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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 。
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
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 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
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 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
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
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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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 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 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
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 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
策。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
追溯调整法处理, 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
留存收益, 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
也应当一并调整, 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
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 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
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
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
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
的差额。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
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 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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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 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 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 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
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或者由于取得新
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 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
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 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
和义务发生了变化, 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
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 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
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 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
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
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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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
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 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
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
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
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 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
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
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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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 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 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
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 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 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 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
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八条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 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
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 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