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证据的分类 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出不同的划分。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寻找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后者只有“证据的存在形式”一个标准,且是由法律规定的。前者有多种标准,有交叉性,是理论上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人证与物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 (二)含义: 1、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广义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分类的意义: 1、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实;实物证据客观性强,不容易失实。 2、言词证据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实物证据具有被动性、间接性(哑巴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分类标准: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二)含义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 (在证据为痕迹或体积较大物品时,采用科学方法如显影、摄影收集后,应否视为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转抄或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传来证据和外国传闻证据不同) (三)分类意义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应尽可能收集、运用原始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二)含义 1、本证: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意义:对诉讼各方的证据作出比对,以判断何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大。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分类标准: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二)含义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三)案件主要事实(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2、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3、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 (四)分类的意义 1、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 2、运用间接证据寻找直接证据、验证直接证据,直至运用间接证据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