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 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 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 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 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 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3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4 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 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 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 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 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5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 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 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