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 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 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 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 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 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 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 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 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 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3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 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 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 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 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 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 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 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4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 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 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 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 5 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 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 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 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 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 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 6 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 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 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 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 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 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 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 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 7 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 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 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 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 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 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 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 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 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 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 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 8 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 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 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 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 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 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 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 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9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 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 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 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 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 “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10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 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 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 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 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 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 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