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 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 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 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 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2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 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 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 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 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 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 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3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 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 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 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 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 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 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 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 定。 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 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 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 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 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 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 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 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 等; 5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 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 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 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 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 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 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 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 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 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 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 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6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 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 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 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 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 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 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 7 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 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 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