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2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3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4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 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 并》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5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 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 6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7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