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的思想渊源、创立和发展 犯罪学的思想渊源 什么是犯罪,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自古以来就引起人们的争议和思索。关于犯罪学思想起源的问题,在当代西方犯罪学著作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解释。一般地说,绝大多数西方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学思想自古希腊罗马就开始出现。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出现,标志着对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他们的哲学不是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一般认为,莫尔的著作《乌托邦》是犯罪社会学的先驱,而观相学和颅相学家的思想则是法精神病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先驱。犯罪学作为研究社会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预防和治理犯罪的一门科学,是历代思想家研究的结果。 国外历代思想家对犯罪问题的论述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到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欧洲确立,许多思想家和哲学家的法律思想中,都有过对犯罪问题的思考和认识。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曾围绕正义的问题,对法律应惩罚不正义行为进行过论述。他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而不正义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恶性表现。在一个人的品行中,具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如果“较善”的部分能控制“较恶”的部分而占优势,就要受到赞扬;反之,就要受到责备。他还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较善”部分占优势,完全处于支配地位,那么就有了正义,用不着法律。但是如果一个人对其恶性放松控制,其兽行就会活跃起来,这时就必须使用法律的力量,禁止人们不得放纵欲望。柏拉图认为不良行为的根源是人的本性中的恶性。但同时他也指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也会促使人的恶性占优势以致于使人作恶。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代表中等奴隶主阶级的伟大的科学家和杰出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政治学》中,论述了有关法律的许多问题,体现了他的法律思想。他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他认为,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二是由于人们在温饱之余,受情欲的驱使,寻欢作乐而犯罪;三是由于人们追求无穷的权威和肆意纵乐而犯罪。根据这三种情况,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项救治的办法。对于第一种情况,采取给予相当的资财和职业的办法加以救治;对于第二种情况,采取培养其德性,克服其含有恶性的过分的欲望的办法救治;对第三种情况,则采取教育的办法,使人知道知足,与世无争,以此来加以救治。此外,亚里士多德的“中道”伦理思想,也贯穿在他对犯罪问题的论述中。他认为,极富和极贫阶级都不具备节制和中道的美德,他们不能顺从理性。因为,极富阶级常常是逞强放肆,以致于易犯重罪;而极贫阶级则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惟有中产阶级善德最佳,境界最高,很少野心。 在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对犯罪学思想发展最有贡献的是英国的法律思想家托马斯? 莫尔,他是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其著作《乌托邦》中,他全面分析了当时产生盗窃犯罪的社会原因。他认为造成一切罪恶和劳动人民贫困的总根源是私有制。只有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社会制度,才能铲除一切罪恶的根源。 孟德斯鸠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他在《论法的精神》中,一方面把犯罪的原因同封建贵族的特权、贪污腐化及专制制度的各种弊端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认为犯罪与气候寒暖、地理性因素有关。他说,愈靠近赤道犯罪愈多,愈靠近两极,酗酒的人愈多。因此,孟德斯鸠也被称为“犯罪地理学派”的代表。 犯罪学的创立 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在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犯罪日益严重化,从而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一些学者开始针对上述情况探索资本主义社会中日益严重化的犯罪问题。 对西方犯罪学的创立起了重要作用的,是意大利的犯罪人类学派,其代表是意大利精神病医生、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他深受达尔文进化论和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实证主义的影响,创立了犯罪学的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从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观点转向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论。龙勃罗梭曾调查了3839名犯罪者以及383个犯人的头盖骨,发现犯罪人的头盖骨具有显著的可认为隔世遗传的特征,创设了其著名的生来性犯人说。根据其主张,凡是真正的犯罪者均具有某种在人类学上可证明的身体特征,为人类学上的特殊类型人。此类人与其社会生活条件的好坏无关,而不可抗拒的必然成为犯罪人。通常认为龙勃罗梭是犯罪学的创始人。他的著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产生。他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格特征的经验主义研究,把犯罪学的研究“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犯罪现象当作一种自然现象来研究。 龙勃罗梭的生来犯人说,今日虽已被否认,但他对犯罪学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主要有: 激起了对犯罪人犯罪原因的研究。龙勃罗梭首先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将刑法理论自原来的行为本位移至犯罪人本位上,从而激起了各国学者对犯罪人犯罪原因的研究。故被称为犯罪学鼻祖。 提出了科学化、个别化的犯罪对策。以前的报应刑是划一的、呆板的以致于不足以预防再犯。龙勃罗梭提出对犯罪人必须分类给予特殊的处遇,即犯罪人的处遇须依犯罪人的特性二个别化。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是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既承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又同龙勃罗梭有着很大的分歧。他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了犯罪的“三元论”。所谓的“三元论”是指犯罪原因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因素:体质因素、社会方面的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他认为,无论轻罪或重罪,都是这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菲利的主要著作是《实证主义犯罪学》(1883年)、《犯罪社会学》(1884年)。这些著作中的思想对西方犯罪学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 加罗法洛是意大利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既同意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又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所谓自然犯罪,是指违背了利他情绪的道德观念的一种犯罪(利他情绪是一种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所谓人定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他认为人定犯罪实际上不一定就是犯罪。自然犯罪的本质是恶劣的,人定犯罪的本质不一定恶劣。在惩罚与改造罪犯上,他主张对自然犯罪人应实行与社会永远隔离或不定期刑;而对缺乏道德教育或约束的罪犯主张不监禁,强制他们赔偿所造成的精神或物质损失等。一般认为,加罗法洛所著《犯罪学》(1885年)的出版,成为犯罪学独立于其它学科的开端,并得到普遍承认。但是,第一次使用“犯罪学”这个术语的则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他早在1879年就提出这个术语。 在西方犯罪学看来,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发表到加罗法洛《犯罪学》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科的诞生。 犯罪学的发展 20世纪上半叶是西方犯罪学发展的鼎盛时期。在这个时期,犯罪学研究已经在许多国家蓬勃发展起来。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研究占据了犯罪学研究的主要领地,而犯罪人类学研究则处于次要地位。 社会学的犯罪理论 社会学的犯罪理论,将犯罪视为社会的病理现象,以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因素为促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犯罪的原因,强调社会上自然的各种条件,如气候、季节、地域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以及社会环境的各条件,如职业、交友、教育、家庭、婚姻、经济状况、文化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属于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学者极其理论有: 拉柯沙尼的环境说(法国) 拉柯沙尼被称为环境说的创始者。他强调在犯罪原因中以社会的因素最为重要,如是个人的原因超过(大于)社会的原因时,则称为精神病人,而非犯罪人。他甚至认为犯罪人的精神、性格上的异常,也由有缺陷的社会状态所引起,故制造犯罪者为社会。在此情况下,经济的状态,具有巨大的作用。贫困的毒害产生了最大多数的犯罪,此种社会环境才是犯罪的制造者。他比喻犯罪为细菌,社会环境为培养床,如同细菌在尚未找到适当的培养床前仅为微生物一样。如无社会恶之存在,犯罪即无从产生。因此,他认为社会应对犯罪负责,应惩罚者应为社会而非犯罪人。(有罪者为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 李斯特的环境理论 李斯特也视犯罪为一种社会的病态现象,认为其原因中,包括个人和社会的二种因素,然而行为当时的犯罪人格及素质,是在他所生长的社会环境中发展而形成的,尤其多数的犯罪者,是经济上的压力下的牺牲者。因此认为防止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是社会政策。故“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塔尔德的“模仿论” 塔尔德提出的“模仿规律”对以后犯罪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他在自己的著作《模仿规律》中,指出:“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模仿遵循三个规律:(1)模仿取决于交往的程度;(2)模仿往往是由较高社会阶层到较低社会阶层,从城市到农村;(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同时存在时,其中一种行为能为另一种行为所代替,而且较老式的行为衰退,较新式的行为流行。塔尔德就是以此为基础来解释犯罪的。他也论述了集团犯罪和职业犯罪是如何模仿的。 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 对美国犯罪学理论贡献最大、影响最深的,则是犯罪学家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这个观点表述在他的著作《犯罪学原理》(1924年第一版,以后共再版九次)一书中。这是第一个重大的论述犯罪行为的社会学理论。这个理论来源于塔尔德的“模仿规律”的思想,它有助于解释个人犯罪的原因。它注重于个人社会交往关系的频率、强度和作用问题,而不是重视个人的特征或特殊性。不同接触论说明,研究个人的行为必须掌握其行为模式的机制。它认为,犯罪行为是从同犯罪者有联系的那些人那里学会的,其基础是学会原则和理论。 塞林的“文化冲突论” 美国社会学者塞林于1958年发表了《文化冲突与犯罪》,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由于不同的文化价值与社会规范间的冲突,传统社会关系的解体,一般价值观念的改变有关。由于文化的差距,产生很多冲突现象,其中有对法律制度的接受和价值判断标准等等冲突,这些冲突足以造成犯罪的产生。塞林认为移民过多会促成犯罪率上升。因移民的大量迁入,造成许多种族不同、国籍不同、文化不同的人们杂居在一起去,使社会环境有所变化。这就容易发生冲突而导致犯罪。 柯恩的“亚文化论” 美国社会学家柯恩,于1955年在其《非行少年之研究》中,以亚文化理论来说明少年不良行为的原因。 所谓文化,即某社会集团所固有的行为几思考模式,包括知识、信念、价值观、规范等。在以中产阶级的价值体系以及道德观念为中心的社会中,下层阶级因各方面条件较差,其言行往往无法符合一般社会标准,因而其社会上的身份、地位常被否定或贬低,造成其心理上的挫折及适应困难,于是在自己所属阶级集团中,形成他们自己能接受的特殊价值体系(反抗中产阶级的价值体系),即亚文化,以满足其欲望及需求。故不良的亚文化是下层社会少年为克服在适应上的困难或地位挫折感的集团性反应,因而导致各种社会偏差行为或反社会行为。因此,亚文化在青少年不良团伙中尤为显著,其特征往往是: (1)非功利性,即所作所为不合情理。 (2)藐视秩序,具有为破坏而破坏倾向。 否定主义,与正常人相反的处世态度。 官能的享乐主义,只求眼前的满足或快乐。 强调团体的自律性,重视自己所处团体的自律性。 中产家庭以上的少年犯罪,系对于最近此阶层有女性化倾向的男性的抗议行为,即以反社会行为为表现男性性格之一种方法。 理马特的“标签论” 美国学者理马特及贝克强调,一个人之成为犯罪人,往往是由于家庭中父母、学校的教师、警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犯罪矫正机构,在处理个人的偏差或违法行为时,对行为人加上了坏的标签,如坏孩子、败家子、问题学生、不良少年、犯罪人、受刑人、前科者等的烙印,致使行为人在不知不觉中修正自我印象,确认自己为坏人。而且社会亦对其予以不良的评价(如歧视、排斥),是偏差行为者陷于更严重的偏差行为,越陷越深。 标签论强调社会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反应过程(包括逮捕、侦讯、审判、入狱受刑等诸过程,成为促使初犯者陷于再犯的重要原因。在美国,有不少学者的研究提出,少年愈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将来停留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时间愈长。 莱克勒斯的控制论 莱克勒斯认为,人的控制系统包括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两种,两种控制系统的削弱必然导致违法行为。他并断言控制论是以最佳方式解释违法行为的理论,它不仅对侵犯个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解释,而且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也提供了解释。这种理论实际上是一种预防犯罪的理论。 二、心理学的犯罪学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人的`精神深部的无意识(潜意识)的心理过程所引起。代表的有:精神分析学的犯罪理论。由奥地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 弗洛伊德的性本能与犯罪 弗洛伊德认为,制约人的行为是个体的性本能,犯罪也不过是个体的自然本能的倾向显露。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性本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本能,又叫建设性本能,它是工作、恋爱等行为的动力;二是死本能,又叫破坏性本能,它是伤害、破坏等行为的动力。死本能为侵犯行为和罪恶的根源。 弗洛伊德的人格发生学与犯罪 弗洛伊德关于人格发生的理论主要是强调早期经验的作用。他认为,人的早期经验是人格的基础,特别是在幼年时期的经验,是人格产生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形成的不良的人格将影响到人的一生。所以,人成年以后,发生的精神病或性格异常,甚至犯罪,都可以从他的童年中找到原因。 弗洛伊德认为,如果一个人在人格发展的这些阶段,没有受到父母的正确身教和言教,那么,其人格的发展就会发生障碍而出现异常,乃至影响到成人时,发生人格异常以至走向犯罪。所以,弗洛伊德认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儿童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是一种人格异常的表现。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与犯罪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人格结构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组成。 “本我”是指生来具有的生物成分,是本能性的冲动,是推动人的行为的原始动力。它是一种无意识的存在,是人格中最原始的部分,受“快乐原则”支配。 “自我”,不是生来具有的,而是人在现实生活中逐步形成的。“自我”是现实化的本我,它是心灵的感觉器官和调节器官,具有组织、认知、批判、分析和综合的能力,是理智的生活成为可能。 “超我”,既不是生来具有的,也不在婴儿早期就有,而是在幼年以后逐步形成,在成人以后得以完善的。超我是人格中最高的部分,是人在接受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中,将其内化为自己的人格内容,具有价值、道德观念,是一个道德化了的自我。所以,超我是按照“至善原则”行动的。 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是如何解释犯罪的?他认为,本我的欲望和本能虽然受到自我的控制和超我的压抑,但它并没有被消灭,而是隐藏起来,随时向外蠢动。由于它的真相一出现就会遭到“镇压”,于是它改变手法,这样,执行者的自我就会有所疏忽,在行为方面就会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一方面是人的行为趋于建设性、积极性,如通过幻想、梦、文艺创作等来发泄自己的欲望,求得满足。另一方面是向消极的、破坏性的行为发展,用攻击、侵犯、伤害、诽谤等行为,甚至用毁灭自己来发泄其本能和欲望,求得满足。后者就往往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三、精神病理学的犯罪理论 被认为是一种新的龙氏学派。此学派认为:人的陷于犯罪主要是由于起精神上的缺陷所致的。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性格、智能不足及其他中毒引起的各种精神病,尤其病态人格被认为与犯罪关系最为密切。难以改造的累犯、惯犯,绝大多数被视为性格异常者。 四、生物学的犯罪理论 (1)体质生物学:以人的肉体及精神具有不可分的关系为前提,分析人体的生理、体质或身体构造与犯罪的关系。如体格性格说,内分泌说及体形说。 (2)遗传生物学:如染色体异常论,双生子论,及犯罪家族的调查,均说明遗传与犯罪的关系。 犯 罪 现 象 论 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做出一个科学的、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理论中其他诸如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也唯有如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研究犯罪的概念,主要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但长期以来,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到底应该如何定义,不仅困扰着国内的学者,而且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也是一个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学者和犯罪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国外,甚至每个犯罪学家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迄今为止,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甚至是没有一个定义能够获得学者们大体上的共识。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和成熟。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学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因此,必须对犯罪概念给予一个科学化的界定,因为这是解决犯罪学理论的基础问题,唯有牢固的基石,才能建立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一、 现状分析——众说纷纭的犯罪概念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有学者总结具有代表性的有:(1)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2)犯罪就是违反人类不论在任何时期都应有的两种道德感情及诚实和怜悯的行为。(3)犯罪是个人严重违反正义、理性、和福利的行为。(4)犯罪是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之前,根据法律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5)犯罪是侵犯了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6)犯罪是在实际生活中触犯法律应该受法律制裁的非法行为。(7)犯罪是违反以中庸制定的法律,处于两个极端的思想及行为。(8)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10)凡是从行为的有害倾向性观点出发,被认为是凡对整个社会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11)一切国家的法律,必须以人民的社会安宁为唯一目的。因此,凡是违反和破坏这种安宁的行为,都应当认为是犯罪行为。(12)从社会文化、信仰和观点来看,犯罪是无价值的、同所确定的整个社会秩序相抵触的行为。(13)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害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殖民主义、经济剥削、侵略战争等均属于犯罪行为。(14)社会中的各个集团有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利益,当人们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上有权势的集团的价值准则和利益时,即被认为是犯罪;及是按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也可予以惩罚。(15)社会是有许多有利益冲突的群体组成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社会紧张和对立,从而需要有法律加以解决。如果解决的办法对一方有偏袒,则未受偏袒的一方在难于接受的情况下,便会无视法律而依照自己的利益去行为,这种现象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犯罪。(16)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7)藐视社会秩序罪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18)把犯罪定义分成法律意义上的和社会意义上的两种: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是责任能力人于无违法阻却原因时,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为之侵害法益应受刑罚制裁的不法行为;社会意义上的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它是与社会所公认的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反社会行为。(19)犯罪是一种违反了由社会中拥有政治和经济权利的人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所解释和表述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则的人要承受国家当局的惩罚和社会歧视以及失掉社会地位等惩罚。(20)犯罪是一种命名,一种由外界赋予某种人类行为的命名,而且最终这种命名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取决于居民的多数,而在一种专制制度下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归根结底,犯罪是制定和执行刑法者用来称谓人类行为的一种命名。 二、 归纳模式认识的基点——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犯罪学不能侵占刑法学的领域,不研究如何依法惩治犯罪;但又与刑法学有相同的目的即有效的控制犯罪,因而只能从探索犯罪现象的发生变化规律来寻找防止犯罪的办法,这就是犯罪学的任务。” “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无论是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寻求犯罪预防的对策和措施,防止犯罪的发生。” 从上述的观点来看,对于犯罪学的研究任务和目的,学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分歧,即犯罪学的研究任务是丛林林总总的犯罪现象中,探求犯罪发生变化的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最终找到预防犯罪的方法或者对策。犯罪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甚至消灭犯罪,套用到具体行为来说,一个行为应否被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即是否应当成为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是要看这种行为符不符合犯罪学的这种目的性和任务。如果一个行为值得从犯罪学的角度去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寻找预防其再发生的对策,且这种行为与正常秩序状况不相容,应该被减少或者消灭,则这种行为就应该被犯罪学所关注,是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反之则不行。当然,这里的行为绝不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即应该是个别人的行为,因为法律不关注个别的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群体社会现象”,因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源、产生和变化的规律,就可以看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于社会,而不在于个人。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的结论,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学科。 三、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学上的犯罪要回答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研究,以期找到预防控制这类行为的有效途径问题。实际上它所解决的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问题。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具体的分析,这些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将其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无可争议的。这里应该注意的事,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而不是全部的犯罪,这是因为刑法中的犯罪还包括一些“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非犯罪化”是指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正当行为,但仍被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行的行为。这类行为既然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当然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这类行为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和预防对策。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这是指那些因缺乏可罚资格或者条件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4-16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定犯罪之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罚的行为等等。这些犯罪也应该被社会所关注并应该逐渐减少甚至是消灭,其符合犯罪学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目的。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这里主要包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处罚的行为以及我国新刑法第13条“但书”所指的行为等。对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学的关注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对其进行控制则有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主要是指自杀、吸毒、卖淫等以自己为被害人的行为。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学者之间心照不宣。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海姆关于自杀行为的研究,对后世犯罪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的社会异常理论也对这些行为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这些行为之所以要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容易从此而滋生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因而必须探求其形成的原因,寻找预防此类行为发生的对策。 四、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的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上述第四类社会病态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会因此而滋生其他不良的社会现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必要。 据此,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