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审批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注册资本 ≥500万元 ≥300万元 ≥50万元  从业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 ≥30人 ≥20人 ≥10人  中级以上职称 ≥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员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受管物业类型 ≥2种 ≥2种 有项目  管理面积 多层住宅200万m2;高层住宅100 万m2;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m2;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m2,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100% 多层住宅100万m2;高层住宅50 万m2;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m2;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m2,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100% -  管理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管理水平 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  投标管理 全国范围内的管理项目 全国范围内30万m2以下管理项目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m2以下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