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 。 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 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 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 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 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 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 计政策: 2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 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 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 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 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 策。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 追溯调整法处理, 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 留存收益, 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 也应当一并调整, 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 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 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 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 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 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 的差额。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 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 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 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 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 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 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或者由于取得新 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 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 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 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 和义务发生了变化, 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 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 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 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 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 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 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4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 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 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 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 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 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 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 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 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5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 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 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 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 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 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 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 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八条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 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 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 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