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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
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
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
赁和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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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
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
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
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
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
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
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
使用。
第七条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
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
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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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
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
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
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
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
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
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
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
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
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
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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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
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
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
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
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
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
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
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
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
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
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
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
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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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
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
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
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
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
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
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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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
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
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
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
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
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
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
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
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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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
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
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
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
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
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
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
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
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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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列报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
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
的长期负债列示。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
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
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
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
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
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
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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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
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
额。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
价值。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
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