承包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