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 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 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 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 2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 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 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 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 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 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 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 3 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 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 4 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 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 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 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 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 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 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 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 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 5 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 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 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 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 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 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 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 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 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 6 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 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 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 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