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 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 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 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2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 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 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 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 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 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 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 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 益。 第九条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 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 留存收益。 3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 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 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 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 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 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 益。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 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 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 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 4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 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 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 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 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 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 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 5 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 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 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 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 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列报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 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6 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 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 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 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 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 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 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 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 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 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 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 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