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27.1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 )AB (3)A (4 )ABC 27.2简答题 (1)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项植物新品种要获得品种权,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2)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品种权是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有何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植物新品种的范围要窄于发明创造等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而采取的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植物新品种则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的新品种,属于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之一种。其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其客体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植物品种要成为品种权的客体,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4)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方式。 现在,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品种权模式,以德国为代表。1934年,德国专利局首先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做法引起了人们的质疑;1953年制定《种子材料法》,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专门保护。二是专利权模式,以意大利和匈牙利为代表。三是品种权与专利权两者兼用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现在,多数国家以品种权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少数国家采专利权模式,两者兼用者更少。我国以品种权给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专利法明确将植物品种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 27.3分析题 (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变更无效,变更权利人应由权利做出,而本案的变更协议签订时权利人并不知情。 (3)在职务植物品种权归属上,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该单位,本案培植的植物品种“ND364”属于职务育种,权利属于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4)宋同明与承德县种子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28.1不定项选择题 (1 )B (2 )ABCD (3)A (4 )AB 28.2简答题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是一种三维配置的图形设计,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的,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的形式,不表现任何思想,或者说其所表达的思想不具有任何意义;同时也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者模型作品。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并且对集成电路产品而言,取得专利的条件过于严格,只有极少数的集成电路产品能获得专利,而绝大部分集成电路产品缺乏作为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必需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因此,它与专利法上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也不同。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形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专利权的客体和著作权的客体。美国开专门立法之先河,于1983年通过《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推动产生了与版权、专利权不相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生。继美国之后,日本、瑞典、英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布图设计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此也在世界范围内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得以确立。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化利用权。这两项内容在原有的知识产权种类中,分别属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权能。 (4)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亦规定,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善意买主是指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旨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8.3分析题 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开发费用一般要占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对于设计者来说,将几十万甚至上亿个元件布置在一小片半导体硅晶片上,要花费不少心血。不法厂商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原开发者的少得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设计人的智力成果,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第29章 商业秘密权 29.1不定项选择题 (1)BC (2) ABC (3)ABCD (4)AC 29.2简答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概括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2)首先,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专利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其次,其次,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本身也具有独有的特征。它不同于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再次,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而专利权保护有期限限制。最后,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授权程序,持有人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之日自动产生;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 (3)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措施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①针对商业秘密本身进行控制。②对有接触秘密可能的人员加强管理。③采取相关的物理措施。 (4)在我国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属于学生可以自由发挥的习题,可供参考的思路有:①如何在商业秘密保护种考虑信息时代的特点;②如何实现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平衡;③如何综合运用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法保护促进企业创新发展;④是否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29.3分析题 (1)本案中的技术要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是: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即华为公司的该项技术是否为不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晓,是否具有价值,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2)协议有效。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又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构。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时间,则应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3)王志骏等3人侵犯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30章 地理标志权 30.1不定项选择题 (1)BC (2)C (3)BC 30.2简答题 (1)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 (2)简述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指示性标记,其次,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它与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最后,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3)地理标志权的限制有:①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②善意注册的例外;③通常用语的例外;④名称权例外;⑤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的例外;⑥其他合理限制。 (4)目前,我国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各个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地理标志权的取得虽不需任何登记程序,但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公示其效力。我国采取的是双轨制,一方面,地理标志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也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 30.3分析题 (1)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因此,要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推广民族精品、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地理标志权的效力依赖于对地理标志的确认,所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地理标志转化为得到国家认可的标记,是地理标志权获得实际效应的前提。因此许多国家制定有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制度,用公示形式作为地理标志权效力的证据。在地理标志的公示注册上,有两种形式:一种属于地理标志注册制,第二种属于商标注册制,把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采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 (3)主要的启示包括:①地理标志保护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重视。②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双轨制需要进一步完善;③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④地理标志立法应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 第31章 商号权 31.1不定项选择题 (1)A (2)ABCD (3)B (4)ABCD 31.2简答题 (1)商号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①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②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标不一定要登记注册;③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企业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成通常是精炼、简洁;④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而可以有多件商标;⑤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要素,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的组合、字母、数字等及其组合。⑥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2)主要区别有:首先,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其次,其次,商号权的内容包括设定权、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商标权主要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最后,,商号权的效力一般仅及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内,商标权的效力可及于全国范围,并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域外效力。 (3)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号权,须向相应的国家机关提起申请。在我国,商号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在进行开业登记时同时进行商号登记,但有特殊原因的可在开业登记以前预先单独申请商号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立法例上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适用民商法保护,即把商号权作为一种民商事权利予以保护。二是适用商标法保护,将商标和商号等同规定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号等同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三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是制订专门法予以保护, 31.3分析题 (1)“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是商号,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以及组织形式。 (2)上海荣立商贸中心构成侵权,侵犯了“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权。 第32章 域名权 32.1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2.2简答题 (1)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它与网络环境下商标、商号等相似,具有区别域名使用人及方便消费者识别的功能。域名具有下列特征:首先,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其次,域名从整体上看具有唯一性,而且是全球范围的唯一性;最后,域名与商标一样,它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 (2)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这样的权利主要是专有使用权。域名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域名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域名权的主体。其次,域名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域名的专有使用权。最后,域名权的效力范围具有特殊性。 (3)要取得域名权必须由申请人提起申请。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第一,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第三,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是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32.3分析题 (1)aol.com.cn能申请注册域名,域名可以是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是一般的字母,而且有一种倾向,即越是不显著、通用的域名,其市场价格就越高。 (2)温州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构成侵犯域名权,属于恶意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包括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是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该域名。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一个空壳网站,属于囤积域名,存在主观恶意。 第33章 反正当竞争 33.1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3.2简答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的特征包括:首先,不正当竞争同样具有竞争性,它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其次,其次,不正当竞争具有非诚实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最后,最后,不正当竞争具有危害性,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首先,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其次,两者的立法原则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而商标法则是以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为基本原则。最后,两者的立法内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普遍性,不仅包括假冒商标行为,而且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与其相类似的标记,商标法所调整的仅仅是与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3)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步虚伪事实。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33.3分析题 (1)陈恩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商业诽谤行为。 (2)本案从基本案情上看,符合商业诽谤的主要要件,侵权人捏造虚伪事实,并散布虚伪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的积极社会评价造成影响。但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该法适用于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且在损害上应涉及到相互之间市场份额的分配,所以一般的消费者的商业诽谤行为很难简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因此提出单独的商誉权范畴还是很有必要的。 (3)陈恩等人的行为若经查证属实,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社会危害的,还可由行政部门处以罚款。