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证据概说
一、证据的概念(证据理论中的基础性难题)
“事实说”、“事实材料(内容)与证明手段(形式)统一说”、“广义说与狭义说”。
(一)传统概念或立法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二)赞同概念: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根据。(从法律角度界定)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从一般角度)
(三)比较与评价:
两者的关键区别是“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
1、从司法实践看,证据必须真实的观点不成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质证、采信的证据)
2、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证据必须真实的观点不成立。
(四)如何理解证据概念
1、证据不论真假(或半真半假)
2、证据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也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
3、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时间段)证据的范围不同。其变化过程为:
源证据(案件事实、事件产生的信息)→>可利用的证据(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如人或物)→>已收集的证据→>接受审查的证据→>被采信的证据(定案根据)
诉讼中、法律上实际能运用的证据是后三种情况,规定了取证(调查收集证据)、查证(举证质证)、认证三种程序和规则。
二、证据的采用标准
采用不等于采信,采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采信是静态的结果。采用的证据不一定是采信的证据,但采信证据一定是采用证据。在英美陪审团审判中,采用证据由法官决定,采信证据由陪审团决定。
(一)我国证据理论认为的证据采用标准:
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内容客观、存在形式客观、客观性不能完全否定主观性。
2、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1)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
两性说与三性说之争。实质是混淆了“什么是证据”和“什么证据可以被采用”两个问题,混淆了证据概念和证据采用标准两个问题。“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可以叫证据,但不能被采用。”
(二)国外证据理论认为的证据采用标准(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具有“可采性”,又被称为“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包括两个方面(相当于我国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1、证据具有关联性(关联性规则、相关性规则,relevancy)
(1)含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相关证据”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亦即,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力的大小,只涉及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形式性关系:与证明对象具有实质性与证明性
(2)内容:包括实质性与证明性。
实质性:指证据将要证明的问题属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即证据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
证明性:指证据具有使实质性问题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
(3)特定证据的关联性。判例或法律对经常出现的某些证据的关联性作出了规定:
A、品格证据。否定“一次作贼,永远是贼”
B、被害人过去的行为(品格)。 “强奸盾牌条款”,否定“一次同意,永远同意”
C、特定的事实行为。
(4)确定证据关联性的意义。
A、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B、避免误导陪审员(英美国家)。
2、证据具有有效性。(类似于我国的合法性)证据没有被法律规定加以排除。
3、关联性和有效性的关系。有关联性不一定有有效性,但有效性以关联性为前提。两者同时具备证据才具有可采性。
三、证据的证明力
1、含义: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2、意义:
(1)与证据制度的划分密切相关。
(2)与证据规则的联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