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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
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
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
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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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
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
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
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
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
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
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
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
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
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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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
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
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
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
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
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
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
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
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
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
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
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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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
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
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
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
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
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
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
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
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