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货币性资产, 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 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以公允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 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 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 企业应 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 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 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 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 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 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 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3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 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 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 在确定各项换 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 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 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 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 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 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 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 换入资产、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