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 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 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 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 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2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 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 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 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 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 益的潜在普通股。 3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 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 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 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 4 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 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 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 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 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