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 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 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 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2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 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 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 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 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 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 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 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 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 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3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 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 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 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 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 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 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 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 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 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 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 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4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 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 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 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 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 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 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 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 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