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 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 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2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 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 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 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 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3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 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 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 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 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 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4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 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 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 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 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 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 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 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 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 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 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 6 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 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 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 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 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 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7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