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章 专利权及限制
? 25.1专利权的内容
? 25.2专利权的限制
25.1专利权的内容
? 根据我国, 专利法, 第 11条的规定,专利
权包涵以下具体内容:就产品专利而言,
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
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就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方
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
销售权和进口权等
独占实施权
?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
专利依法享有独占性权利,包括对专利产
品的独占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
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的独占 使用
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独
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等;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权、销售
权和进口权。换言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经营目
的,擅自实施其专利
独占制造权
? 独占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
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的专有权利,或
者许可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以及
禁止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经营目的制造
其专利产品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独占使用权
? 独占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专利产
品或专利方法在产业上应用的专有权利。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
或专利方法
? 此处所称的“专利产品”,包括专利产品、依据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此处所称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专利法对专
利权的限制情形,例如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的
情形,以及国家计划许可等
许诺销售权
? 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
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
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
示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得以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独占销售权
? 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
经营目的转让专利产品所有权的专有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
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
独占进口权
? 独占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进口其专
利产品的专有权利。进口权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
家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并作为一种保护技术
贸易的有效手段
? 根据进口权的规定,只要进口的产品或者包含在
进口物品中的产品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该产品是依据我国授予
的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或该产品使用体现了或
者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都属于进口权
效力涉及的范围
? 侵犯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行为,其主体一般是本国
的进口商,而不是外国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
使用标记权
? 使用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
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还有权要求其他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
品时使用专利标记。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标记的目
的,是告知第三人该产品属专利产品,并可以作
为第三人应当知道该产品受专利保护的证明
? 我国, 专利法, 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使用标记权,
但没有规定统一的标记,专利权人可自行设计
专利维持费
? 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几
乎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有这样的要求。所谓
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是指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的
效力,逐年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缴纳的费用
? 实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制度的目的,一是作为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的费用,为国家维持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负担一部分开支;二是把专利年费作为专
利权人衡量利弊的一种经济杠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不按
规定缴纳年费的方式来提前终止专利权,淘汰一些经济价
值不大或长期不能充分实施的专利
? 年费的数额一般是按专利的类别来规定的
25.2专利权的限制
? 25.2.1专利权的期限
? 25.2.2合理利用
? 25.2.3强制许可
? 25.2.4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25.2.1专利权的期限
? 专利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 专利
法, 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年,实
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5.2.2合理利用
? 合理利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必向专利权
人支付使用费,对发明创造专利进行使用,且不
构成专利侵权制度。我国, 专利法, 规定了五种
合理利用行为
– 先用权
– 科学研究
– 专利权穷竭
– 临时过境
– 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的特殊规定
25.2.3强制许可
?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利用专利发明创
造的许可。其特点是违背专利权人意志,
强制允许申请许可的人利用专利发明创造
? 我国 1984年, 专利法, 规定了两种强制许
可:一是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另一种是从属
专利的强制许可
普通强制许可
? 我国, 专利法, 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
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
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即为普通强制许可
? 专利局颁发普通强制许可,其前提条件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申请强
制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具备实施该专利
的条件,包括技术上、经济上的各项条件,申请人应向专
利局出具有实施能力的证明。第二,申请人必须曾与专利
权人进行过专利实施许可的谈判,且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
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也应向专利
局出具这方面的证明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 我国, 专利法, 第 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
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类强制许可即为
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 这种强制许可在三种情况下颁发:一是国家出现
紧急状态,如爆发战争、政治动乱等;二是出现
非常情况时,如发生自然灾害、特殊的事件等;
三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众的健康等
交叉强制许可
? 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求颁发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
许可。这两个强制许可相互为交叉强制许可
? 我国, 专利法, 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
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
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 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构成从属专利的
两项发明创造必须存在依存关系,后发明在技术上优于前
发明。第二,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后一专利的强制许
可必须以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获得前一专利的强制许
可为条件。第三,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颁发,不受
任何期限的限制
关于强制许可的诸问题
? 强制许可的审批
?,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
? 强制许可的实施时间
?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 强制许可的效力,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强制许可受益人取得了实施专利发明创造的许可,有权在规定的
时间和地域内,以规定的方式实施专利
– 专利权人不因其专利被强制许可而丧失专利权,他仍有权行使其
专利权,包括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自己实施专利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
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25.2.4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 所谓国家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国家的名义征用专利
? 我国, 专利法, 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制度,但规定
了对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类似于国家
征用的“计划许可证”制度,即国家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计划或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发明创造,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决定该
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实施单位则应向专利权人
支付使用费
第 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1.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26.1.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 专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
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
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其专利权的行
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
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
护的制度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我
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是指法律给予某项
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
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 公布权
? 实质审查请求权
? 使用费请求权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2.1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 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
– 侵害人必须有过错的
? 26.2.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
? 26.2.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26.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 26.2.5违反专利法的刑事责任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
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
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
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
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较大城市的中
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 5编 其他知识产权
? 第 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 第 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第 29章 商业秘密权
? 第 30章 地理标志权
? 第 31章 商号权
? 第 32章 域名权
? 第 33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 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 27.1植物新品种概述
?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27.1植物新品种概述
? 27.1.1植物新品种及其特征
? 27.1.2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特征
27.1.1植物新品种及其特征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
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
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首先,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来源于人们对植物的人
工培育或者对野生植物的开发
? 其次,高产优质的植物新品种,既可提高农业、园
艺和林业的质量和生产能力,又能降低对环境的
压力
? 最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有助于植物新品种的
开发和培育
27.1.2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特征
? 植物新品种权 (PBR),简称品种权,是一种
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的知识产权。依据
这种权利,与利用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某
些行为,必须事先得到育种人的许可
?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
式。一是品种权模式 ;二是专利权模式 ;三
是品种权与专利权两者兼用模式
? 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2.1取得条件
? 27.2.2取得程序
?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27.2.1取得条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一项植物新品种要获得品种权,必
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 仅以数字组成的
– 违反社会公德的
–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7.2.2取得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批
–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
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有资格申请品种权的外国
人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是否有适
当的命名。品种权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进行的实质
审查,就是对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审查。品种权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
请文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 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
–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品种权在其保护期届满前终
止
?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 品种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品种权维持费的
? 品种权人未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要的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的
?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的特征和特性的。
?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 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强制许可使用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第 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28.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28.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 2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28.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28.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 28.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28.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 集成电路( Integrated Circuits)英文简称 IC,也有人习
惯将之称为芯片。它是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
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
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
艺技术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
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 现在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于工艺水平的提高,集成度越来
越高,其体积和外形越来越小,基本表现在不断地提高集
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上
28.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 在知识产权领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种新
类型权利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源自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的专门法保护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依法对布图设计享
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化
利用权
28.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 28.2.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 28.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 28.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28.2.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 按照法律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
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慧创作
物,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
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 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独创性”与, 著作权法,
中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具有不同含义。它
实际上是著作权法的创作性和专利法的创造性的
结合
? 首先,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须是设计人独立
创作的,且有其独特之处,近似于著作权法的独创
性要求。其次,布图设计还须具备一定的先进性,
不是常用的,是非显而易见的
28.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 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以及使用与登记取得
? 申请
? 初审
? 登记并公告
28.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撤销
?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发现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予
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这
些情形主要包括
– 不属于集成电路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 不具有独创性
– 该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 15年
– 该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 2
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 28.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 28.3.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28.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 法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
– 合理使用
– 反向工程
– 权利穷竭
– 独立创作
– 善意买主
– 强制许可
28.3.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
第 29章 商业秘密权
? 29.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 29.2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 29.3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29.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 29.1.1商业秘密的概念
? 29.1.2商业秘密的特征
29.1.1商业秘密的概念
?, 知识产权协定, 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
公开信息”,只要求“其在某种意义上属
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
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
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
有商业价值;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
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29.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续 )
? 美国, 侵权法重述, 第 757条规定,某信息是否
为商业秘密应考虑以下 6个方面的因素
– 在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企业之外,该信息被知晓的程度
– 企业内部的雇员和其他相关企业知晓该信息的程度
– 为保密而采取的措施
– 信息对他和他的竞争者具有的价值
– 在开发信息中所花费的努力和金钱
– 其他人为正当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
29.1.2商业秘密的特征
? 秘密性
? 价值性
? 保密性
29.2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 29.2.1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 29.2.2商业秘密权特征
? 29.2.3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29.2.1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 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
业秘密持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
29.2.2商业秘密权特征
? 首先,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
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握,也为乙所控制,
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同一商业秘密的
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
处分和收益
? 其次,商业秘密权的客体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 再次,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 最后,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
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
29.2.3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 经营者在决定是采用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
密保护时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
括
– 技术信息是否易于研发
– 技术信息是否能达到申请专利所要求的条件
– 技术信息的寿命长短
– 技术信息的效益程度
29.3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 29.3.1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29.3.2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29.3.1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反向工程
? 善意使用或披露
? 自行研发
29.3.2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
式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
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一般合
同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
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订立合同以后,以及
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
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 1万元以上 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 我国, 刑法, 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管理
? 举证责任的分担
? 损失挽回困难
? 商业秘密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
– 针对商业秘密本身进行控制
– 对有接触秘密可能的人员加强管理
– 采取相关的物理措施
竞业禁止
? 时间限制
?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费用以作
为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补偿
?
第 30章 地理标志权
? 30.1地理标志权概述
? 30.2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 30.3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30.1地理标志权概述
? 30.1.1地理标志的概念
? 30.1.2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
30.1.1地理标志的概念
? 地理标志 (Geographic Indications),包括货源标
记和原产地名称
? 我国, 商标法, 第 16条第 2款明确规定,地理标
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
?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
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的特征
? 地理标志是一种指示性标记,标示着特定
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
? 其次,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它与商品特定
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
? 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
或者人文因素
30.1.2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
? 地理标志权的主体是在某一特定地域范围
内的经营者
? 地理标志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同时不包括转让权
?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0.2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 30.2.1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30.2.2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
批准
30.2.1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 6条规定,地理标志
可以依照商标法和该条例的规定,作为证
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
标,是对地理标志权的效力公示,权利人
将因此享有与商标权人相同的专有权和禁
止权
30.2.2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
审核及批准
? 申请及受理
? 审核及批准
?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记使用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记使用申请书
–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
的证明
–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0.3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 30.3.1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 30.3.2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30.3.1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 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
? 善意注册的例外
? 通常用语的例外
? 名称权例外
? 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的例外
? 其他合理限制
30.3.2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救济
–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记的
–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
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 使用与专用标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
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记,使消费者将该产品
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 地理标志管理
第 31章商号权
? 31.1商号权概述
? 31.2商号权的取得
? 31.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31.1商号权概述
? 31.1.1商号的概念
? 31.1.2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
31.1.1商号的概念
? 商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
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
? 首先,商号可以采用不同的表示方法
– 以个人的姓名表示商号
– 以企业名称表示商号
– 专门的商号
? 其次,商号是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以代表自己
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 最后,商号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
“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材料以及多种广告
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或
服务,承载商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 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
? 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
标不一定要登记注册
? 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企业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
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
成通常是精炼、简洁
?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而可以有多件商标
? 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
要素,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的组合、字
母、数字等及其组合
? 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
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
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31.1.2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
? 商号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
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商号从事经营活动能让公众区分同种类服务的不
同提供者,或者同种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
? 首先,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
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
? 其次,商号权的内容包括设定权、独占使用权和
转让权
? 最后,商号权的效力一般仅及于登记主管机关的
行政管理范围内
31.2商号权的取得
? 31.2.1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31.2.2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 31.2.3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31.2.1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使用取得主义
? 登记对抗主义
? 登记生效主
31.2.2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只能核准使用一
个商号
? 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登记的
商号不得与他人在先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
称相同或近似,即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
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
? 商号须合法
31.2.3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号权,须向相应的国家
机关提起申请
? 在我国,商号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在进行开业登记时同时进
行商号登记,但有特殊原因的可在开业登记以前
预先单独申请商号登记
?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进行审查
?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
得申请变更
31.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 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立法例上主要有
四种做法
– 适用民商法保护
– 适用商标法保护
–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制订专门法予以保护
第 32章 域名权
? 32.1域名权概述
? 32.2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 32.3域名的法律保护
32.1域名权概述
? 32.1.1域名的概念和特征
? 32.1.2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32.1.1域名的概念和特征
? 在由若干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因特网上,每个主机( Host)
或局域网( Intranet)都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该
地址依据因特网协议( Internet Protocol)分配,因而被
称为因特网协议地址(简称 IP地址)。 IP地址由四组用圆
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组成
? 首先,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包括中文、拼音、外
文域名,至少包括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两个部分构成
? 其次,域名从整体上看具有唯一性,而且是全球范围的唯
一性,这一特点与商标截然不同
? 最后,域名与商标一样,它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
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具有识别功能
32.1.2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 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这样的权利主要是专
有使用权。域名权具有以下特征
– 域名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个人不
能成为域名权的主体
– 域名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域名的专有使
用权,也就是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进行技术意义
上的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 域名权的效力范围具有特殊性
32.2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 32.2.1域名权的取得
? 32.2.2域名权的变更和注销
32.2.1域名权的取得
? 申请
? 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 域名注册申请表
– 本单位介绍信
–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 申请人除了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文件外,还要注意
– 在 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在 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的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复印件
– 在 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复印件
? 审批
32.2.2域名权的变更和注销
? 域名权的变更
? 域名权的注销
32.3域名的法律保护
? 32.3.1域名的法律保护概况
? 32.3.2侵犯域名权及其法律责任
32.3.1域名的法律保护概况
? 国际保护
? 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概况
32.3.2侵犯域名权及其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明确规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
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
–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 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
相似性
– 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 被告具有恶意
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
? 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
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
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
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
? 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
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 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
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是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
该域名
第 33章 反不正当竞争
? 33.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33.2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33.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3.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33.1.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 33.1.2反不正当竞争法
33.1.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
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为。”
? 不正当竞争同样具有竞争性,它发生在竞争活动
之中
? 不正当竞争具有非诚实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和基本的商业伦理
? 不正当竞争具有危害性,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
? 对正当竞争秩序的危害。如“混淆商业标记行
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
商品品质、商品性能等的误认误购
? 对经营者商业形象的危害。如“诋毁竞争对手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导致被诋毁者在消费者心
目中的良好形象、声誉的丧失等
? 对社会伦理道德风尚的危害。如“虚假标示行
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导致人们对社会善良风尚、
伦理道德规范的沦丧,对公正和正义丧失判断力
33.1.2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 我国于 1993年 9月 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同年 12月 1日起施行
33.2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33.2.1与知识产权法一般关系
? 33.2.2与各单行法的关系
? 33.2.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与知识产
权客体的关系
33.2.1与知识产权法一般关系
? 关于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
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 功能独立说
– 归入说
– 互相涵盖说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日益紧密,主要体现
在
–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 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法有关,但相关法律又不能管 辖的范围给予保护,以弥补其空白地带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
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开始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33.2.2与各单行法的关系
? 与商标法的关系
– 商标法是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分支
–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区别,但具有密切
联系
? 与专利法的关系
– 适用顺序不同
– 内容不同
? 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33.2.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与
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
?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的客体是智慧创作物的,包括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以及侵犯商业
秘密的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损知识产权主体权益的,包括擅自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
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导致对商品来源、品质、质量等误解的,
包括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等
?,当出现新的与智慧创作物有关的民事利益需要法律保护
时,往往可对相关的侵害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
定,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新的知识产权类型
33.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3.3.1商业假冒行为
? 33.3.2虚假宣传行为
? 33.3.3商业诽谤行为
33.3.1商业假冒行为
? 商业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故意在自
己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上与他人之商
业标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记,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
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混同,
或者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与被假冒之经营者存在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
者购买
?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商业主体混同行为和商品虚假
标示行为
? 与商业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
特定的商业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不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
争者的利益,但这种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整体
利益的损害,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商业主体混同行为
?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
记等质量标记
? 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
处进行虚假标示
?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3.3.2虚假宣传行为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
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虚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手段
主要是广告形式,诸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广告牌、商品宣传栏以及 Internet等各种媒体;此
外还有商品信息发布会、商品展销会、产品说明
书等推销商品和介绍商品的宣传形式
? 虚假宣传 的表现形式,
–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 引人误解的宣传
33.3.3商业诽谤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
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
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步虚伪事实
?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对商业假冒行为、虚假宣
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给被侵害
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 刑法,
规定,实施商业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对
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行为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25.1专利权的内容
? 25.2专利权的限制
25.1专利权的内容
? 根据我国, 专利法, 第 11条的规定,专利
权包涵以下具体内容:就产品专利而言,
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
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就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方
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
销售权和进口权等
独占实施权
?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
专利依法享有独占性权利,包括对专利产
品的独占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
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的独占 使用
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独
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等;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权、销售
权和进口权。换言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经营目
的,擅自实施其专利
独占制造权
? 独占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
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的专有权利,或
者许可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以及
禁止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经营目的制造
其专利产品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独占使用权
? 独占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专利产
品或专利方法在产业上应用的专有权利。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
或专利方法
? 此处所称的“专利产品”,包括专利产品、依据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此处所称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专利法对专
利权的限制情形,例如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的
情形,以及国家计划许可等
许诺销售权
? 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
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
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
示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得以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独占销售权
? 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
经营目的转让专利产品所有权的专有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
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
独占进口权
? 独占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进口其专
利产品的专有权利。进口权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
家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并作为一种保护技术
贸易的有效手段
? 根据进口权的规定,只要进口的产品或者包含在
进口物品中的产品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该产品是依据我国授予
的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或该产品使用体现了或
者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都属于进口权
效力涉及的范围
? 侵犯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行为,其主体一般是本国
的进口商,而不是外国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
使用标记权
? 使用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
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还有权要求其他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
品时使用专利标记。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标记的目
的,是告知第三人该产品属专利产品,并可以作
为第三人应当知道该产品受专利保护的证明
? 我国, 专利法, 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使用标记权,
但没有规定统一的标记,专利权人可自行设计
专利维持费
? 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几
乎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有这样的要求。所谓
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是指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的
效力,逐年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缴纳的费用
? 实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制度的目的,一是作为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的费用,为国家维持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负担一部分开支;二是把专利年费作为专
利权人衡量利弊的一种经济杠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不按
规定缴纳年费的方式来提前终止专利权,淘汰一些经济价
值不大或长期不能充分实施的专利
? 年费的数额一般是按专利的类别来规定的
25.2专利权的限制
? 25.2.1专利权的期限
? 25.2.2合理利用
? 25.2.3强制许可
? 25.2.4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25.2.1专利权的期限
? 专利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 专利
法, 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年,实
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5.2.2合理利用
? 合理利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必向专利权
人支付使用费,对发明创造专利进行使用,且不
构成专利侵权制度。我国, 专利法, 规定了五种
合理利用行为
– 先用权
– 科学研究
– 专利权穷竭
– 临时过境
– 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的特殊规定
25.2.3强制许可
?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利用专利发明创
造的许可。其特点是违背专利权人意志,
强制允许申请许可的人利用专利发明创造
? 我国 1984年, 专利法, 规定了两种强制许
可:一是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另一种是从属
专利的强制许可
普通强制许可
? 我国, 专利法, 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
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
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即为普通强制许可
? 专利局颁发普通强制许可,其前提条件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申请强
制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具备实施该专利
的条件,包括技术上、经济上的各项条件,申请人应向专
利局出具有实施能力的证明。第二,申请人必须曾与专利
权人进行过专利实施许可的谈判,且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
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也应向专利
局出具这方面的证明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 我国, 专利法, 第 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
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类强制许可即为
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 这种强制许可在三种情况下颁发:一是国家出现
紧急状态,如爆发战争、政治动乱等;二是出现
非常情况时,如发生自然灾害、特殊的事件等;
三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众的健康等
交叉强制许可
? 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求颁发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
许可。这两个强制许可相互为交叉强制许可
? 我国, 专利法, 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
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
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 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构成从属专利的
两项发明创造必须存在依存关系,后发明在技术上优于前
发明。第二,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后一专利的强制许
可必须以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获得前一专利的强制许
可为条件。第三,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颁发,不受
任何期限的限制
关于强制许可的诸问题
? 强制许可的审批
?,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
? 强制许可的实施时间
?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 强制许可的效力,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强制许可受益人取得了实施专利发明创造的许可,有权在规定的
时间和地域内,以规定的方式实施专利
– 专利权人不因其专利被强制许可而丧失专利权,他仍有权行使其
专利权,包括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自己实施专利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
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25.2.4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 所谓国家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国家的名义征用专利
? 我国, 专利法, 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制度,但规定
了对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类似于国家
征用的“计划许可证”制度,即国家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计划或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发明创造,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决定该
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实施单位则应向专利权人
支付使用费
第 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1.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26.1.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 专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
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
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其专利权的行
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
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
护的制度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我
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是指法律给予某项
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
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 公布权
? 实质审查请求权
? 使用费请求权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2.1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 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
– 侵害人必须有过错的
? 26.2.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
? 26.2.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26.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 26.2.5违反专利法的刑事责任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
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
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
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
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较大城市的中
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 5编 其他知识产权
? 第 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 第 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第 29章 商业秘密权
? 第 30章 地理标志权
? 第 31章 商号权
? 第 32章 域名权
? 第 33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 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 27.1植物新品种概述
?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27.1植物新品种概述
? 27.1.1植物新品种及其特征
? 27.1.2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特征
27.1.1植物新品种及其特征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
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
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首先,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来源于人们对植物的人
工培育或者对野生植物的开发
? 其次,高产优质的植物新品种,既可提高农业、园
艺和林业的质量和生产能力,又能降低对环境的
压力
? 最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有助于植物新品种的
开发和培育
27.1.2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特征
? 植物新品种权 (PBR),简称品种权,是一种
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的知识产权。依据
这种权利,与利用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某
些行为,必须事先得到育种人的许可
?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
式。一是品种权模式 ;二是专利权模式 ;三
是品种权与专利权两者兼用模式
? 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2.1取得条件
? 27.2.2取得程序
?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27.2.1取得条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一项植物新品种要获得品种权,必
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 仅以数字组成的
– 违反社会公德的
–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7.2.2取得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批
–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
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有资格申请品种权的外国
人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是否有适
当的命名。品种权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进行的实质
审查,就是对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审查。品种权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
请文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 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
–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品种权在其保护期届满前终
止
?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 品种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品种权维持费的
? 品种权人未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要的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的
?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的特征和特性的。
?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 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强制许可使用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第 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28.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28.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 2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28.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28.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 28.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28.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 集成电路( Integrated Circuits)英文简称 IC,也有人习
惯将之称为芯片。它是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
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
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
艺技术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
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 现在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于工艺水平的提高,集成度越来
越高,其体积和外形越来越小,基本表现在不断地提高集
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上
28.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 在知识产权领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种新
类型权利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源自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的专门法保护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依法对布图设计享
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化
利用权
28.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 28.2.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 28.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 28.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28.2.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 按照法律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
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慧创作
物,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
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 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独创性”与, 著作权法,
中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具有不同含义。它
实际上是著作权法的创作性和专利法的创造性的
结合
? 首先,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须是设计人独立
创作的,且有其独特之处,近似于著作权法的独创
性要求。其次,布图设计还须具备一定的先进性,
不是常用的,是非显而易见的
28.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 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以及使用与登记取得
? 申请
? 初审
? 登记并公告
28.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撤销
?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发现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予
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这
些情形主要包括
– 不属于集成电路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 不具有独创性
– 该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 15年
– 该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 2
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 28.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 28.3.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28.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 法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
– 合理使用
– 反向工程
– 权利穷竭
– 独立创作
– 善意买主
– 强制许可
28.3.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
第 29章 商业秘密权
? 29.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 29.2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 29.3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29.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 29.1.1商业秘密的概念
? 29.1.2商业秘密的特征
29.1.1商业秘密的概念
?, 知识产权协定, 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
公开信息”,只要求“其在某种意义上属
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
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
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
有商业价值;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
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29.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续 )
? 美国, 侵权法重述, 第 757条规定,某信息是否
为商业秘密应考虑以下 6个方面的因素
– 在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企业之外,该信息被知晓的程度
– 企业内部的雇员和其他相关企业知晓该信息的程度
– 为保密而采取的措施
– 信息对他和他的竞争者具有的价值
– 在开发信息中所花费的努力和金钱
– 其他人为正当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
29.1.2商业秘密的特征
? 秘密性
? 价值性
? 保密性
29.2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 29.2.1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 29.2.2商业秘密权特征
? 29.2.3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29.2.1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 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
业秘密持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
29.2.2商业秘密权特征
? 首先,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
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握,也为乙所控制,
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同一商业秘密的
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
处分和收益
? 其次,商业秘密权的客体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 再次,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 最后,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
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
29.2.3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 经营者在决定是采用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
密保护时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
括
– 技术信息是否易于研发
– 技术信息是否能达到申请专利所要求的条件
– 技术信息的寿命长短
– 技术信息的效益程度
29.3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 29.3.1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29.3.2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29.3.1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反向工程
? 善意使用或披露
? 自行研发
29.3.2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
式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
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一般合
同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
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订立合同以后,以及
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
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 1万元以上 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 我国, 刑法, 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管理
? 举证责任的分担
? 损失挽回困难
? 商业秘密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
– 针对商业秘密本身进行控制
– 对有接触秘密可能的人员加强管理
– 采取相关的物理措施
竞业禁止
? 时间限制
?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费用以作
为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补偿
?
第 30章 地理标志权
? 30.1地理标志权概述
? 30.2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 30.3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30.1地理标志权概述
? 30.1.1地理标志的概念
? 30.1.2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
30.1.1地理标志的概念
? 地理标志 (Geographic Indications),包括货源标
记和原产地名称
? 我国, 商标法, 第 16条第 2款明确规定,地理标
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
?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
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的特征
? 地理标志是一种指示性标记,标示着特定
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
? 其次,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它与商品特定
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
? 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
或者人文因素
30.1.2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
? 地理标志权的主体是在某一特定地域范围
内的经营者
? 地理标志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同时不包括转让权
?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0.2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 30.2.1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30.2.2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
批准
30.2.1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 6条规定,地理标志
可以依照商标法和该条例的规定,作为证
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
标,是对地理标志权的效力公示,权利人
将因此享有与商标权人相同的专有权和禁
止权
30.2.2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
审核及批准
? 申请及受理
? 审核及批准
?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记使用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记使用申请书
–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
的证明
–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0.3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 30.3.1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 30.3.2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30.3.1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 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
? 善意注册的例外
? 通常用语的例外
? 名称权例外
? 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的例外
? 其他合理限制
30.3.2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救济
–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记的
–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
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 使用与专用标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
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记,使消费者将该产品
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 地理标志管理
第 31章商号权
? 31.1商号权概述
? 31.2商号权的取得
? 31.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31.1商号权概述
? 31.1.1商号的概念
? 31.1.2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
31.1.1商号的概念
? 商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
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
? 首先,商号可以采用不同的表示方法
– 以个人的姓名表示商号
– 以企业名称表示商号
– 专门的商号
? 其次,商号是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以代表自己
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 最后,商号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
“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材料以及多种广告
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或
服务,承载商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 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
? 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
标不一定要登记注册
? 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企业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
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
成通常是精炼、简洁
?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而可以有多件商标
? 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
要素,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的组合、字
母、数字等及其组合
? 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
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
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31.1.2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
? 商号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
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商号从事经营活动能让公众区分同种类服务的不
同提供者,或者同种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
? 首先,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
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
? 其次,商号权的内容包括设定权、独占使用权和
转让权
? 最后,商号权的效力一般仅及于登记主管机关的
行政管理范围内
31.2商号权的取得
? 31.2.1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31.2.2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 31.2.3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31.2.1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使用取得主义
? 登记对抗主义
? 登记生效主
31.2.2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只能核准使用一
个商号
? 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登记的
商号不得与他人在先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
称相同或近似,即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
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
? 商号须合法
31.2.3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号权,须向相应的国家
机关提起申请
? 在我国,商号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在进行开业登记时同时进
行商号登记,但有特殊原因的可在开业登记以前
预先单独申请商号登记
?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进行审查
?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
得申请变更
31.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 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立法例上主要有
四种做法
– 适用民商法保护
– 适用商标法保护
–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制订专门法予以保护
第 32章 域名权
? 32.1域名权概述
? 32.2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 32.3域名的法律保护
32.1域名权概述
? 32.1.1域名的概念和特征
? 32.1.2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32.1.1域名的概念和特征
? 在由若干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因特网上,每个主机( Host)
或局域网( Intranet)都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该
地址依据因特网协议( Internet Protocol)分配,因而被
称为因特网协议地址(简称 IP地址)。 IP地址由四组用圆
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组成
? 首先,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包括中文、拼音、外
文域名,至少包括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两个部分构成
? 其次,域名从整体上看具有唯一性,而且是全球范围的唯
一性,这一特点与商标截然不同
? 最后,域名与商标一样,它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
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具有识别功能
32.1.2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 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这样的权利主要是专
有使用权。域名权具有以下特征
– 域名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个人不
能成为域名权的主体
– 域名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域名的专有使
用权,也就是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进行技术意义
上的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 域名权的效力范围具有特殊性
32.2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 32.2.1域名权的取得
? 32.2.2域名权的变更和注销
32.2.1域名权的取得
? 申请
? 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 域名注册申请表
– 本单位介绍信
–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 申请人除了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文件外,还要注意
– 在 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在 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的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复印件
– 在 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复印件
? 审批
32.2.2域名权的变更和注销
? 域名权的变更
? 域名权的注销
32.3域名的法律保护
? 32.3.1域名的法律保护概况
? 32.3.2侵犯域名权及其法律责任
32.3.1域名的法律保护概况
? 国际保护
? 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概况
32.3.2侵犯域名权及其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明确规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
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
–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 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
相似性
– 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 被告具有恶意
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
? 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
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
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
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
? 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
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 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
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是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
该域名
第 33章 反不正当竞争
? 33.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33.2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33.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3.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33.1.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 33.1.2反不正当竞争法
33.1.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
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为。”
? 不正当竞争同样具有竞争性,它发生在竞争活动
之中
? 不正当竞争具有非诚实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和基本的商业伦理
? 不正当竞争具有危害性,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
? 对正当竞争秩序的危害。如“混淆商业标记行
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
商品品质、商品性能等的误认误购
? 对经营者商业形象的危害。如“诋毁竞争对手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导致被诋毁者在消费者心
目中的良好形象、声誉的丧失等
? 对社会伦理道德风尚的危害。如“虚假标示行
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导致人们对社会善良风尚、
伦理道德规范的沦丧,对公正和正义丧失判断力
33.1.2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 我国于 1993年 9月 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同年 12月 1日起施行
33.2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33.2.1与知识产权法一般关系
? 33.2.2与各单行法的关系
? 33.2.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与知识产
权客体的关系
33.2.1与知识产权法一般关系
? 关于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
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 功能独立说
– 归入说
– 互相涵盖说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日益紧密,主要体现
在
–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 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法有关,但相关法律又不能管 辖的范围给予保护,以弥补其空白地带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
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开始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33.2.2与各单行法的关系
? 与商标法的关系
– 商标法是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分支
–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区别,但具有密切
联系
? 与专利法的关系
– 适用顺序不同
– 内容不同
? 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33.2.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与
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
?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的客体是智慧创作物的,包括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以及侵犯商业
秘密的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损知识产权主体权益的,包括擅自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
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导致对商品来源、品质、质量等误解的,
包括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等
?,当出现新的与智慧创作物有关的民事利益需要法律保护
时,往往可对相关的侵害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
定,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新的知识产权类型
33.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3.3.1商业假冒行为
? 33.3.2虚假宣传行为
? 33.3.3商业诽谤行为
33.3.1商业假冒行为
? 商业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故意在自
己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上与他人之商
业标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记,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
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混同,
或者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与被假冒之经营者存在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
者购买
?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商业主体混同行为和商品虚假
标示行为
? 与商业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
特定的商业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不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
争者的利益,但这种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整体
利益的损害,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商业主体混同行为
?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
记等质量标记
? 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
处进行虚假标示
?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3.3.2虚假宣传行为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
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虚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手段
主要是广告形式,诸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广告牌、商品宣传栏以及 Internet等各种媒体;此
外还有商品信息发布会、商品展销会、产品说明
书等推销商品和介绍商品的宣传形式
? 虚假宣传 的表现形式,
–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 引人误解的宣传
33.3.3商业诽谤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
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
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步虚伪事实
?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对商业假冒行为、虚假宣
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给被侵害
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 刑法,
规定,实施商业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对
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行为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