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论
一、犯罪预防的“治本”
就预防犯罪来说,“治本”指的是消除和减少犯罪的根本社会原因,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称为社会预防或间接预防,它着重在于教育人、改造人从而减少犯罪的动机,是根本性的战略措施。
“治本”涉及到一个社会的社会规范、道德标准、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具体有:
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个目标。
适应于控制犯罪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模式。
各种领域本身的总政策和某些具体措施。
刑事司法和维护治安的各种资源保证、预算、投资。
“治本”是根本性的,如果不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那么犯罪的产生就有有利的土壤和条件。
“治本”——社会预防是犯罪预防中重要的、不可少的措施,但实行起来却存在着许多困难且有的是难以克服的困难。(1)社会预防是长期效应,包括教育政策、家庭政策、就业政策。涉及教人育人和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树立,其效果往往需要十年、甚至几十年才会产生。而政府与人民对犯罪预防的要求往往是要及时生效的。这就带来巨大的矛盾。(2)社会犯罪预防政策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共同实行,而真正动员起全社会的力量需要长时期艰苦的努力。(3)社会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每一群体的价值取向不同,有的犯罪预防政策往往与某一或某些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4)由于社会犯罪预防政策需要长期实施方能见效,因此产生了对某项政策效果评价的困难。
美国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理解预防犯罪》一书对预防犯罪的内涵说明:
“一项犯罪的发生包括下列三要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动机;二是犯罪的手段、工具;三是犯罪的社会条件。从这三项看,控制犯罪条件、机会是唯一可行的犯罪预防措施,而且实践也证明了这样做有效。”
“控制犯罪动机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实际可行性。因为,第一,我们无法在犯罪分子进行犯罪以前消除其犯罪动机;而在其犯罪以后,即使逮捕起来,我们也很难改造他。第二,即使我们有办法能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前消灭其动机,但由于我们不可能对全体居民都进行同样的“消毒”工作,我们必须找出那些心存犯罪动机的人来进行工作;可是我们如何能在全体人民之中找出那些心存犯罪动机的分子呢?第三,即使我们有办法将心存犯罪动机的分子找出来,那请问 ,这样做法能不严重侵害公民权益和违反法律吗?因为法律规定只能对有犯罪行为的人采取行动,而不能因一个心存犯罪动机就对他采取某种措施。因此,结论是:消除犯罪动机是不可能的。
就控制犯罪的工具和手段而言,由于大多数犯罪手段既可犯罪又是日常生活、生产必需,因此很难控制。
因此,犯罪预防主要是控制犯罪条件和机会。这样做是可行的,而且在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受害者这样一个过程中,将控制犯罪放在控制受害者所处的条件和机会上,就能在过程的终端直接有效地阻挡犯罪的发生。”
二、犯罪预防的“治标”
犯罪预防的“治标”是指消除和减少产生犯罪的具体条件和犯罪机会,从而减少犯罪。也称为条件预防、环境预防,其重点不在于减少犯罪动机,而是着重消除犯罪的条件、机会,从而迫使犯罪分子无法得逞。这是偏重于战术性的措施。
当“治本”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时,“治标”却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效果。1972年,美国学者奥斯卡?纽曼出版了《可防卫空间:通过城市设计来预防犯罪》。该书开创了“环境犯罪预防”的基础。他提出可以通过“目标加固”、“监视加强”、“城市设计”来预防犯罪。他提出两个新的观点:(1)所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均会权衡利弊,择有利于己者而行之。因此,只要制造作案的障碍,使弊大于利,犯罪分子就不敢动手。(2)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具备犯罪分子的动机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不能控制犯罪动机的话,何不控制犯罪对象。
“条件预防”大致上分为两类:一是制造犯罪的障碍。包括目标加固、目标转移、转移犯罪工具。二是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包括使犯罪分子所得物贬值、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治本”是很重要的;但大量的、可操作的、急需的预防犯罪工作是“治标”。因此,“治标”是为了真正实现“治本”,离开了“治标”,“治本”就是一句空话;“治本”为“治标”指明方向、规定道路,离开了“治本”,“治标”也就无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