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精品课>>专门水文地质学>>教材>>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教学实习指导  §3.4水样采取 野外测绘中采取水样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要从水面以下0.2~0.5 m处取样; (2)在停滞的水体或水中采取水样,应将死水抽去后,采取新鲜水样;采取河水水祥,应在水流较缓的地段采取; (3)在取祥前应将已洗净的水样瓶用所取之水仔细冲洗2~3次; (4)取样时不宜把瓶装满,应留l~2 cm空隙; (5)取好水样应立即密封,用纱布将瓶口缠好,然后再用蜡封住; (6)取特殊要求水样时应加稳定剂另取一瓶水样,如分析水中侵蚀性CO2的含量时,则应另取一瓶水样加入大理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