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审批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注册资本
≥500万元
≥300万元
≥50万元
从业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
≥30人
≥20人
≥10人
中级以上职称
≥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员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受管物业类型
≥2种
≥2种
有项目
管理面积
多层住宅200万m2;高层住宅100 万m2;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m2;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m2,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100%
多层住宅100万m2;高层住宅50 万m2;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m2;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m2,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100%
-
管理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管理水平
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
投标管理
全国范围内的管理项目
全国范围内30万m2以下管理项目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m2以下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